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市农村产权交易的产权类型包括哪些?交易有哪些注意事项?
2021-12-06 16:49:54来源:农交网阅读量:1030
2021年4月2日,海安市出台了《海安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在这一则规定中对于农村产权交易的产权类型做出了规定。下面农交网就带大家一起来看看海安市农村产权交易的产权类型包括哪些?
一、海安市农村产权交易的产权类型包括哪些?
根据《海安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可知,现阶段农村产权交易的产权类型包括:
1、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水面经营权;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地”使用权;
4、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
5、林权;
6、农业生产设施设备;
7、小型水利设施;
8、涉农资金项目;
9、农民住房财产权;
10、农户宅基地使用权;
11、农村集体资产股权;
12、海域使用权;
13、农业类知识产权;
14、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其他交易品种。
二、海安市市农村产权交易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交易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不得侵犯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进入平台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产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交易:
1、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关系不明晰或有争议的;
2、集体资产交易未履行民主决策程序的;
3、法律规定其他限制权利交易的或原交易合同约定事项尚未完结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海安市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确认后中止交易,并发布公告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依法提出中止交易的;
出让方或者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的;
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因不可抗力致使产权交易活动不能按约定的期限和程序进行的;
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海安市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确认后终止交易,并发布公告
中止期满,仍未能消除影响交易中止的因素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依法提出终止交易的;
出让方或者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书面提出终止交易申请的;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交易的情形。
根据《海安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可知,现阶段农村产权交易的产权类型包括十四种,若是大家对其不清楚的话,不妨可参考下本文,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