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渑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渑池县规范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1-10-22 17:02:43来源:渑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1217

2021年5月31日三门峡市召开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工作会议,对贯彻落实省《管理办法》进行安排。2021年6月17日,《三门峡市贯彻落实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方案》印发。随后2021年10月18日渑池县出台了《规范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工作方案》,若是大家对于渑池县规范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有不了解的地方,不妨可咨询渑池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三门峡市产权交易中心河南省产权交易中心。其政策规定详情全文如下: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渑池县规范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8月30日

渑池县规范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工作方案

渑池县规范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根据《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省《管理办法》)以及《三门峡市贯彻落实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市《实施方案》)(三政办〔2021〕15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保障农民居住权利、促进集约节约利用土地、提高村民建房质量、加强住房安全监管、规范农村居住格局、有效管控村庄风貌为目标,建立完善管理工作体制机制,强化各项工作保障,全面贯彻落实省《管理办法》和市《实施方案》,推动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二、重点工作

(一)建立工作体制机制

1.组建乡(镇)管理工作机构。各乡(镇)政府要成立乡村规划建设委员会并设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乡村规划建设工作、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工作,办公室人员从乡(镇)相关部门抽调。

2.建强乡(镇)综合执法机构。要全面落实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要求,组建乡(镇)综合执法机构,配齐执法装备,依法查处农村未批先建、违规建房等违法违规行为。

3.设立业务审批窗口。各乡(镇)政府要设立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业务受理窗口,具体办理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审批管理业务。

4.建立村级协管员队伍。各行政村要聘请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协管员,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违法违规建房行为。协管员可由村组干部兼任、也可以由老党员、退职退休回村居住的老干部担任。

5.完善工作制度。各乡(镇)政府要根据省《管理办法》规定,结合乡村工作实际,制定乡村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工作制度、综合执法工作制度、协管员管理制度、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审批制度、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审批档案管理制度、农村房屋施工队伍备案管理制度等工作制度。

(二)编制村庄规划

1.村庄分类。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各乡(镇)政府配合对全县所有村庄进行分类,要在深入研究村庄人口变化、区位条件和发展趋势的基础上,按照集聚提升类、城郊融合类、特色保护类、整治改善类、搬迁撤并类等类型,明确村庄类别。短时间内难以确定类型的村庄可暂不分类。

2.村庄规划。各乡(镇)政府要积极与县自然资源局进行沟通对接,统筹考虑土地利用、产业发展、居民点布局、抗灾防灾、人居环境整治、生态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等因素,做好实用性村庄规划的编制工作。2021年优先完成沿黄乡村振兴示范带涉及村庄、人居环境整治提升示范村、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村的规划编制工作,2025年实现村庄规划全覆盖。

3.规划许可。各乡(镇)政府要按照“先规划后建设、不规划不建设”的原则,对在村庄规划区域内选址建设住宅的村民,依法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暂未编制村庄规划的,严格按照县乡两级国土空间规划中确定的用途管制规则和建设管理要求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注明建设管控要求和约束条件,规范村民住宅建设行为。

(三)加强宅基地用地保障

1.预留用地空间。要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在编制村庄规划时,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为村民住宅建设预留用地空间。

2.保障建设用地。村民新增住宅用地应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以及村内空闲地。村集体要充分利用村内荒坑、荒地、荒宅等土地资源,依法依规收回闲置的宅基地,集中整合规范使用。宅基地建房用地涉及交通、水利、林业、电力等用地时,应当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四)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住宅

1.落实“一户一宅”规定。各乡(镇)政府要严格按照“一户一宅”“面积法定”的有关规定,深入稳慎推进宅基地多占、超占部分有偿使用和无偿腾退再利用工作。

2.盘活闲置宅基地。在充分尊重村民意愿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开展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鼓励村集体和村民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因地制宜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养老休闲等产业。

(五)严格风貌管控和质量安全监管

1.引导管控建筑风貌。县住建局要加强对农村建筑风貌管控的业务指导,并结合风俗民情、文化传承、居住习惯等,编制村民自建住房设计图册20套以上,无偿提供给村民选择使用。

2.审核把关施工设计。各乡(镇)政府要在县住建局的指导下,对村民自行委托设计的施工图纸进行审核把关,重点审核设计资质、设计规范和建筑风貌。

3.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各乡(镇)政府要明确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对村民自建住房实施质量和安全监管;要加强日常巡查,对未按图纸建设施工的行为,应立即予以制止、及时纠正。

4、强化建筑工匠培训。县住建局要积极组织建筑工匠参加技能和安全生产培训,确保承揽村民住宅建设的施工负责人及50%以上的工匠持证上岗作业。

三、职责分工

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编制年度宅基地用地计划并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农村宅基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加强村民自建住房风貌规划;办理农村宅基地和房屋不动产登记。

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法履行村民自建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行业管理工作,指导乡镇政府对村民自建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进行监管,负责引导村民自建住房建筑风貌,组织编制村民自建住房设计图册,组织建筑工匠培训和管理。

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建筑材料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维护建材市场秩序,及时发布不合格建材信息。

各乡(镇)政府负责落实宅基地审批和村民自建住房建设管理及对村民自建住房质量安全的属地管理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渑池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领导全县农村宅基地改革、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政府及县政府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市相关工作要求,规范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工作作为深化农村改革、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明确工作责任,严格依法履责,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强化业务培训。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直有关单位分级分批对规划、建设、管理队伍和乡镇一线工作人员开展政策、业务培训。支持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对一线工作人员开展具体操作业务培训。

(三)开展广泛宣传。各乡(镇)政府要充分利用各类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对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有关规定、审批程序进行广泛宣传,争取广大群众的认同和支持。

(四)严肃工作纪律。各乡(镇)政府及县政府相关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不得违规收取费用。对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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