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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巴音郭楞州《尉犁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全文

2022-01-12 17:42:45来源:尉犁县人民政府阅读量:1913

为进一步鼓励和吸引投资者到尉犁投资兴业,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2021年9月15日,尉犁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印发了《尉犁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对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农村产权交易尉犁县农村产权交易相关问题,欢迎大家积极点击咨询。

尉犁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为进一步鼓励和吸引投资者到尉犁投资兴业,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关于加强自治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新政办发〔2021〕1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促进条例》等文件和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尉犁县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设立尉犁县招商引资专项资金1000万元、商贸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1000万元,本政策涉及的补贴、奖励及扶持资金均纳入招商引资专项资金预算。

第二条 享受本政策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中的鼓励类产业项目和自治区、自治州重点扶持、鼓励发展产业以及符合尉犁县产业规划布局、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能源消耗等要求,财务核算符合《公司法》和相关会计准则规定的企业。

2.重点支持以下产业类别:农副产品精深加工、纺织服装、装备制造、罗布麻全产业链、战略新型产业、商贸服务业(房地产除外)等产业项目以及其他填补尉犁县空白、市场前景好、就业带动强的产业。

3.享受本优惠政策的项目必须在合同约定期间内建成投产。

第三条 投资规模或投资强度达到以下条件:

1.固定资产投资额(以统计局入统额度为准,不含土地投入,下同)2000万元以上的农副产品精深加工项目以及5000万元以上的畜牧业、商贸物流、旅游产业自建项目。

2.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亩均投资强度不低于100万元的装备制造、纺织服装等产业自建项目。

3.入驻尉犁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的企业按产值、税收、社会效益以及招商引资协议或补充协议享受政策优惠。

4.鼓励盘活现有土地存量,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前提下,现有招商项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增加容积率的,可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二章 用地及厂房扶持政策

第四条 在尉犁县投资兴办国家和自治区鼓励类生产性企业,工业用地可以按“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方式供地,选择以“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地的,招拍挂程序在租赁供应时实施,租赁期满符合条件的转为出让土地。也可根据企业实际,在租赁期限内办理出让手续。

第五条 对一次性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有困难的企业,可以分期缴纳,首期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土地出让金总额的50%,依法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特殊项目经“尉犁县土地招拍挂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同意,可在两年内全部缴清。

第六条 入驻尉犁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的企业,按税收、社会效益等,给予以下优惠政策:

1.年上缴税金地方分享部分达到30万元至50万元,给予相当于5000㎡厂房一年房租补贴(厂房实际面积不足5000㎡的,按实际面积计算,下同);年上缴税金地方分享部分达到50万元至100万元,给予相当于5000㎡厂房两年房租补贴;年上缴税金地方分享部分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给予相当于5000㎡厂房三年房租补贴。

2.解决就业50人至100人的,给予相当于5000㎡厂房一年房租补贴(厂房实际面积不足5000㎡的,按实际面积计算,下同);解决就业100人至200人的,给予相当于5000㎡厂房两年房租补贴;解决就业200人以上的,给予相当于5000㎡厂房三年房租补贴。

以上优惠政策不可叠加享受,按其中一项所达到的最高档享受。

第三章 财政扶持政策

第七条 对设在尉犁县域内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从房产建成投产之日或土地实际使用之日起,第一年房产税和土地税按缴纳金额地方分享部分30%的比例予以扶持,第二年按20%的比例予以扶持,第三年按10%的比例予以扶持;从项目建成投产经营获利年度之日起,3年内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所得税,按地方分享部分30%的比例予以扶持。

第九条 支持“短平快”项目,对于新开工建设的工业项目实现当年签约、当年开工、当年完工、当年投产,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一次性给予奖励5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6000万元(含)以上,一次性给予奖励20万元。

第十条 鼓励企业“小升规”,对年产值首次突破2000万元,并成功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补,连续三年产值实现10%以上增长,再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补。对现有规模以上企业,连续三年产值实现10%以上增长,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补。

第十一条 鼓励存量企业技改扩建、转型升级、引资合作,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增或扩建项目,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部分(不含国家项目投资部分)按1%进行奖补。

第十二条 对企业成功申办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研发中心、质量检测中心或技术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0万元扶持奖励资金;对获得国家专利技术开发项目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扶持奖励资金。对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资金。

第十三条 对获得国家、自治区名牌产品的企业,按其获得国家、自治区、自治州奖励资金的50%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可申请由县政府国有平台公司提供担保服务,担保贷款额度以银行核算为准。

第十五条 为鼓励企业改制上市,充分利用资本市场优势发展企业经济。对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业奖励100万元。

如企业分步实现上市,按下列情形予以奖励:

1.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成功挂牌企业,给予50%(即50万元)奖励。

2.对获得新疆证券监管局辅导登记材料确认书的企业给予10%(即10万元)奖励。

3.其中通过先挂牌新三板再进入新疆证券监管局辅导后对取得中国证监会首次发行股票申请材料受理通知书并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40%(即40万元)奖励。

4.未通过新三板挂牌直接通过辅导上市成功的企业给予90%(即90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 对于注册地在尉犁县的企业首发上市、企业借壳上市、挂牌和通过资本市场、债券市场融资且用于尉犁县域内的,每增加1亿元再奖励1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七条 新建纺织服装企业享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纺织服装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新财建〔2018〕435号)所确定的优惠政策。

第四章 商贸服务业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商贸服务综合类政策。

1.对新建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000万元或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商贸服务企业,且按项目投资招商协议约定时间建成开业经营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2.对新注册落地尉犁县经营的旗舰店、品牌店、连锁店等,年营业额在200万元以上,每年缴纳加盟费的,每年给予经营者20%加盟费补助,补助不超过3年,最高不超过6万元;一次性缴纳加盟费的,年营业额在200万元以上的,一次给予30%加盟费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对引进“中华老字号”“中华餐饮名店”等知名餐饮连锁集团(企业),每个纳税年度在县域实际营业天数达到300天以上的,连续3年分别按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100%、70%、50%的比例予以扶持。

4.在尉犁县政府统一规划的商业综合体中,对引进“中华老字号”“中华餐饮名店”等知名餐饮连锁集团(企业),进驻后每个纳税年度在县域实际营业天数达到300天以上的,给予1-3年房租补贴,具体视店面选址而定;对引进的疆内外地方特色餐饮、商品等各类经营单位,每年营业时间在300天以上的,给予1-3年房租补贴,具体视店面选址而定。

5.对在尉犁县年度销售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的商贸流通综合体,给予经营主体一次性5万元奖励。

6.对在尉犁县登记注册、统一核算、已在县域内开设3家以上连锁门店(农资店除外),且当年营业额同比增长10%(含)以上的规(限)上法人单位,给予每净增一家符合行业标准的连锁门店一次性2万元的奖励。

7.对在尉犁县新注册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3年以内的各类经营实体,给予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贴息贷款。

8.对通过县级、州级、区级夜间经济示范街区认定的管理主体,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

9.对当年经统计部门确认首次升为限额以上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等各类商贸服务企业,并保持2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个体工商户转型为法人企业并成功培育为限额以上企业,且正常经营满1年、营业收入保持增长的,另一次性给予奖励1万元。

10.行业单位或协会有组织性地外出学习培训,给予相应补助。

11.商贸服务企业或个体参加县级以上各类赛事或评比活动,视实际情况予以奖励(国家级赛事或活动采取“一事一议”)。

第十九条 电商和物流类政策。

1.对尉犁县内承担快递进村的快递物流企业,每年村级派送业务量达到20万件(含20万件)、30万件(含30万件)、50万件(含50万件)以上的,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一次性补助。

2.对入驻尉犁县达西电商创业基地和达西电商产业园的电商企业和个人,季销售额高于15万元的每季度评选一次“销售之星”,根据销售总额、增长速度、尉犁县本地产品销售占比等指标进行综合评定,前一、二、三名分别给予3000元、2000元、1000元一次性奖励。

3.对本县各乡镇农村服务站站长持续开展代购代销,持续挖掘本村农特产品或使用自有第三方平台(淘宝、京东、天猫、拼多多、快手、抖音等)年销售额达5万元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00元奖励。

4.鼓励外地知名网红到尉犁县域内宣传推介,与相关部门达成推广或带货协议的,开展宣传推介尉犁县旅游和农特产品或直播带货相关工作所产生的食宿及交通费用视情况给予补贴。

5.支持电商企业资质办理,对入驻达西电商产业园在尉犁县工商注册的企业,新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并经县电商协会核实从事电商经营1年以上的企业或个体,一次性给予1万元补助。

6.支持市场主体积极参加省(自治区)级及以上相关部门组织的各类高层次论坛、各类会展及其他各类大型展销推介活动,按展位费50%给予补助,单次活动补助最高不超过5000元。

第二十条 旅游产业类政策。

1.新获评国家3A、4A、5A级的尉犁县域内旅游景区,在景区授牌一年后,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励;新获评的国家级、自治区级旅游度假区,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

2.新获评三星、四星、五星级的尉犁县域内旅游饭店,当年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

3.首次获评自治区三星、四星、五星级,且经营满一年的尉犁县域内农家乐、风情园,分别一次性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奖励。

4.首次获评国家丙级、乙级、甲级,且经营满一年的尉犁县域内旅游民宿,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5万元、7万元奖励。

5.尉犁县旅游商品在上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旅游商品评选活动中,获得自治区铜奖、国家铜奖(或自治区银奖)、国家银奖(或自治区金奖)、国家金奖的旅游商品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奖励。

6.鼓励建设A级旅游厕所。对新建并评定为国家A级、AA级和AAA级尉犁县旅游厕所,分别补贴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

7.鼓励创建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对新创建的国家3C级、4C级和5C级尉犁县域内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分别补贴5万元、8万元和10万元。

8.对尉犁县域内新评定的自治区级、国家级乡村旅游重点村、乡村旅游示范点(村),分别一次性补贴15万元、30万元。

9.旅游民宿经营满一年,年接待游客满500人次的(以财务流水为准),一次性给予每个床位500元奖补资金(不包含营地、宾馆等改建的民宿),最高不超过2万元。

10.在尉犁县注册并缴纳税收的旅行社,年内累计接待游客超过3000人次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

11.持初级导游证且在尉犁县旅行社工作满一年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持中级导游证且在尉犁县旅行社工作满一年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持高级导游证且在尉犁县旅行社工作满一年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12.年内累计组织接待县域外游客2万人次以上的旅行社,按照接待量,前一、二、三名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

13.旅行社单次组织县域外游客30人(含)以上,游览4A级景区,入住县域内酒店、民宿1晚(含)以上的,按照每间房20元/天给予补贴。

14.实行淡季县域内两日游补贴。旅行社每年11月30日至次年3月15日期间,单次组团20人(含)以上,游览4A级景区,入住县域内酒店、民宿1晚(含)以上的,按照每间房40元/天给予补贴。

第五章 就业、人才引进扶持政策

第二十一条 对在尉犁县新注册的中小微企业,新招用劳动者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给予全额补贴。招用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之和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二十二条 鼓励企业引进博士、正高级技术职称等高层次人才,签订5年及以上聘用合同,并在尉犁县购买商品住房的,按照购房合同总价款的15%给予购房者补贴,最高不超过8万元,5年内不得交易。

第二十三条 对企业新录用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开展岗前职业技能培训,按照培训工种类别参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给予全额补贴,最高不超过1800元/职业(工种)。

第二十四条 商工、人社、文旅、教科、市监、统计等相关部门每年优先推荐限额以上单位参加各级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开展的各类从业人员服务技能培训,帮助企业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促进企业良性发展。

第二十五条 在校及离校5年以内的未就业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尉犁县辖区范围内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创业资助2000元。

第二十六条 在服务业从事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本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之和给予全额补贴。

第二十七条 培育示范带动典型。加大明星工人宣传力度,对表现突出的职工积极协调申报“劳动模范”表彰,树立本地本土打工明星,示范带动劳动力转移。

第二十八条 凡在尉犁县投资兴业的外来投资者、市场主体单位从业人员及新引进的人才,经本人申请,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申请在尉犁县落户。

第二十九条 招商引资企业管理人员子女,享受以下教育优惠政策:学前、小学、初中生免校服和保险费,即一次性校服费200元,保险费每人每年100元;高中生免住宿费每人每年400元、学费每人每学年1200元;高中生一次性补助生活费2000元。

第六章 其他配套政策

第三十条 对入驻尉犁工业园区的企业,确保公共服务区“七通一平”。(“七通”为通水、通电、通路、通讯、通排水、通气、通暖,“一平”为土地自然地貌平整)

第三十一条 对企业所需各种证照实行全程跟踪协调,“全程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

第三十二条 凡在我县签订长期就业协议并就业满1年的,优先在公租房租赁和购买房屋等方面提供便利服务。

第三十三条 每年至少组织2次单身青年联谊活动,帮助企业员工解决婚恋问题,促使企业员工安家尉犁、扎根创业。每年为县域企业员工提供1次免门票畅游尉犁县所有景区服务。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招商引资企业,在县级新闻媒体首次投放广告,免收广告费。

第七章 项目引进奖励政策

第三十五条 对成功引进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社会组织、商会、企业或自然人(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公职人员除外),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兑现时间为项目完成总投资计划50%后,由引进方提出书面申请,经审计核实,投资强度、建设进度符合合同约定即一次性给予奖励。对成功引进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总部或区域总部落户本地区,并注册运营的引荐中介机构、中介人,给予50万元奖励;委托招商机构成功为尉犁县招引项目落地的,按照落地项目固定资产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第八章 “一事一议”政策

第三十六条 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项目,除了适用本政策外,还可采取“一事一议”特惠办法:

1.国内500强、国内行业50强等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项目。

2.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上或年缴纳税收在千万元以上的战略新兴产业项目。

3.对县域经济发展有重大推进作用的龙头项目。

4.通过合资、参股、并购等方式重组企业或盘活困难企业、问题项目的。

5.将集团公司总部注册在尉犁县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同一主体、同一事项,享受国家、自治区、自治州、县级优惠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已享受各级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得以更名等方式重复享受优惠政策。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本政策享受资格:当年发生人员死亡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当年发生因食品安全引起较大群体性事件受县级以上职能部门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当年被县级以上媒体曝光给尉犁县造成不良影响的企业;当年因税收违法被税务机关处以罚款的企业;列入失信企业名单的;其他违法违纪活动或对本地区造成负面影响的企业。

第三十九条 符合本政策享受条件的企业,每年12月1日前向尉犁县人民政府提出政策兑现申请,按规范流程进行办理。

第四十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政策与本政策相抵触的,以本政策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政策由尉犁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政策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调整,以调整后的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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