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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政办〔2020〕37号关于印发《西平县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11-04 11:29:34来源:西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753

2020年8月7日,西平县人民政府引发了《西平县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若是大家对其不了解的话,不妨可咨询驻马店市西平县农村产权驻马店市农村产权及其河南农村产权交易。《西平县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如下: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西平县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西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5日

西平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扶贫资金投入形成资产的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充分发挥扶贫资金效益,突出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发挥扶贫资金在贫困户增收和村集体经济发展上的有效作用,切实维护扶贫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受益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扶贫资金资产保值增值。根据《河南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河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加强扶贫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豫扶贫办〔2020〕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各类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简称扶贫资产,包括非经营性资产、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无形资产),建立起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规范、效益明显、管理到位的扶贫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二章  扶贫资产分类

第三条  各类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包括各级专项扶贫资金、社会帮扶资金、地方债券用于支持脱贫攻坚资金、行业扶贫资金等方面资金投入所形成的资产。

第四条  扶贫资产的类型主要包括公益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到户类资产。

公益性资产主要指不直接服务于生产、经营过程的各种资产。包括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饮水、环卫公厕、电力设备等基础设施以及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公共服务的固定资产。如投入形成的文化活动中心、卫生室、道路、水利设施、人居环境改善等。

经营性资产指在生产和流通中能够为社会提供商品或劳务的资产。主要指用于经营的房屋、厂房、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旅游电商服务设施、村级光伏电站、村集体自办或投入企业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股权、债权,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

到户类资产包括通过扶贫资金发放补助形式帮扶贫困户自身发展所构建的生物资产或固定资产等。用于金融扶贫贴息、直接发放帮扶建档立卡贫困户自身发展的补贴除外。

第三章  扶贫资产管理主体

第五条  县级层面管理主体。扶贫资金资产管理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县扶贫开发办公室统筹协调指导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集体扶贫资产形成后的清产核资、资产处置、村级集体股份合作社运营等方面的监督管理指导工作;县财政局监督指导扶贫资产登记入账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将符合条件的扶贫资产发放不动产登记证书;县审计局负责扶贫资产审计监督工作;县发改委、县教育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文广旅局、县卫健体委、县融媒体中心、县民政局、县民族宗教局、县科工信局、县科协、县电业公司等相关部门及乡镇(办事处)负责本部门扶贫资产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县审计局负责扶贫资产审计监督工作。

第六条  乡镇层面管理主体。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其区域内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扶贫资产后续管理、效益发挥、收益分配、登记入账、防止资产流失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村级层面管理主体。村级集体股份合作社依法代表集体对本集体内的资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指定专人管理,逐一登记造册入账。村清产核资领导小组负责村内清产核资工作。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负责建立村内扶贫项目管理台帐、村内集体资产帐务登记、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程序合法,收支范围合规,结果纳入村务公开范畴等。并监督村内资产运营管护落实工作。

第四章  扶贫资产产权确定

第八条  进行资产计价。对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原则上按照项目决算后实际价值作为入账依据,作为记账凭证入账;通过“四议两公开”简易程序实施的项目,按照扶贫实际投入为入账依据,作为记账凭证入账。

第九条  进行资产确权。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对扶贫资金投入形成资产的所有权归属进行确认,投入到户项目形成的资产归项目受益户所有,所有权确定到农户,只需进行登记;投入到村项目形成的资产归村集体所有,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将验收合格的到村扶贫项目,通过签订移交文书方式正式交付项目资产,所有权确权到村集体;跨村投入形成的资产属于村集体所有,要按股份确权到相关村集体。教育、卫生、民政领域、电业扶贫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要求,产权归属国有资产,各行业部门为资产管理单位,如果主管部门将产权移交到乡镇、村,乡镇、村则为资产所有单位。

第十条  协商解决纠纷。村集体扶贫资产所有权发生纠纷的,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列为待界定资产,并按相关法律程序予以解决。

第五章  扶贫资产登记程序

第十一条  建立项目管理台帐。各村原则上当年的项目要在当年的12月底前建立扶贫项目管理台帐(若因不可抗逆的原因导致12月底前未完工的项目必须在次年的4月底前完成验收报账,并及时登记到项目管理台帐)。同时将建成的项目管理台帐报送乡镇,乡镇对各村上报的台帐进行汇总,形成乡镇项目管理台帐,乡镇建成项目管理台帐后要经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审核把关后,报县扶贫开发办公室。

第十二条  建立资产管理台帐。实行县乡村三级资产管理台帐,项目完成后,各村原则上当年的项目要在当年的12月底前建立扶贫资产管理村台帐(若当年不能完工的项目必须在次年的4月底前完成报账并登记到扶贫资产村台帐),同时报送各乡镇,由各乡镇建立扶贫资产管理乡台帐,同时报送县扶贫开发办公室,由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建立扶贫资产管理总台帐。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项目下达计划及验收、报账、移交情况分别建立年度部门扶贫资产管理分台帐;各乡镇各部门通过不同方式对资产管理台帐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  做好登记入账。项目完成验收及资金拨付后,依托村乡镇管工作机制,各乡镇扶贫办要在10日内组织收集资产入账登记的资料,主要包括:扶贫项目批复、项目实施合同或协议、项目验收、项目决算、项目资产移交文书等相关资料提交给乡镇财政所,财政所根据形成扶贫资产的类别,及时登记入账,完善记账凭证,登记总账与明细账。

跨乡镇实施项目形成资产由县直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登记入账;跨村实施项目形成资产由各乡镇负责登记入账,产权、收益均按股份明确到相关村。

第十四条  移交入账凭证。乡镇财政所在完成登记入账工作后,将记账凭证复印一份给扶贫资产所在村存档。

第十五条  明确登记主体。县扶贫开发工作领导组(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下达项目计划实施完成后,由县直主管部门实施的项目形成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由县直主管部门负责资产登记管理,主管部门如果将资产移交给乡、村,则由乡镇政府负责在村财乡管系统进行登记入账管理;由乡镇实施的项目形成资产,乡镇政府负责落实在村财乡管系统进行登记入账管理。

第六章  扶贫资产登记处置

第十六条  资产处置的情形。扶贫资产发生自然灾害(如水灾、风灾、雪灾等)、意外事故(如火灾和爆炸等)、因发展规划需要处置、损耗、报废等方面情形的可进入扶贫资产处置。因人为因素造成资产损毁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管理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十七条  资产处置的程序。对扶贫资产出现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方面出现资产损毁的,如果能够修复、改造的,县级主管部门、乡镇政府要督促指导管护主体采取相应措施,尽快恢复使用功能。确实无法修复、改造利用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核销处置。出现资产核销情形,通过拍卖、转让、报废、损耗等处置的,由村级研究后提出申请,报乡镇政府进行初审,乡镇政府聘请第三方对扶贫资产损失进行评估,评估结束后乡镇政府要分类向县直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办理资产核销登记,并完善相关的财务手续,并报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备案。同时建立扶贫资产核销登记台账。

第十八条  资产处置提供材料。村级申请报告、乡镇初审报告、县直相关单位审批意见、第三方评估报告、损毁前后照片等。

第十九条  资产处置收入的处理。扶贫资产处置的收入归资产所有权单位所有,并按扶贫项目管理程序,安排用于扶贫项目。

第七章  扶贫资产收益分配

第二十条  到户资产收益归受益户所有,到村资产收益归村集体所有。对经营性资产通过租赁、入股、三变、资产收益等方式与新型主体合作的,经营性资产年收益不得低于扶贫资金投入的8%。经营性资产由村集体组织经营的收益全部归村集体所有。

第二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收益要及时上缴入账。

第二十二条  原则上经营性资产当年要发挥效益,因生产周期长、自然灾害突发、市场行情不景气等因素除外。

第二十三条  集体经营性扶贫资产收益实行“先归集体后分配”方式,经营性资产收益大部分用于贫困户受益,主要用于贫困人口中无劳动能力、残疾、大病等困难群体补助以及农村保洁、保绿、治安、护路、护林、护水等公益性岗位开发。剩余收益用于村公益性事业建设和扩大再生产。

各村要制定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方案,分配方案必须经村两委研究,经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公示无异议后,经乡镇审核同意后实施,并报县农业农村部门备案。扶贫资产收益到村集体账户后,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收益分配使用方案的落实,要符合国家、省级相关规定。并报县级扶贫部门、县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八章  扶贫资产后续管护

第二十四条  积极探索统一管护机构、统一经费保障、统一标准制定等方式的后续管护机制。明晰“行业部门对口管、乡(镇)政府主责管、村(居委会)具体管”三级管护责任。优先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参与扶贫资产管护,可通过开发公益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

第二十五条  乡镇履行属地管理原则。 乡镇人民政府是项目后续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制定扶贫项目后续管理的推动措施,对项目后续经营管理、利益联结、分红兑现等实施监督指导和跟踪问责。编制扶贫资产管护责任清单,建立公示制度。

第二十六  压实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 行业主管部门对农村扶贫资产管护履行监管职责。要完善本领域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制度、标准和规范。对于不同部门建设的同一类型的项目,原则上以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制度为主,统一管护标准、质量要求、操作规程和应急保障等,不断提高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水平。

第二十七条  充分发挥村级组织作用。村级组织对所属资产承担管护责任。对于应由村级承担管护责任的资产,如委托村民、农民合作社或者社会力量等代管的,村民自治组织要承担监督责任。公益性固定资产,要定期保养维护,确保正常运行;经营性固定资产,通过采取承包、租赁、入股等形式经营的,要规范交易运营,确保扶贫资产保值增值,与经营主体签订协议,建立管护制度,明确日常管护责任。通过村集体自身经营的,建立管护制度,明确村集体负责日常管护责任。

第二十八条  落实受益者责任。广大农民群众是农村扶贫资产的直接受益主体,应增强主动参与设施管护的意识,自觉缴纳有偿服务和产品的费用。鼓励采用“门前三包”、党员责任区、文明户评选等形式,引导农民参与村内道路、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和公共绿地等的管护。

第二十九条  拓宽管护经费来源渠道。由政府承担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资产管护费用纳入本级政府预算。对集体经济薄弱、筹措资金困难的村,适当予以补助。村级组织可通过提取集体经济收入公益金、村民“一事一议”制度等,积极筹措管护资金。

第三十条  建立项目建设与管护机制同步落实制度。在项目规划设计阶段,要明确设施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方式、管护经费来源等。在项目竣工验收时,同步验收管护机制到位情况。

第九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一条  扶贫资产管理、收益及分配情况要实行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县纪检监察、审计、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加强对扶贫资产管理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预防各类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发生。

第三十二条  各乡镇、县直主管单位在扶贫资产管理中履职不力、指导监管不到位出现以下情况的,由县纪委监委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改变扶贫资产所有权的;

(二)不按照规定进行扶贫资产登记或者资产评估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处置或低价处理扶贫资产的;

(四)因不作为或不当作为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

(五)其他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县扶贫开发办公室每年底会同农业农村、财政等相关部门做好扶贫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总结管理经验,及时解决当年扶贫资产管理问题。

第十章  激励机制

第三十四条  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将会同相关单位对后续管理好、资产管理好、效益发挥好、项目管理好的乡镇,在下一年优先安排扶贫项目,并在资金规模上予以倾斜。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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