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三门县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补充规定
2021-10-29 10:06:55来源:三门县人民政府阅读量:1749
2021年10月28日,三门县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三门县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补充规定》,以受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性鉴定报告为准。鉴定结果为C、D级的,即确定为危房。如有三门县、天台县、黄岩区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三门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天台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黄岩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具体内容如下: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规范我县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省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相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浙建村〔2020〕57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县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及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三建规〔2018〕255号)相关文件精神,结合三门实际,特对补助标准做进一步细化。
一、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来源
1、上级财政补助和奖励资金;
2、县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3、乡镇(街道)自筹资金;
4、其他资金。
二、危房改造对象资格认定
1、危房改造救助对象资格认定,以省民政厅共享至省公共数据共享平台的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户(困难残疾户已包含在以上三类对象中)信息为准。县民政部门每月需提供上述对象农村困难家庭信息动态变化情况,各乡镇(街道)应按月核对,及时发现救助对象并实施即时救助。
2、对经过认定的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户中的危房户、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实施危房改造即时救助。
3、实施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救助,应以资格认定时是否符合救助条件为准。
三、危房改造对象房屋安全性鉴定
以受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性鉴定报告为准。鉴定结果为C、D级的,即确定为危房。
四、危房改造对象补助资金发放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危房改造对象,县农村低保家庭住房救助工作管理办公室将按照当年发现,当年改造完成,验收合格后予以发放补助资金。补助标准分三种方式予以落实:
(一)房屋新建按照新建建筑面积分三档标准予以补助:
1、建筑面积在40-60(含60)平方米的,按2万元/户予以补助。
2、建筑面积在60-80(含80)平方米的,按2.5万元/户予以补助。
3、建筑面积在80-100(含100)平方米的,按3万元/户予以补助。
(二)属修缮加固的,按修缮的结构和数量分两档标准:
1、涉及主体结构大修且数量多于3处的,按最高不超过1.5万元/户标准予以补助。
2、个别修缮内容特别少的或其他涉及局部修缮的,按实际修缮金额予以补助。
(三)改建、扩建、置换等其他方式按1.5万元/户予以补助。
(四)对确定为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拆除后,近期宅基地无法安排落实的,可采用活动板房作为临时过渡房安置,活动板房按1万元/户标准予以补助。
五、危房改造对象补助资金发放条件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对当年符合救助对象的危房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向县农村低保家庭住房救助工作管理办公室申请下拨补助资金。已享受过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困难家庭需要再次实施危房改造的,原则上不得二次享受政策支持。
六、危房改造对象补助资金发放方式
1、补助资金原则采取改造一户补助一户,直接下拨至农户“一卡通”账户,做到手续齐全、程序规范。
2、危房改造中,因各种因素造成农村困难家庭无法自己实施改造的,经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救助对象同意并与乡镇(街道)签订施工委托合同后,由乡镇(街道)上报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资金下达到乡镇(街道),资金拨付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执行。
七、危房改造对象补助资金使用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补助资金需用于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及改造相关的专用支出,严禁截留、挤占、挪作他用,同时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补助资金拨付到户后,应将分配到户的清单及时上报县财政、县建设部门备案。
除慈善助残危房改造资金及其他有明确政策规定的资金外,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与《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异地搬迁工作的通知》中明确的有关异地搬迁补助资金均不得叠加使用。
八、部门职责和监督检查
县民政局负责提供农村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分散供养特困户人员信息。
县财政、县审计等部门依法对农村住房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确定为新建、改建、扩建受助户的农用地转用审批和房屋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同时对新建受助户的用地指标予以优先考虑。
县农业农村局(扶贫办)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做好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工作。
县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提供困难残疾户人员信息。
县农村低保家庭住房救助工作管理办公室作为日常管理办公室,对各乡镇(街道)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及核准,并做好相关指导和监督工作。
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等不定期地进行监督检查,实施跟踪问效。对违反规定的,将督促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县财政部门将停止拨款,责令项目所在乡镇(街道)收回补助资金,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九、其他方面
1、对确定为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拆除时,其联排或四合院形式的危房户,主动配合乡镇(街道)在规定时间内拆除或修缮到位的,由县财政按5000元/户标准进行补助,资金由各乡镇(街道)统筹使用。
2、农村困难群众危房鉴定以及二次解危鉴定的费用由县财政提供保障。
3、本规定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2020年1月1日——8月19日,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