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农业农村扶持政策挂钩实施细则(试行)
2022-01-06 13:18:11来源:余杭区农业农村局阅读量:652
2021年3月4日,杭州市余杭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余杭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农业农村扶持政策挂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余农发〔2021〕17号), 挂钩对象为镇(街道)行政机构,村(社区),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如有杭州市余杭区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杭州市农村产权交易,余杭区农村产权交易。具体如下: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局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农业农村扶持政策挂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农质发〔2020〕14号)、《关于印发<杭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农业农村扶持政策挂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杭农〔2020〕60号)等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余杭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农业农村扶持政策挂钩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农业农村局
2021年3月4日
余杭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农业农村扶持政策挂钩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升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农业农村扶持政策挂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农质发〔2020〕14号)、《关于印发<杭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农业农村扶持政策挂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杭农〔2020〕6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挂钩对象与内容
(一)挂钩对象:镇(街道)行政机构,村(社区),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二)挂钩内容:在组织开展现代农业产业园等重大产业发展平台项目建设,乡村振兴产业资金申报、农业农村示范创建认定、农业品牌推选、规模生产经营主体评优评奖、农产品认证认定、农业展示展销等工作中,挂钩对象申报区级及以上农业农村相关扶持政策时,应当将其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完成情况和完成质量作为优先享有政策的重要条件。
(三)挂钩指标: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重要指标包括主体生产过程记录、农产品追溯、监测合格率、信用评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使用、标准化程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等。
二、挂钩条件
(一)镇(街道)行政机构和村(社区)申请相关扶持政策时:
1.将下列情形作为申报的重要条件。
(1)区域内近三年未发生Ⅳ级及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2)区域内所有食用农产品规模生产主体纳入区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平台动态管理,实施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规模主体≥90%,实行农药等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的规模主体≥90%;
(3)区域内上年度区级以上食用农产品监测合格率达≥98%;
(4)区域内90%以上规模生产主体近一年未被列入信用综合监管重点名单。
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予以重点审查,或依照相关规定取消其已享有的扶持政策。
(1)区域内发生Ⅲ级及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2)区域内上年度区级以上食用农产品监测合格率≤95%;
(3)区域内规模生产主体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使用率<80%;
(4)区域内实行农药等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的规模生产主体<80%。
(二)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申报相关扶持政策时:
1.将下列情形作为申报的重要条件。
(1)纳入区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平台实现数字化监管,主要农产品实施合格证管理制度;
(2)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开展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抽检或随机抽检能积极配合;
(3)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C档以上;
(4)建立规范的生产档案记录,按规定使用农(兽)药物,遵守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规定;
(5)一年内抽查未发现违规经营、使用国家明确规定的禁限(停)用药物;
(6)一年内未被列入信用综合监管重点名单。
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考虑相关扶持政策的申报,或依照相关规定取消其已享有的扶持政策。
(1)抽检中发现违规使用或经营国家明确规定的禁限(停)用药物;
(2)生产经营的主要农产品一年内2次检测不合格;
(3)连续二年被列入信用综合监管重点名单;
(4)一年内曾发生农产品质量抽检拒检或推诿不配合的;
(5)二年以上没有被区级及以上抽检的。
三、挂钩程序
1.明确责任。区农业农村局和各镇(街道)要加强组织协调,严格审核把关,强化宣传培训,切实推动挂钩制度落实。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农业农村扶持政策挂钩的组织实施。局农质监管科牵头负责组织协调和检查监督实施挂钩办法的执行情况。局属各科室和单位按照本细则要求和各自职责,负责挂钩审核。各镇(街道)按照本细则要求负责对辖区范围内主体开展日常管理。
2.主体承诺。挂钩对象在申报相关扶持政策时,应当在项目申报材料中主动说明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相关情况,并承诺相关情况的真实性。
3.信息公布。局农质监管科定期更新发布与扶持政策挂钩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合格率等相关信息。
4.分级审核。在区级立项或组织实施相关扶持政策时,由所属镇(街道)负责对挂钩对象进行初审,并将相关材料和初审意见上报至局属相关科室和单位。局属相关科室和单位负责对挂钩对象进行挂钩审核,并报局农质监管科备案。挂钩对象为镇(街道)行政机构的,直接将相关材料上报至局属相关科室和单位审核。审核不通过的,不予享受扶持政策。
5.检查监督。区级项目立项前后,由局农质监管科对相关材料进行抽查,对挂钩对象享受扶持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
市级及以上相关农业农村扶持政策挂钩按照省级或市级相应实施办法实行。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