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丘县农业农村局沈丘县公安局关于2021年实行禁渔期制度的通告
2021-11-03 16:14:21来源:沈丘县人民政府阅读量:1203
自2021年3月1日零时起至6月30日24时止是沈丘县的禁渔期,其规定是出自于沈丘县农业农村局在2021年2月18日发布的《关于2021年实行禁渔期制度的通告》。若是大家对其有不了解之处,不妨可咨询沈丘县农村产权交易、周口市农村产权交易及其河南农村产权交易
为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天然水域渔业资源,促进我县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依据近年来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实行禁渔期制度的通告,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决定在下列水域实行禁渔期制度,现通告如下:
一、禁渔期和禁渔区
禁渔时间:自2021年3月1日零时起至6月30日24时止;禁渔范围:全县辖区内所有河流、滩涂、沟渠等自然水域。
二、禁渔作业类型
(一)在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止娱乐性垂钓除外的一切捕捞行为,严禁利用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等生产性垂钓作业行为,禁止使用视频装置等各类探鱼设备,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严禁扎巢取卵、挖沙和从事其他影响水域生态的活动,严禁收购、销售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捕捞的渔获物,禁止为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提供交易场所。
(二)可视锚鱼器、拦河缯(网)、密眼网(布网、网络子、地笼网)、弓镖射鱼器、鱼叉、滚钩、大刺钩、迷魂阵、吸螺机、底拖网等有害渔具为我县禁用的渔具。常年禁止所有电、毒、炸、鱼鹰捕鱼和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宣传禁用的渔具。
三、违法处罚
违反本通告相关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阻碍和妨害渔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规定分别予以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
广大群众要牢固树立遵纪守法和保护渔业资源的意识,自觉抵制各类非法捕捞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非法捕捞线索,应及时向渔政部门和公安机关举报。
举报电话:0394-7770508 110
13938052078 13838647965
特此通告
沈丘县农业农村局沈丘县公安局
2021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