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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三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县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办法》的通知

2021-11-24 11:20:16来源:三门县人民政府阅读量:734

2021817日,三门县人民政府发布了《三门县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办法》(三政办规〔2021〕9号),节地生态安葬奖励项目主要有两项:生前享有和逝后奖励。如有三门县、天台县、黄岩区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三门县农村产权交易、天台县农村产权交易、黄岩区农村产权交易。奖励办法具体如下: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门县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办法》已经十六届县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三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17日

三门县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引导群众转变丧葬理念,推进节地生态安葬的发展,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和《关于推进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委发〔2019〕27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项目

节地生态安葬奖励项目主要有两项:

(一)生前享有:指年满70周岁的三门户籍城乡居民自愿在生前申请其亡故遗体火化后采用树葬、花坛葬、草坪葬、海葬等节地生态安葬方式,在签订协议后,可在生前每月领取奖励金。

(二)逝后奖励:逝后奖励指生前未签订生前享有协议,逝后采用树葬、花坛葬、草坪葬、海葬等节地生态安葬方式,可在完成节地生态葬后领取一次性奖励金。

节地生态安葬包括树葬、花坛葬、草坪葬和海葬等,其中树葬、花坛葬、草坪葬等是指将逝者骨灰用可降解环保骨灰盒或者环保袋装殓后,深埋在县民政部门审批的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指定区域,地面植树、栽花或种草的生态葬式,并按规定放置集体卧碑和独立卧碑(限于草坪葬),墓碑面积不得大于0.1平方米,以便亲属祭扫。海葬是指市、县民政部门定期(每年1至2次)组织,将逝者骨灰撒向指定的海域,不再建造坟墓的生态葬式,并将逝者姓名免费镌刻在指定公墓的海葬纪念碑上,以便亲属祭扫。

二、奖励对象

(一)三门户籍的所有城乡居民;

(二)驻三门部队现役军人;

(三)居住在三门且与三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在有效期内,并按规定在三门社保中心缴纳养老保险金1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

(四)户籍不在三门,但在三门长期居住,逝后骨灰安葬三门的外来人员。

其中(二)(三)(四)类对象仅限逝后奖励。

三、奖励标准

(一)生前享有奖励标准

年满70周岁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对象自愿在生前签订亡故遗体火化后采用树葬、花坛葬、草坪葬、海葬等节地生态安葬方式的人员,可享有:

1.树葬、花坛葬:年满70周岁的每月奖励100元,年满80周岁的每月奖励150元,年满90周岁的每月奖励200元,年满100周岁的每月奖励300元;

2.草坪葬:年满70周岁的每月奖励80元,年满80周岁的每月奖励120元,年满90周岁的每月奖励160元,年满100周岁的每月奖励240元;

3.海葬:年满70周岁的每月奖励120元,年满80周岁的每月奖励180元,年满90周岁的每月奖励240元,年满100周岁的每月奖励360元;

4.申请人在前一年龄段申请,当年龄增长后仍健在,符合更高档次的奖励标准的,按照更高档次的奖励标准奖励。

(二)逝后奖励标准

1.对在县民政部门审批的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指定区域树葬、花坛葬的对象,给予每例一次性3000元奖励;草坪葬的对象,给予每例一次性2000元奖励。

2.对骨灰海葬的对象,给予每例一次性5000元奖励。

四、申请程序

(一)生前享有:年满70周岁的三门籍居民可以向其户籍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并填写《三门县生前享有奖励审核表》(详见附件1),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申请人近亲属(仅指配偶、父母、子女,下同)均签字同意申请人选择树葬、花坛葬、草坪葬、海葬的申请书;

3.申请人银行账号复印件。

(二)逝后奖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逝后奖励对象亡故后,申请人(指死者的亲属)到乡镇(街道)办理丧葬相关手续时提出申请,填写《三门县节地生态安葬奖励申请审批表》(详见附件2)。选择树葬、花坛葬、草坪葬的,由墓区负责人确认签字后,附树葬、花坛葬、草坪葬彩色照片2张,报乡镇(街道)签署意见,上报县民政局审批;选择海葬的,由乡镇(街道)签署意见,报县民政局审批。

以上两项同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银行账户原件及复印件1份;

2.亡故者生前有效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生前享有奖励时间较短而使奖励金额少于逝后奖励金额时,可按逝后奖励申请补差奖励。

五、经费结算

(一)本办法规定范围内发生的生前享有奖励、逝后一次性奖励资金和工作经费列入年度县财政预算。

(二)相关奖励费用由县民政综合执法队统一发放,生前奖励自申请人逝后次月停发。

六、其他要求

(一)实施生前享有奖励的申请人应与三门县民政局签订《三门县节地生态安葬生前享有奖励协议》。

(二)生前享有奖励申请人亡故后,其近亲属未将申请人实行节地生态安葬的,由其近亲属按照协议规定退回所有奖励及利息(按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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