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实施意见
2021-10-28 13:26:23来源: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阅读量:2965
2019年7月5日,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发布《黄岩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实施意见》,明确了可以直接予以确权登记的情形,并要求妥善处理宅基地管理中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如有黄岩区、三门县、天台县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黄岩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三门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天台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具体文件如下: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岩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黄岩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5日
黄岩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及住房(以下简称农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7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43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全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工作的意见》(台政办函〔2017〕8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集体土地范围内农房。城区立改套范围(东至二环东线及九峰山脚、南至九澄大道、西至高速公路、北至黄土岭和马鞍山脚,以下简称立改套范围)内的农房,原则上暂缓办理集体土地范围内立式农房审批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拆迁改造计划自行划定范围。
第二章 农房确权登记原则
第三条 以下情形的农房可以直接予以确权登记。
(1)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可以凭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及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等材料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2)农房产权涉及分家析产的,满足《黄岩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实施意见》(黄政发〔2002〕91号)文件规定的宅基地分户条件,凭经村集体经济组织鉴证的分书或公证书,直接办理确权登记。
(3)农户内已无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改前农业人口),并依法以继承方式取得农村房屋的,准予确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不受“一户一宅”政策限制,继承人可以为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或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办理确权登记手续时,需提供经乡镇(街)调解组织鉴证或经公证的继承书,确权登记时应在权属证书上注明“该权利人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4)对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因新农村建设人口集聚、地质灾害防治、下山脱贫、岛屿及库区移居、拆迁安置等原因,依法批准异地建房的,可凭相关权属证明文件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
(5)以分家析产、调剂或者拆除旧房等为条件建新房的,在办理原宅基地及房屋变更、转移登记或者原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及房产证注销登记手续后,再办理新农房登记。
第四条 妥善处理宅基地管理中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
农房确权登记中历史遗留问题(以下简称历史遗留问题)是指1987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27日发生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
(1)在坚持“一户一宅、拆旧建新、法定面积”的前提下,妥善处理宅基地管理中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按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73号)、《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腋一刻主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43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全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工作的意见》台政办函〔2017〕80号及本意见精神,按不同历史时期分类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2)1987年1月1日后审批过宅基地的,超过批准面积的,本次重新进行认定,原则上按批准面积认定,对在审批时人口限额内部份可以继续予以认定(含1999年因一户一宅要求拆除的限额内应拆未拆老屋)。
(3)2004年8月18日,根据《黄岩区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0414号台风受损建筑灾后重建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原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简易程序批准原址重建的房屋,以原房屋合法占地面积及层数确认宅基地使用权面积和房屋所有权。至今未补办报批手续的,需提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因台风危房重建证明。
第五条 不同时期的人口限额认定标准。
(1)1987年1月1日至1989年8月24日《黄岩县土地管理实施细则》(黄政〔1989〕201号)实施前,农户建房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其所占宅基地应符合《黄岩县人民政府加强土地管理的若干规定》(黄政〔1987〕237号)文件规定的限额条件。
(2)1989年8月24日至2002年11月20日《黄岩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实施意见》(黄政发〔2002〕91号)实施前,农户建房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其所占宅基地应符合《黄岩县人民政府加强土地管理的若干意见》(黄政〔1989〕201号)文件的限额条件。
(3)2002年11月20日后,《黄岩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实施意见》(黄政发〔2002〕91号)文件规定的限额执行。
(4)户籍人口变动的,可以按建房时的农业人口数和限额标准补办,但补办时应未享受过政府其它福利型住房、货币补贴、公寓式住宅、货币化安置、批地建房等待遇(以下简称其它住房待遇),并提供相关证明,人口数计算时间与适用政策的时间要一致,补办用地后其变动的人口今后不得再享受其它住房待遇。
第六条 以下情形的历史遗留问题可按本意见补办用地和规划审批手续。
(1)建筑整体或局部移位,但对该区块后续规划实施影响不大的。
(2)建筑占地占用“七线”(红线、黄线、蓝线、绿线、紫线、黑线、橙线)控制范围,其建设批准时间在“七线”规划批准之前并在规定时间内建成,建筑符合批准要求的;或占用宅基地未超过批准面积,或宅基地使用权已登记,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的。
(3)建筑形态不符合批准规划,擅自加宽或拉长,但建筑占地面积及建筑面积、建筑层次均未超过规划许可,且不影响现行建设规划实施的。
第七条 以下情形的历史遗留问题不予补办用地和规划审批手续。
(1)列入项目建设、立改套范围的城中村改造、危旧房改造等项目规划范围内的。
(2)其他按照“三改一拆”政策应予拆除的。
(3)建筑层数超规划审批(村规划总平面)二层及二层以上。
(4)日照等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且在公告期间相关利害人提出异议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对1987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27日发生,符合补办条件的违建农房,经处置(处罚)后填报《黄岩区农房登记确认决定书》(以下简称确认决定书)。对地上建筑物超出用地及规划要求且确实无法拆除的,由申请人在申请补办时对超出规划要求的地上建筑物作出“如遇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建或征收时无条件自行拆除且不要求补偿”的书面承诺后,再填报《确认决定书》补办。
第九条 需补办用地和规划手续的房屋,未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按以下标准收取:
(一)东城街道、南城街道、西城街道、北城街道、江口街道(不含立改套范围),以及院桥镇、宁溪镇、澄江街道、新前街道15元/㎡;
(二) 头陀镇、北洋镇、沙埠镇、高桥街道12元/㎡;
(三) 其他乡镇9元/㎡ ;
拆迁安置房涉及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的需填写《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联系单》。
第十条 对1994年4月19日至2014年3月27日发生的违法建筑,东、南、西、北城四街道立改套范围外,超出规划审批标准部分建筑面积按200元/㎡处置;其它街道和建制镇建成区,超出规划审批标准部分建筑面积按120元/㎡处置;其它区域,超出规划审批标准部分建筑面积按60元/㎡处置。
违法占地按30元/㎡处置。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委托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农房用地和规划审批手续等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 本次集体土地范围内不动产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1)调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辖区内各村开展调查摸底、村民身份确认、房屋测绘和房屋安全质量认定等工作。农民向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登记申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完成房屋登记申请材料收集后,对调查测绘情况进行初步核查公示5天,公示完成后统一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联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后,对基本符合相关要求,产权明晰的,直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不动产登记部门核定后进入公告程序。涉及历史遗留问题的,进入联审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农房登记发证联席会议,对农房历史遗留问题,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7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43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全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工作的意见》(台政办函〔2017〕80号)文件及本意见明确的分类处理办法,出具《处理意见通知书》(附件2)。
(3)确认。违法建设当事人按照《处理意见通知书》要求完成相关处理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行政村为单位出具《确认决定书》(附件1)。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例会,协调各相关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农房补办审批等工作。
(4)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办理农房登记的材料。申请材料包括:登记申请书;户主身份证明;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权利来源证明(包括《确认决定书》、其他经补办的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等);房屋竣工证明资料;房屋测绘报告等。
(5)公告。不动产登记机构以行政村为单位,以《确认决定书》及上述申请材料集中统一审核,对前期经补办的农房,审核应以形式审查为主,完成审核后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拟登记事项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门户网站以及不动产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告。
(6)登记。经公告15个工作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予以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在权证附记栏中如实注明确权宅基地面积、确权建筑面积、超占面积、超建面积等情况,明确超占宅基地、超建建筑面积部分权益不受保护。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到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