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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陵区社区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12-29 16:22:01来源:西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954

2018-08-01西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西陵区社区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试行)》。若是大家对其不了解的话,不妨可咨询宜昌市西陵区农村产权宜昌市农村产权及其湖北省农村产权交易。农交网带来的《西陵区社区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如下:

各街道办事处,西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西陵城发集团:

《西陵区社区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日

西陵区社区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社区居委会经营性资产的监督管理,根据《西陵区街道办事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西陵区社区居委会资金资产委托代理服务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社区经营性资产是指依法确认为社区居委会产权或使用权,由社区居委会用以直接获取经济收入,或具有现实经济价值的固定资产。

第三条社区经营性资产参照区国有经营性资产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各街道办事处是社区经营性资产管理的主管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为社区经营性资产日常管理组织,对社区经营性资产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街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社区经营性资产交易平台。

第五条区民政部门会同区国资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全区社区经营性资产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章社区经营性资产购建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资产购建,包括社区经营性资产购置、建造、接受捐赠、调拨、融资租赁等行为。

第七条购建社区经营性资产时,社区应先就购置的原因、预算金额,采购或取得方式,资金来源等内容形成方案,报街道办事处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审批,出具书面意见,并报区民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购建资产的计价,依据会计准则的计算方法记账或入账。购置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资产价值。

第九条接受捐赠、调拨方式取得资产,捐赠、调拨方不附带义务、责任关系的,由社区先行接收,再向街道办事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报批。附带义务、责任关系的,向街道办事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其他方式取得资产,报批程序由街道办事处确定。

第十条购建资产的入账及价值变动,由社区在资产正式投入使用之后的一个月内,搜集法定票据、竣工结算单等资料,逐级上报,及时变更、新增固定资产账目。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社区新购建资产能够依法办理不动产证的,原则上办理到街办名下,列入国有资产管理。

第四章社区经营性资产出租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指经营性资产租赁是指在不改变资产所有权的情况下,由资产所有者与承租者订立契约,在一定时期内,对资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实行有偿出租和承租者自主经营的行为。

第十二条社区经营性资产使用权租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年,纳入征收计划的原则上1年,并报征收办同意;特殊情况的,经资产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可适当延长至5年,并报分管区长同意;超过5年的,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

第十三条社区经营性资产租赁,应当通过下列程序实施:

(1)评估价值:社区经营性资产出现闲置或合同到期前3个月,由社区聘请符合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进行评估,确定租赁底价。

(2)审批方案:社区制定招租方案,报街道办事处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审批。

(3)发布公告:由街道办事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门户网站、市级平面媒体等统一发布招租公告,招租公告需包含资产基本情况及要求、招租原则及方式、报名时间、公开竞价时间、联系人等信息。

(4)公开竞价:招租公告期满,产生符合条件的承租人,按照披露的竞价方式组织进行公开竞价。竞价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承租人。单一竞价人或多个竞价人租赁底价不得低于评估底价。

(5)签定合同:社区与承租人按照《西陵区街道办事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文件要求,及统一模板签订合同。合同的签订按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6)出租备案:每年6月、12月,各街道办事处将当年社区签定的合同统一报区民政部门备案。街道办事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存档。

(7)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原则上应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重新招租。对租赁户无拖欠租金行为、提出续租申请的并同意按照重新评估的价格支付租金的,产权单位可与其签订继续租赁协议。

第十四条资产使用权租赁公告期满,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可以延期或者降低租赁底价、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进行公告,公告期限重新计算。新的租赁底价应经街道办事处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书面同意。

第五章社区经营性资产转让

第十五条本制度所指社区经营性资产转让是指资产占有单位通过拍卖、招投标等公开方式有偿转让资产的行为。

第十六条社区经营性资产转让,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1)社区拟转让资产的,由社区“两委”班子会议研究确定社区资产转让方案,上报街道办事处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初审。

涉及债权债务处置事项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转让方案中原则上不得设置针对受让方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原则。

(2)街道办事处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对社区上报的方案进行初审后,聘请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对拟转让的资产进行评估,确认转让底价。评估所需费用由社区从资产收入中支付。

(3)街道办事处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审批,下达资产转让书面批复,并报区民政部门、国资部门备案。

(4)以资产转让批复作为转让资产的底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街道办事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委托有资质条件的拍卖机构进行)公开竞价拍卖、招标出售或协议成交。

(5)资产转让双方应当签订资产转让合同。涉及权证办理的,应当在达成协议后15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6)资产出售成交后,社区根据批复的相关凭证进行财务处理,调整资产、资金账目,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资产公开转让公告期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可以延期或者降低转让底价、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进行公告,公告期限重新计算。新的转让底价应当报请街道办事处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书面同意。

第十八条以下特殊情况,社区经营性资产转让可以采取非公开方式协议转让。

(1)西陵区内行政事业单位、国资公司、街道或社区间进行转让;

(2)为理顺社区历史遗留的资产确权过户等问题进行转让;

(3)其他经区政府同意的事项。

第六章社区经营性资产征收

第十九条本办法所指资产征收是社区经营性资产被政府或者是政府指定机构征收资产的行为。

第二十条社区经营性资产列入政府或指定机构统一进行征收的,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征收部门经批准的安置补偿方案等面积或等价值执行。

第二十一条若被征收的社区经营性资产涉及债务、权属纠纷、职工住房等问题,社区应当及时向征收单位反映情况,提出相关要求及解决方案。

第二十二条若征收的资产涉及建筑物或不可搬迁设备残值拆除回收,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拍卖机构公开拍卖。或按固定资产报废程序处理。

第七章社区经营性资产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社区居委会应当接受街道办事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社区居委会建立经营性资产管理卡,责任到人。街道办事处建立社区经营性资产管理台账,并制定定期统计制度。每半年向区民政部门报送一次社区经营性资产购建、出租、转让、征收的相关情况及资料,以便及时、全面、准确掌握资产信息。

第二十五条社区居委会经营性资产应当在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开展资产清查,按权属办理产权登记、分类管理,并登记造册,做到产权清晰、证件齐全、账实相符。对未确权的经营性资产,应当委托专业评估机构核实价值,登记造册,建立台账,确保资产的完整性。

第二十六条社区经营性资产使用权租赁合同按照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统一模板签订。

第二十七条街道办事处作为社区经营性资产的主管部门,定期对社区经营性资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民政部门会同区国资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对社区经营性资产管理情况按不低于15%的比例进行检查、抽查。并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社区经营性资产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第二十八条主管部门、社区有关人员违反规定越权决策、批准相关交易事项,或者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致使社区经营性资产租金无法收回等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的,按照人事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关责任人员相应处分,造成资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其他未尽事项按各级相关政策和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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