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郧西县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12-29 16:41:59来源:郧西县人民政府阅读量:759
2019年12月25日,郧西县人民政府出台了《郧西县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若是大家对其不了解的话,不妨可咨询十堰市郧西县农村产权、十堰市农村产权及其湖北省农村产权交易。农交网带来的《郧西县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各乡镇(场、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郧西县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郧西县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垃圾分类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快推进全县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一步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政府主导与全民参与、依法治理与规划引领、突出重点与全面实施、科学分类与因地制宜、城乡统筹与系统治理”相结合的原则,以试点工作为先导,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处理系统,努力提高垃圾分类制度覆盖范围,逐步提高城乡生活垃圾治理水平。
二、工作目标及步骤
(一)2019年,启动试点工作
1.出台工作方案。制定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分类标准,确定目标任务及工作措施,探索建立“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县、乡(镇)、村(社区)三级联动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体系。
2.明确一批试点。开展城乡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创建工作,县中心城区(县城核心规划区)要明确1个社区(村)开展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县直30%的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试点;每个乡(镇)要选择1个行政村及30%乡(镇)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试点。
3.补齐一批短板。积极推进垃圾收运、处置设施建设,已建设完成的乡镇(场、区)垃圾中转站要迅速投入使用,对全县7个垃圾填埋场进行全面排查,整合硬件,规范运营。同时加强前期工作,加快县城区建筑垃圾消纳场及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等终端处理设施建设。
(二)2020年—2022年,开展示范创建
到2022年底前,县中心城区内所有社区(村)和县直公共机构、相关企业均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建成2个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社区;各乡镇(场、区)所有公共机构、相关企业和50%以上的行政村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每个乡镇(场、区)建成2个以上生活垃圾分类示范村,其中美丽乡村、生态文明村、旅游名村和乡镇(场、区)政府所在地行政村要建成示范村(社区)。全县建成3个垃圾分类示范乡镇,基本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活垃圾分类模式。
(三)2023年—2025年,工作全面铺开
从2023年开始,扩大试点示范创建范围,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并逐步完善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到2025年底前,县域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实现全覆盖,建成6个以上生活垃圾分类示范乡镇、30%以上的村(社区)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村(社区)。
三、主要任务
(一)明确分类方式
严格按照省、市垃圾分类要求,我县生活垃圾分类实行“四分法”,即“有害垃圾、可回收物、湿垃圾(易腐垃圾)、干垃圾(其他垃圾)”四类。
1.有害垃圾。主要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2.可回收物。主要包括:废纸(废报纸、期刊、图书、各种纸板包装箱〈盒〉等)、废金属(铁、铜、铝、易拉罐、罐头盒等)、废旧防治物(废旧衣物、洗脸巾、抹布、书包、鞋类及其他纺织品等)、废塑料(塑料杯、碗、瓶、箱、泡沫块等)、废玻璃(各种酒瓶、玻璃杯及其他玻璃制品等)以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3.湿垃圾(易腐垃圾)。主要包括家庭生活及酒店、民宿、农家乐、餐馆、早餐店、夜市排挡、单位(学校)食堂等产生的厨余垃圾(如米饭、面食、过期食品、鱼肉虾类、蔬菜、瓜果、皮核等);农贸市场、村庄集市、商场超市开展经营活动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蛋壳、畜禽水产碎骨、动物内脏等有机垃圾;农作物秸秆、枯枝腐(落)叶、谷壳和圈养动物粪便等可生物降解的有机垃圾等。
4.干垃圾(其他垃圾)。主要包括:受污染、不宜回收再利用的纸张、妇幼用品、一次性用具、烟蒂、尘土、陶瓷等不可回收或回收利用价值低的废弃物。
(二)坚持示范引领
坚持公共机构率先示范,加快推行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生活垃圾强制分类,逐步实现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全覆盖。坚持以示范创建为基础,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以点带面,逐步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扩大到全县,逐步实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体全覆盖,分类类别全覆盖,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系统全覆盖。
(三)推进源头减量
开展农副产品、食品、化妆品、礼品、外卖、快递等过度包装专项治理,对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实施“限塑令”落实专项整治。鼓励居民采用专用容器盛放厨余垃圾,减少塑料袋使用,完善限制一次性消费用品的管理办法,倡导绿色低碳消费。加强餐饮行业监督管理,倡导“光盘行动”。规范居住小区装修垃圾堆放点设置,引导居民对装修垃圾开展源头分类及袋装定点堆放。鼓励果蔬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配置就地处理设施,对废弃蔬菜、果品等实行资源化利用。严禁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农业废弃物、建筑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处理体系。促进枯枝落叶的资源化利用,鼓励绿化养护企业通过就地粉碎、堆肥等方式做好枯枝落叶的就地资源化利用。
(四)全面实施分类
1.分类投放。坚持用垃圾分类“四分法”确定垃圾分类类别,并因地制宜设置分类投放点,四类投放容器应明确标记并以颜色区分,有害垃圾应采用醒目标记的专门容器,湿垃圾(易腐垃圾)应采用封闭式垃圾桶,由专人负责清理,避免混入其他不利于后续处理的杂质。纳入垃圾分类试点示范创建的乡镇、社区和行政村要建立现场引导监督机制,鼓励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安排引导员现场指导,纠正不规范投放行为。
2.分类收集。根据分类收集要求,合理设置垃圾分类收集站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点和容器标识应规范统一,与省市标准一致。各乡镇(场、区)要改造现有不规范的收集站(点),有条件的应建设可回收物分拣场所,充分利用现有垃圾中转站及资源化利用中心分类收集、计量、中转的功能,为二次细分类提供规范的存放点。湿垃圾(易腐垃圾)鼓励采用“车载桶装”等方式,做到“日产日清”,避免垃圾分类投放后重新混合收运。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健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推动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建立乡镇(场、区)废旧物资回收网点,可回收物由产生主体自行运送,或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上门收集。各类垃圾的收集(处理)单位(企业)应建立进出台账,记录其种类、数量、去向等,完善统计制度。探索建立“不分类、不收运”的倒逼机制,对未实行垃圾分类或垃圾分类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多次违规不整改的,收运单位可以拒绝收运。
3.分类运输。要以确保全程分类为目标,建立和完善分类后各类生活垃圾收运系统,严禁“先分后混”。合理确定分类收运频次、收运时间和运输路线,配足配齐分类运输车辆,喷绘统一标识,与省市标准一致。规范有害垃圾中转运输,完善有害垃圾收集暂存点布局。合理布局建设可回收物分拣中心和集散市场,实现再生资源回收、分类、储存、中转等功能。
4.分类处理。要加快完善与垃圾分类相衔接的终端处理设施建设,推进餐厨垃圾处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城乡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等项目建设。推进有害垃圾处置设施建设,强化有害垃圾全过程污染控制,严格危险废物分类收运、处置管理。探索“互联网+资源回收”模式,推动可回收物规范化、专业化管理。加快推进餐厨废弃物和厨余垃圾与城镇粪便、市政污泥等协同处置设施。农村易腐垃圾引导农户自行堆肥处理,或利用农村沼气池与畜禽粪便、秸秆等农业废弃物合并处理,实现自然生态循环。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大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县长查宏任组长,分管副县长谭道军任副组长,县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各乡镇(场、区)长为成员的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和县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合署办公,具体负责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日常调度、通报、指导、督查等工作。各乡镇(场、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实施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的责任主体,要根据本乡镇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成立工作专班,同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二)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各乡镇(场、区)要夯实学校教育基础,推进生活垃圾分类进幼儿园、中小学校,把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教学体系。鼓励和引导社区(村)网格员、社会志愿者、在校学生积极上门入户宣讲垃圾分类知识,发放宣传单,设置公益广告、分类宣传点位等,与群众面对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普及垃圾分类知识,引导公众积极支持和参与垃圾分类,形成良好社会氛围。面向广大家庭大力传播生态文明思想和理念,引导家庭成员从自身做起,主动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加快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示范教育基地建设,开展垃圾分类收集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
(三)落实经费保障。加大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资金投入,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保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设立专项资金,保障垃圾分类宣传、垃圾分类设施、垃圾分类转运和处理等所需经费,对创建示范区、示范乡镇、示范村(社区)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予以支持,县财政局、发改局要积极争取国家、省财政专项资金,鼓励和吸引各类社会资金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和资源利用设施建设及运营管理。
(四)严格检查考核。建立部门管理执法协作机制,实现监管信息共享,加强执法监督,将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情况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和生态、文明建设考核体系,纳入各级各部门领导班子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县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要紧盯工作任务,把准时间节点,适时检查考评。对不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推诿扯皮、弄虚作假等行为,严肃通报批评。县直相关部门和各乡镇(场、区)工作推进情况,于每年6月10日和12月10日前报县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汇总后报县政府、市住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