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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台州市三门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

2021-11-24 10:59:45来源:三门县人民政府阅读量:1255

2021年1月29日,三门县人民政府发布了《三门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指导标准》,如有三门县、天台县、黄岩区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三门县农村产权交易、天台县农村产权交易、黄岩区农村产权交易。本指导标准所指的地上附着物包含征收集体土地公告发布时拟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等各类建筑物,以及农业生产设施等其它地上附着物;青苗包含拟征收集体土地上的各类种植物、水产养殖物,具体内容如下: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门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指导标准》已于2020年11月4日经三门县十六届县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省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三门县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9日

三门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指导标准

为进一步规范集体所有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工作,切实保护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要求,结合我农村实际,特制本标准。

一、本指导标准所指的地上附着物包含征收集体土地公告发布时拟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等各类建筑物,以及农业生产设施等其它地上附着物;青苗包含拟征收集体土地上的各类种植物、水产养殖物。

二、征收集体土地的房屋补偿包括住宅或非住宅用房价值、房屋装修物、搬迁费、住宅用房的临时安置费和非住宅经营性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一)房屋及其装修物根据其实际价值予以补偿,实际价值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房屋坐落位置、权属性质、新旧程度、房屋结构、装修情况等因素,按照重置成本法评估确定。

(二)住宅用房的搬迁费按户计算,用于补偿被征收人家和水电燃气电话网络电视等迁移的费用和损失,结合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等因素,每户给予1200-3000元补偿。

(三)住宅用房的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住宅用房建筑面积,结合征地区域周边房租因素,每户给予每月每平方6-12元补偿。临时安置期限参照三政办发〔2017〕73号执行。

(四)非住宅用房的搬迁费和非住宅经营性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根据房屋建筑面积及其需要迁移的物品数量等实际情况采取市场评估方式确定。

(五)前述各项补偿的执行标准根据征收地块实际情况在征地补偿方案中予以明确。

三、征收集体土地的其它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原则上采取市场评估方式确定,按照重置成本法,结合征地公告发布时被征收土地上附着物的种类、规格、新旧等因素,评估补偿标准低于指导标准下限的按指导标准下限补偿,评估价格原则上不得突破指导标准上限。(具体补偿指导标准见附件1)

四、征收集体土地的青苗补偿标准,原则上采取市场评估方式确定,根据征地公告发布时被征收土地上种植作物的品种、规格、密度、大小等结合征地公告时市场行情评估。评估价格低于指导标准下限的按指导标准下限补偿;除古树珍稀名木、“名特优新”等特殊作物外,评估价格原则上不得突破指导标准上限。(具体补偿指导标准见附件2)

被征收土地上青苗足额补偿后,原所有者应在一个月内自行清理完毕,逾期由补偿方统一处置。林木一般按照砍伐处理,砍伐后的木材由原所有者处置;种植花卉、绿化苗木一般作迁移处理,结合迁移季节,对迁移及迁移过程中产生的损失进行评估后给予补偿。

五、有以下情况的,其青苗和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一)恶意抢种、抢栽、抢建的;

(二)违法搭建的设施及建筑;

(三)种植密度超过正常标准的部分;

(四)其他不予补偿的情形。

六、本指导标准及其附件中尚未明确列出的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的补偿标准,参照附件中相近的补偿标准,可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作为补偿依据。

七、各乡镇(街道)、园区、指挥部应严格执行政策标准,切实做好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前后衔接工作,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擅自突破政策标准或未经评估直接采取标准上限补偿,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评估机构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评估报告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八、本指导标准实施起始时间为2020年1月1日。县政府已印发重点项目专项政策处理办法的各项目征地,继续按原标准施行。

附件:1.三门县征收集体土地其他地上附属物补偿指导标准

2.三门县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指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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