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州《富宁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暂行)》全文
2021-11-26 16:40:56来源: 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751
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2020年3月18日印发了《富宁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暂行)》。关于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富宁县的农村产权交易问题,欢迎大家积极点击查看详情。
富宁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8〕22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函〔2016〕20号)、《文山州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试点实施方案》(文政办发〔2016〕238号)、《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9〕1号)、《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实施意见》(文政办发〔2019〕114号)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要求,为实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与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并轨,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范围,增强被征地农民的获得感,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被征地农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政府给予参保缴费补助。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照征地时户籍所在地实行属地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和相关部门按照程序严格审核,准确界定被征地农民的参保范围和对象,按照规定参保缴费和享受待遇,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利益。
第二章 参保条件和申报程序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2009年1月1日后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征地后户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在册人员。即被征地农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政府给予参保缴费补助:
(一)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土地在2009年1月1日以后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
(二)土地被征后(数次累计征地),家庭人均耕地不足0.3亩(不含0.3亩);
(三)年满16周岁;
(四)非在校生;
(五)非服役、服刑人员;
(六)户籍在本县;
(七)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属于本《办法》参保对象
(一)已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招收录用的编制内工作人员(含现役、转业安置军人)和已领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二)在企业就业并以企业职工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已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三)土地被征收或征用后,重新获得调剂土地且人均耕地超过0.3亩的,能够维持基本生活的人员;
(四)政府已组织移民安置,或正在享受现金补助的大中型水库移民;
(五)未经依法征地导致失去土地的;
(六)其他不纳入参保补助范围的。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申请参保缴费补助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被征地农民向所在村委会领取填写《富宁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缴费补助申请书》和《富宁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格确认表》,经村民小组、村民代表讨论研究后,在村小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内容为《富宁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格确认汇总表》,公示无异议后,村小组签字盖章后送村委会。
(二)初审。村委会对上报人员情况进行初审,审核无异议的将相关材料送乡(镇)人民政府。
(三)复审。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村委会上报人员情况进行审核。对申报补助人员资格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及时调查核实,对审核符合条件以乡(镇)为单位上报《富宁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格确认汇总表》《富宁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缴费补助申请书》和《富宁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格确认表》和其它申报材料送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审核。
(四)终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无异议后确认盖章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
(五)补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相关部门审核报送的材料办理参保缴费补助。
第三章 补助办法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申请政府补助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富宁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缴费补助申请书》;
(二)《富宁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格确认表》;
(三)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据;
(四)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被征地其他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被征地农民应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同等标准的参保缴费补助,每人每年政府给予补助1200元。参保缴费补助所需资金从我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条 参保缴费补助年限累计不超过15年(含15年),被征地农民必须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完缴费义务以后,才可以享受参保缴费补助,不能用参保缴费补助为被征地农民代缴养老保险费,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得享受参保缴费补助;中断缴费的,断保期间不予享受政策补助。
第十一条 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分别按下列情况办理。
(一)未年满60周岁的,在履行缴费义务后,按年享受参保缴费补助,参保缴费补助记入个人账户。参保人员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累计享受的参保缴费补助仍未满15年,一次性补足至15年,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
(二)年满60周岁的,一次性享受15年的参保缴费补助,参保缴费补助记入个人账户,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办法核定待遇标准,并与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叠加享受。
第十二条 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分别按下列情况办理。
(一)参保时距离法定退休年龄大于或等于15年的,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以个人年度缴费凭证为依据,实行先缴费后补助,每年可申请一次缴费补助,补助年限为15年。参保人到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
(二)参保时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5年的,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以个人年度缴费凭证为依据,实行先缴费后补助,每年可申请一次缴费补助,参保人到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若本办法规定的参保缴费补助年限不满15年的,一次性补足至15年,并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
(三)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助不记入其个人账户,直接补助到本人银行账户。
第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涉及现役军人的,在服现役期间不享受政府补助。退出现役后符合参保对象的,本人可按规定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政府补助。被征地农民涉及服刑人员的,在服刑期间不得享受政府补助,服刑期满符合参保条件的,本人可按规定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政府补助。在册人员中未满16周岁的农民、在校学生符合参加养老保险条件后按程序办理参保缴费补助手续。
第十四条 参保人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间转换的,已补助年限互认并抵消。参保人员退保、转保按相关社会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监管
第十五条 凡涉及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每亩征收不低于2万元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存入县财政局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在征地过程中,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及措施不落实的,相关部门不予出具社保意见、不得报批征地。
第十六条 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调剂金制度,调剂金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5%,用于化解参保人待遇增长和长寿风险,不足部门由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予以补足。
第十七条 认真抓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清欠工作,列出清欠计划,层层落实责任,确保清欠资金逐年足额到位。
第十八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纳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施收支两条线运行,分账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挤占、挪用。
第十九条 县纪委监委、审计部门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 组织保障及职责
第二十条 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事关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大投入,配齐配强相关工作人员。
第二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调督促各乡(镇)各部门开展工作。
(一)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补助政策宣传和思想动员工作;组织村组做好享受缴费补助、养老补助人员的初审及上报工作;做好《富宁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缴费补助申请书》和《富宁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格确认表》信息审核、确认工作,做好被征地农民享受养老补助或缴费补助人员的确认、审核、统计、上报工作。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贯彻落实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助政策,制定相关配套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工作。办理补助手续,管理个人账户,待遇审核、发放以及核算、统计等工作。
(三)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核定征地面积和征地类别;负责在土地征收报批环节把每亩不低于2万元的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缴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收入账户;协助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富宁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缴费补助申请书》和《富宁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格确认表》的信息审核、确认工作。
(四)财政部门负责管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财政专户”;负责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5%的基本养老保障风险准备金,划拨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财政专户”;负责基金的及时拨付;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专账管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不足时,做好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筹措工作。
(五)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做好人均耕地低于0.3亩的确认工作,负责提供第二轮土地承包情况;协助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富宁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缴费补助申请书》和《富宁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格确认表》信息审核、确认工作。
(六)水务部门负责做好享受补助的大中型水库项目的认定。
(七)审计部门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的收支、管理及运营情况进行全过程审计和监督。
(八)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推进落实情况督促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富宁县被征地农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的通知》(富政办发〔2015〕31号)同时废止,如上级出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新的政策,将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富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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