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保定莲池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2021-12-27 11:06:27来源:莲池区人民政府阅读量:1516
2021年7月23日,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发布。如有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保定市农村产权交易、莲池区农村产权交易。通告公布了禁燃区划定范围、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类型、禁燃区管理规定。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为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河北省《雄安新区及周边区域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联防联控工作方案》(冀气领办〔2021〕64号)、《关于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通知》(冀气领办〔2021〕80号)等文件规定,莲池区被划定为II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划定范围
莲池区行政区划全域。
二、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类型
(一)散煤及其他劣质煤;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等高污染燃料;
(三)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材料;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三、禁燃区管理规定
(一)禁燃区内禁止使用、销售高污染燃料。
(二)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任何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设备。
(三)本通告实施前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备由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责令拆除或没收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采暖期组织开展散煤复燃专项检查。
(四)区生态环境、发改、市场监管、商务、公安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联动,共同抓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各项工作落实。
(五)充分利用各种新媒介宣传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相关工作动态,加强政策解读,推进公众参与,积极鼓励、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使用清洁能源,自觉抵制违规使用高污染燃料行为,加大舆论监督,充分发挥网格化监管作用,营造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共建共管的良好氛围。
特此通告。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