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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余杭区农业农村局关于明确农村集体资产网络公开竞拍若干事项的通知

2022-01-06 11:59:02来源:余杭区农业农村局阅读量:850

2021年12月10日,杭州市余杭区农业农村局发布《关于明确农村集体资产网络公开竞拍若干事项的通知》(余农发〔2021〕136号), 凡是以资产价格为主要交易条件,且预估交易价格(合同总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余杭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一般应通过“余杭区互联网产权交易中心”公开竞拍。如有杭州市余杭区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杭州市农村产权交易,余杭区农村产权交易。具体如下: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网络公开竞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体系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9〕43号)等相关要求,结合网拍工作实际,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凡是以资产价格为主要交易条件,且预估交易价格(合同总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余杭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一般应通过“余杭区互联网产权交易中心”公开竞拍。

 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体资产租赁,经村社社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可以采用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

 (一)资产出租:承租方为区内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租金收取由镇(街道)兜底,且采用镇(街道)、村经济合作社、承租方三方协议,经镇(街道)班子会议讨论通过的;为进一步推进农文旅融合发展而采用招商方式运营资产,经镇(街道)班子会议讨论通过,区农业农村局审批同意的。 

 (二)资产续租:涉及银行、医院、学校等公共公益事业,以及土地流转用于农业种植,且承租方经营情况良好、租金交纳及时、配合程度较好的。

 (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宜或不应采取公开竞拍方式的。

上述所列事项涉及交易价格均不得低于评估价(为推进农文旅融合发展的除外)。协议转让审批流程参照网上公开竞价流程,采用网上审批。准备资料包括:社员代表会议决议、资产权属证明材料、意向合同、评估报告、镇(街道)班子会议纪要(如有此要求)、标的照片和标的视频(非必须),以及可采用协议转让的证明材料。

 二、中介代理

 中介机构由委托人自行择优委托或公开招标确定,评估服务应选择具备相关资产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费率按不高于《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制定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1]90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自行确定;辅拍工作可选择具备资产拍卖或产权交易咨询服务经营范围的中介机构。为降低管理成本,鼓励各单位自行办理上架前资料准备、竞拍咨询、现场看样、过户交割等辅拍工作。

 首次竞拍流标的,委托人可继续申请重新上架,第二次起拍价不变,第三次起拍价可在首次起拍价的基础上下浮不超过20%。三次竞拍流标的,经镇街“三资”办审核同意,可采用协议转让方式,放宽条件或降低价格的需通过民主决策程序。

 三、办理流程

 委托人通过机关内跑通用系统提出交易申请,经区农业农村局审批同意后,填报《网拍申请表》送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理,进入网拍并办理成交资金划转和标的物交割。网拍成交后,线上交割尾款的,竞得人保证金及线上交割的尾款扣除平台供应商软件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转拨给委托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原则上应为委托人单位账户);线下交割尾款的,竞得人保证金扣除平台供应商软件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转拨给委托人提供的银行账户,线下交割的尾款由委托人或辅拍中介机构协助直接收缴至委托人单位账户。评估服务、辅拍服务费用可从成交价款中支付。

 四、附则

 本文件自2022年1月20日起施行,由余杭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2020年9月1日余杭区农业农村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集体资产网络公开竞拍若干事项的通知(试行)》(余农发〔2020〕92号)同时废止。

 附件:余农发〔2021〕136号.doc 

杭州市余杭区农业农村局

2021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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