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2021-12-03 17:48:24来源:沅江市人民政府阅读量:1146
沅江市人民政府在2020年7月2日印发了《沅江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沅政发〔2020〕7号),目的是为了进一步保护生态环境,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的污染,推动农业面源减排和区域环境质量改善,优化畜禽养殖产业结构和布局,促进畜禽养殖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对于沅江市农村产权交易、赫山区农村产权交易相关问题,欢迎大家积极点击咨询。
沅江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为进一步保护生态环境,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的污染,推动农业面源减排和区域环境质量改善,优化畜禽养殖产业结构和布局,促进畜禽养殖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综合沅江市畜禽养殖实际情况和生态功能区划,现对全市畜禽养殖禁养区予以调整划定。
一、划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6)《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7)《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8)《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9)《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
(10)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
二、禁养区范围划定
根据相关划定依据和原则,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2、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3、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域;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结合沅江市实际,现将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范围如下: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根据《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划定益阳市县级地下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复函》(湘环函〔2018〕228号)、《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益阳市沅江市白沙长河小河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复函》(湘环函〔2018〕337号)、《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划定长沙等14个市州第二批乡镇级“千吨万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函》(湘环函〔2019〕231号)、《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划定全省第三批141处乡镇级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复函》(湘环函〔2019〕241号)和《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长沙市等4市13处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复函》(湘环函〔2020〕70号),沅江市境内共有3个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26个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别是沅江自来水一厂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来水二厂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白沙长河小河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南大膳镇双港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南大膳镇自来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南嘴镇镇区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新湾镇明月洲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胭脂湖街道河渡桥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胭脂湖街道三眼塘集镇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胭脂湖街道竹莲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阳罗洲镇镇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草尾镇留余堂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草尾镇镇郊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茶盘洲镇民生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共华镇白沙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共华镇集镇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共华镇新华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黄茅洲镇志成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黄茅洲镇子母城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南大膳镇东浃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南大膳镇堵堤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南大膳镇牛洲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南嘴镇兴南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四季红镇第二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泗湖山镇八百亩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泗湖山镇朱冯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泗湖山镇北港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阳罗洲镇宝三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阳罗洲镇大中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详见附件2)。此区域禁养范围面积约为6.54km2。
(二)风景名胜区
沅江市境内有南洞庭湖风景名胜区。北起县道X011的岳飞嘴,向西沿灯塔洲和星沙洲之间的陈家河、东南湖北测湖岸线划界,东靠南洞庭湖湿地和水禽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西边界,沿沅江市防洪堤资江大堤向北围合,接东南湖南侧岸线至白沙大桥东,沿白沙长河东岸线南下至胭脂湖大坝东,往南沿浩江湖村、胭脂湖村境内益南高速西侧至焦山咀村,并以焦山咀村各山头为基点将各峡谷相连为南边界,北上以胭脂湖西侧湖岸线为界至胭脂湖大坝西接白沙长河西岸线至县道X011赤山岛东端。此区域禁养范围面积约为119.69km2。
(三)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湖南南洞庭湖省级自然保护区。位于洞庭湖的西南部,东以益阳市与岳阳市的行政界线为界,与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湘阴横岭湖省级自然保护区接壤;西至益阳市与常德市的行政界线,与西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接壤;南以资阳区大堤外侧、沅江市区北部、白沙长河南侧枯水期水位线为界;北至共双茶院大堤、大通湖区大堤、南县与华容县行政界线为止。自然保护区主要由卤马湖、万子湖、漉湖等水域组成。核心区总面积为19714.68公顷,主要包括万子湖和漉湖两个片区,缓冲区总面积为23058.11公顷,主要包括万子湖和漉湖两个片区。此区域禁养范围面积合计约为427.77km2。
(四)城镇居民区
沅江市下辖2个街道(琼湖街道、胭脂湖街道)、10个镇(南大膳镇、黄茅洲镇、四季红镇、阳罗洲镇、草尾镇、泗湖山镇、共华镇、南嘴镇、新湾镇、茶盘洲镇)和2个芦苇场(南洞庭芦苇场、漉湖芦苇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沅江市实际情况,以沅江市城镇建成区(中心区)为界限划入禁养区范围,面积约为66.12km2。
(五)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目前沅江市暂无地方性法律、法规和条例等规定应当划定为畜禽禁养区的其他区域。
三、其他要求及说明
1.畜禽养殖禁养区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今后,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对畜禽养殖禁养区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具体范围有调整的,按新的调整范围执行。
2.本方案的实施对象是指经当地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养殖场、养殖小区)。根据《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湘政办发〔2017〕29号)文件规定,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生猪出栏量500头以上、奶牛存栏量50头以上、肉牛出栏量100头以上、蛋鸡存栏量15000只以上、肉鸡出栏量30000只以上的畜禽养殖场,以及达到上述规模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其他畜禽养殖场的折算方法按照《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湘政办发〔2017〕29号)执行。
3.禁养区内禁止从事畜禽养殖业,禁养区划定前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实施关闭或搬迁,符合相关补偿情形的,依法给予补偿;建设畜禽养殖场应当位于非禁养区,建设要求及申报程序按照相关规定实施。
4.饮水水源保护一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除核心景区外的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污染物“零排放”养殖场除外)。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属于污染物“零排放”。
5.在非禁养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养殖场”,应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实现污染物“零排放”。同时,必须遵循其它相关法律法规(《湖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湖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防疫条件、环境保护、公共卫生等要求。农业农村、水利、生态环境、发改、科工、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林业、畜牧水产、保护区管理等部门及各镇场街道按照各自职能实施监督管理。
6.修订后的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沅江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沅政发〔2020〕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