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巴音郭楞州轮台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暂行办法(修订)
2022-01-12 17:41:09来源:轮台县民政局阅读量:958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全面落实“放管服”工作,切实做好临时救助工作,轮台县民政局于2021年2月7日印发了《轮台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暂行办法(修订)》(轮民规字〔2021〕1号)。大家如果对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农村产权交易、轮台县农村产权交易的相关问题感兴趣的话,不妨点击咨询详情。
轮台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暂行办法(修订)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全面落实“放管服”工作,切实做好临时救助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临时救助对象
临时救助对象为县内常住人员(包括户籍不在本地,但居住本地一年以上人员),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它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之外,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家庭和个人,可进行临时救助:
1.家庭成员因患大病医疗支出较大或因重度残疾丧失劳动力,生活严重困难的。
2.家庭中因遭受突发性意外灾害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生活严重困难的。
3.子女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升入国家认可的全日制本科、专科院校后,在校期间家庭生活困难的。
4.经县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二、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一)一般救助受理程序
1.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以户为单位,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村(社区)群众服务站或包联干部(帮助)提出书面申请,并指导申请人填写《轮台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如实提供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城乡低保户提供《低保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其困难程度的有效证明材料。由村(社区)群众服务站报乡镇(社区管委会)乡镇群众服务中心(乡镇民政办)。
2.乡镇(社区管委会)群众服务中心(民政办)自接受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报县民政局审查。
3.县民政局自收到乡镇群众服务中心(民政办)上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通知乡镇群众服务中心(民政办)在申请救助对象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照批准的救助金额一次性发放给救助家庭;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二)紧急审核受理程序
在特殊紧急情况下,各乡(镇)可自行负责审批,使用临时救助备用金进行小额救助,实行一事一议,分级分类救助。可先进行救助,后补办相关程序,救助资金在24小时内落实到位。
1.救助申请对象向所在村(社区)群众服务站提出书面申请,并指导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提供居民户口簿(居住证)、身份证、证明家庭(个人)遭遇困难情况的、临时性生活困难的相关佐证材料。村(社区)第一书记审核签字。报乡镇群众服务中心,乡镇群众服务中心(民政办)在受理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开展入户调查、组织民主评议,并录入自治区社会救助信息系统。
2.民主评议通过后,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公示2日。
3.公示无异议后在2个工作日内,按照符合救助条件且救助金额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由乡镇分管领导负责审批,使用临时救助备用金直接拨付至申请对象个人帐户,救助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需上报县民政局审批,在每月月底前将临时救助台账及相关审批材料上报县民政局社会救助科、县财政局社保股进行备案。
原则上一个家庭或个人因同一事由一年内只能申请享受一次救助。在不同时间段因不同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或个人重复申请临时救助,一年内不得超过两次。
三、临时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按照申请对象困难程度实行分级、分类救助。
1.城乡低保家庭,因患重症病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经其他各种救助帮困措施后,仍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
2.城乡低保户家庭,因灾害或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出现较大困难的,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
3.城乡低保边缘户家庭,因患重症病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经其他各种救助帮困措施后,仍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4000元。
4.城乡低保边缘户家庭因灾害或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4000元。
5.对城乡低保、低收入家庭子女当年考入全国统招全日制大专以上高等院校,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家庭,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
6.对乡镇辖区内的急难型和支出型救助对象可用于临时救助备用金进行小额临时救助,凡符合救助条件且救助金额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使用临时救助备用金给予临时救助,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家庭和个人,不予进行临时救助:
1.具有本地户籍而长期不在本地居住、生活的。
2.因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吸毒、自杀或自残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3.家庭成员中有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三次经介绍拒绝就业或从事生产劳动的。
4.参与政府禁止的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特殊情况除外)。
5.拒绝管理审批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6.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的。
7.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的。
8.家庭成员中有购置贵重首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等奢侈性消费的,拥有别墅、高档装修住房的。
9.经调查家庭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足以应对所遭遇的困难,具备自救能力的或通过专项救助、其他帮扶,能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
10.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
11.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情况。
五、临时救助资金管理
县财政拨付的临时救助资金,各乡镇要树牢底线、红线意识,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临时救助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不得擅自扩大支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滞留和挪用,不得虚列支出,不得以任何形式谋取私利。有以上情形的,将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临时救助制度在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加强与扶贫部门的协调沟通,有效发挥临时救助作为社会兜底保障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
(二)强化监督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民主评议和公示制度,做到救助政策、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金额“四公开”,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切实将临时救助制度落到实处。对于申请家庭提供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采取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性质恶略、情节严重的,一经发现,由乡镇民政办负责追回救助款物,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