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实施细则
2021-10-27 11:47:13来源:阅读量:682
扶贫小额信贷以低收入农户为主要对象,以财政扶贫资金为支持,以帮助低收入农户发展生产、自主创业、增加收入为目的,为符合贷款条件的低收入农户提供小额信贷服务。2019年9月30日,开化县农业农村局 、开化县财政局等部门联合发布了《开化县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实施细则》,文件具体如下,如果有开化县、柯城区、常山县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开化县农村产权交易所、柯城区农村产权交易所、常山县农村产权交易所。
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农业发展银行开化信贷组,各国有商业银行开化(县)支行,邮政储蓄银行开化县支行,各城市商业银行衢州开化支行,开化县农村商业银行,开化通济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低收入农户高水平全面小康计划(2018-2022)>》精神,进一步加大金融扶贫力度,现将《开化县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开化县农业农村局 开化县财政局
开化县扶贫开发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开化县支行
衢州银保监分局开化监管组
2019年9月30日
开化县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金融扶贫力度,促进低收入农户加快发展增收,根据《低收入农户高水平全面小康计划(2018-2022)》《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浙江省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扶贫小额信贷以低收入农户为主要对象,以财政扶贫资金为支持,以帮助低收入农户发展生产、自主创业、增加收入为目的,各金融机构按照“小额流动、有偿使用、规范动作、防范风险、持续发展”的原则,为符合贷款条件的低收入农户提供小额信贷服务。
第三条 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补助资金在省以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二章 贷款对象、用途和方式
第四条 贷款对象。申请扶贫小额信贷的对象为我县建档立卡的低收入农户。贷款对象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选择合适的生产经营项目、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和不良行为记录。低收入农户退出建档立卡范围后,其原有贷款在到期前可继续享受扶贫贷款贴息支持,以促进其稳定增收。
第五条 贷款用途。主要用于贷款对象开展特色农业(含农产品加工流通业)、来料加工业、家庭工业、休闲旅游业、电子商务等生产经营项目。
第六条 贷款方式。对经评定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扶贫小额信贷扶持对象在授信额度内的贷款,一般采用信用发放,一次授信,随用随贷,随时归还,循环使用。
第三章 贷款实施和管理
第七条 授信额度和贷款额度。各金融机构可根据扶贫小额信贷扶持对象的信用状况、贷款用途、还款能力等综合因素,确定贷款授信额度。扶贫小额贷款授信额度原则上每户5-10万元。扶持对象可在授信额度内根据实际需要申请贷款金额。
第八条 贷款申请、审核、发放。扶贫小额信贷对象持本人身份证件到各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按贷款先后顺序确定贴息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受理后,对借款人贷款用途、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审核,并按照相关贷款操作规程发放扶贫小额贷款(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各金融机构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扶贫小额贷款实施情况报送县扶贫办。
第九条 贷款期限。各金融机构对扶贫小额信贷扶持对象实行分类管理,根据贷款对象的生产经营周期、收益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与贷款对象合理约定贷款额度使用期限,贷款授信期限控制在5年以内,贷款期限原则上控制在1年(含)以内,贷款合同期限最高不超过3年。
第十条 贷款利率。扶贫小额信贷按规定落实相关优惠利率政策。
第十一条 贷款管理。各金融机构对扶贫小额信贷实行户贷户用。加强对扶贫小额信贷放贷后续管理,发现超范围使用的情况要及时采取针对性的措施,未贴息的不得予以贴息,已贴息的应立即整改。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创新续贷方式,支持低收入农户融资周转无缝对接。
第十二条 贷款风险补偿。对确因非主观因素不能到期偿还贷款的低收入农户,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和放贷金融机构协调给予办理贷款展期。对确已发生的贷款损失,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启动风险补偿机制。
第四章 贴息程序
第十三条 贴息标准。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补助以户为单位,贷款期满全部还本付息后支付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贴息资金一般每年兑现一次。未办理展期的贷款逾期部分不得享受贴息。
第十四条 贴息额度。对贷款期限和授信额度内的扶贫小额贷款按3%年利率予以贴息补助。计算公式为:
贴息金额=授信额度内的实际贷款本金×3%÷360×实际天数
单个农户每年享受扶贫小额贴息贷款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五条 贴息期限。贷款贴息周期为1年。
第十六条 贴息申请。每年的1月20日前,各金融机构将上年度《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审核表》(附件1)和《扶贫小额信贷实施情况表》(附件2)报送到县扶贫办。县扶贫办将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审核名单反馈给各乡镇(办事处)复核。各乡镇(办事处)将复核通过的贷款对象在乡镇、村政务公开栏上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公示无异议的,上报县扶贫办审核,并提供《开化县扶贫小额信贷贴息申请表》(附件3)、公示表、公示照片等材料。县扶贫办委托第三方审计单位对各金融机构上报资金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贴息支付。县扶贫办会同县财政局、人民银行共同审核贴息对象及金额。经审核无误后,贴息对象及金额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公示无异议的,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补助资金由县扶贫办将补助对象资料录入“乡镇公共财政信息管理系统”,县财政局根据录入的资料将补助资金拨入各补助对象“一卡通”账号。
第十八条 下列对象不享受贴息政策:
1.扶贫小额信贷利率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2.贷款资金没有用于生产经营项目的;
3.超出贴息限定总额或逾期申报的;
4.未办理展期的贷款逾期部分;
5.农户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对违反规定审批、分配、拨付、使用、管理资金,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九条 县扶贫办。负责扶贫小额信贷贴息对象的审核认定工作;协助做好扶贫小额信贷贴息额度的认定、农户信用评定和到期逾期贷款的催收工作;负责扶贫小额信贷数据上报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做好扶贫小额信贷政策宣传;会同县财政局、金融机构将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落实到位。
第二十条 县财政局。负责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下达;配合做好扶贫小额信贷贴息额度的审核工作;会同县扶贫办、金融机构将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落实到位。
第二十一条 乡镇(办事处)。负责引导低收入农户转变观念、发展生产、自主创业,重点发展短、平、快的种、养、加等项目;负责扶贫小额信贷贴息对象的审核把关;负责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
第二十二条 人民银行。负责运用扶贫再贷款加大对扶贫小额信贷的支持;负责扶贫小额信贷信息汇总,做好与扶贫、银监等部门的信息对接共享,共同做好扶贫小额信贷统计监测分析和评估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 银监部门。负责督促各金融机构落实“包干服务”制度,推动扶贫小额信贷精准合规发放,加强信贷风险防范;针对监测发现的贷款户数异常波动、贷款逾期以及政策落实不到位、违法违规等问题,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开化县支行、县扶贫办定期通报、限期整改,并将动态监测情况和整改情况作为评估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负责评定扶贫小额信贷农户扶持对象的授信额度;负责扶贫小额贷款的发放、收回;负责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的申报、使用与管理;对扶贫小额贷款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县扶贫办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开扶贫办〔2015〕2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审核表
2.扶贫小额信贷贷款实施情况表
3.开化县扶贫小额信贷贴息申请表
4.开化县扶贫小额信贷贴息对象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