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遂昌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2021-11-03 10:26:55来源:遂昌县人民政府阅读量:593
2021年9月24日,遂昌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遂昌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遂电进农综办〔2021〕2号),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项目承办企业不得随意调整项目实施内容。如有遂昌县、缙云县、莲都区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遂昌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系统、缙云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系统、莲都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系统。以下是文件内容:
各责任单位,承办企业:
《遂昌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经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遂昌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县财政局、县经济商务局、县审计局是专项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共同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一条 为规范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做好2020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0〕4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号)、《浙江省商务厅等三部门关于印发2020年浙江省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20〕94号),本着有利于我县“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县”创建工作,有利于促进我县电子商务工作健康快速发展的宗旨,遵循突出重点、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是指专项用于遂昌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的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方向包括:
1.构建县、乡、村三级物流体系
2.构建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体系
3.构建农产品上行和消费品下行双向流通体系
4.构建农村电子商务培训体系
5.构建农村电子商务市场运营体系
6.夯实农村电商产业集聚体系
7.深化电商扶贫体系
电商人才培训严格执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及省、市、县有关规定。
对中央财政资金已支持过的项目,原则上不重复支持。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建设、设备购置安装、业务培训等与项目建设实施直接相关的支出。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车辆购置(物流车除外)开支;不得用于网络平台建设、楼堂馆所建设、工作经费及购买流量支出;不得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人员费用及水、电、气费用等支出。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1.公开透明。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项目建设与运营由县经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公开招标,确定项目承办企业,公开透明,广泛接受监督。
2.专款专用。项目承办企业应单独建立台账,公开资金使用情况,对专项资金进行专项管理,规范内部采购程序,确保资金安全,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落到实处。
3.扶强扶优,鼓励规范。专项资金扶持特色农村产品电子商务(应用)企业,鼓励和引导县电子商务行业规范经营,诚实守信,做大做强。
4.政府引导,示范带动。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符合国家、省、市、县产业政策导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入,调动企业和社会发展电子商务的积极性。
5.创新机制,高效科学。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基本导向,增强资金使用的绩效观念,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 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为示范工作责任主体,负责示范项目总体规划等工作;县经商局为项目业主单位,明确项目实施内容、自筹资金、财政补助、运维期限等,并签订项目实施合同,负责检查监督项目实施进度、工程质量、专项资金使用及拨付审核、支持政策落实、确认采购招商相关事宜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县经商局、县财政局对专项资金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七条 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监督项目实施、项目验收。
第三章 资金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八条 申请拨付专项资金的项目承办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已同县经商局签订合同并严格遵守与县经商局签订合同条款的承办企业;
2.承办企业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
3.除预拨付资金外,承办企业按进度完成项目建设、提交项目验收申请、相关材料健全且通过阶段性验收;
4.承办企业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 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 项目专项资金必须按照“客观、真实、合规”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拨付程序。
1.项目专项资金拨付前进度核查
项目专项资金拨付前,由符合专项资金申请条件的项目承办企业将《项目进度核查申请》上报县经商局,由县经商局、相关责任单位及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等单位按要求对项目进度进行核查,主要对工程进度、投资完成要求及比例、工程质量、采购合同执行情况等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形成《项目进度核查报告》。
2.提出专项资金拨付初步意见
符合专项资金申请条件的项目承办企业将专项资金拨付申请及项目相关资料上报县经商局,由县经商局、相关责任单位及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等单位根据《项目进度核查报告》,明确项目专项资金拨付初步意见,并上报项目主管部门。
3.项目专项资金审批
项目承办企业将专项资金拨付申请及项目相关资料、专项资金审批表、《项目进度核查报告》等相关资料报县经商局、县财政局审批,根据审批意见按财政资金拨付程序和签订合同约定分批进行资金拨付。项目承办企业申请拨付专项资金时应按县经商局、县财政局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票据。因项目承办企业未提供相关资料和票据,而影响资金拨付、项目进度的,由项目承办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4.项目专项资金拨付
项目专项资金依程序分批次由县财政拨付到承办企业。
专项资金拨付项目承办企业方式依据各项目签订的采购合同、拨款进度要求等,按30%、20%、20%、20%、10%的比例分五次拨付,其中:采购合同签订且项目正式启动后,拨付项目专项资金的30%;项目实际投资达到计划总投资的50%时,拨付项目专项资金的20%;项目实际投资达到计划总投资的70%时,拨付项目专项资金的20%;项目实际投资达到计划总投资的90%时,拨付项目专项资金的20%;项目全部建设完成,并通过绩效评价、项目最终验收、项目专项审计后,且专项资金全部到位并拨付至县经商局后,由县经商局将剩余项目专项资金到位后按合同约定日期内一次性拨付。
第四章 项目实施进度核查与验收
第十条 实行项目进度定期与不定期核查。县经商局不定期对项目进度进行检查,督促项目承办企业按进度要求开展建设任务。县经商局负责组织相关责任单位及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不定期对项目进度进行督导、抽查等。
项目承办企业申报拨付项目专项资金前,由项目承办企业向县经商局提出项目进度核查申请,由县经商局、相关责任单位及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等单位组织开展阶段性项目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形成《项目进度核查报告》。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后,由项目承办企业向县经商局提出项目建设验收申请,由县经商局及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建设进行自主验收。自主验收合格后,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县相关责任单位及第三方机构等开展正式验收。待正式验收合格后,由县经商局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负责出具《项目建设验收报告》,并逐级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 项目运营服务期满后,由项目承办企业向县经商局提出运营服务验收申请,由项目业主及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运营服务进行自主验收。自主验收合格后,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县相关责任单位及第三方机构等开展正式验收。待正式验收合格后,由县经商局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负责出具《项目运营服务验收报告》,并将验收结果和《项目运营服务验收报告》逐级上报省商务厅和商务部。
第十三条 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必须在采购合同约定的时限内完成建设、运营任务,并通过绩效评价、项目最终验收、项目专项审计。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县经商局、县财政局应认真做好项目申报和资金监管工作,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安全有效。
第十五条 项目承办企业收到财政资金后,应严格执行项目资金使用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单独建账,并进行账务处理,定期向县经商局、县财政局报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县经商局、县财政局要将项目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等情况及时总结并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第十六条 县经商局及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有权依据《遂昌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施方案(2021年-2022年)》、《遂昌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施计划》及绩效考评等要求,对项目承办企业实施的建设内容进行定期考评。当考评结果未达到前述文件要求时,或未通过商务部门(包括县经商局及相关部门)的绩效评价、项目最终验收、项目专项审计中任何一项时,县经商局有权要求项目承办企业限期整改,项目承办企业逾期整改或整改不合格,视为项目承办企业根本性违约,县经商局可解除采购合同书。采购合同书解除后,项目承办企业应向县经商局退回全部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县经商局未拨付的专项资金不再拨付。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项目承办企业不得随意调整项目实施内容。对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承办企业,一经查实,将追回已拨付款项,并取消该项目承办企业三年内申报电子商务方面资金的资格。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国家、省、市、县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如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对造成项目实施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县经商局视情况终止项目,收回中央财政资金,并根据项目退出和替补机制进行相应项目承办方调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如遇有关政策调整将作相应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