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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吴兴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10-19 11:48:00来源:吴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1086

2020年10月13日,吴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了《吴兴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在管理模式方面,吴兴区主要采用专业公司运行维护和镇村日常管理相结合的运行维护模式。如果有吴兴区、长兴县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吴兴区农村产权交易所长兴县农村产权交易所。以下是文件具体内容:

吴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兴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高新区管委会,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区级有关部门:

    为有效落实全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设施持续正常运行,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86号)和《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16〕47号)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吴兴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吴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13日

吴兴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是指通过区综合验收的自建终端式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含污水收集系统、终端处理系统)和纳厂处理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指行政村内部污水收集系统)。项目通过区综合验收后,应及时跟进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第二条  各级要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基础信息库建设,对通过区综合验收的设施详细建档,建档内容应包括行政村名、自然村名,竣工图(管网走向、检查井点位),处理终端工艺,农户接入数量、化粪池改造数量,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信息等。

第三条  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做好污水收集系统和处理终端系统的“防堵塞、防渗漏、防破损、防故障”和水质水量监测工作,建立数据监测、巡查维修、设备更换等制度,实现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

第二章  管理模式与管理体制

第四条  管理模式方面,我区主要采用专业公司运行维护和镇村日常管理相结合的运行维护模式。

(一)千家万户管户内。因户内管网设施带有一定的封闭性,户内管网设施等由各行政村通过宣传发动,以村规民约的形式,要求农户自行管理维护好户内管网设施,确保下水不堵塞、管道不破损。因技术原因不能解决的,及时联系专业运维公司协助解决。

(二)专业公司管运维。各乡镇要通过统一招标或单独招标的模式,选择有资质、有经验的专业运维服务公司对终端和管网进行运行、维护和保养。为确保运维的实效性,同一处理设施的终端和管网不得分割维护,并设置30分钟服务圈。专业运维公司重点要做好终端正常运行及管网、检查井、厨房清扫井等终端前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20吨及以上标准化运维的要对标建设(参照《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标准化运维评价导则》),确保整个管网运行正常;同时协助农户解决户内管道疏通及修复。

(三)镇村两级强监管。各乡镇、村级组织作为农村生活污水的管理主体和落实主体,履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监管落实等责任,保护好处理设施与设备。同时要加强在美丽乡村建设等项目中对污水收集系统和处理终端系统的保护。

第五条  管理体制方面,区住建局为运行维护管理的监管主体,牵头对农村生活污水设施运行进行指导、监管。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健局、区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结合各自职责做好配合。各乡镇为运行维护管理的管理主体,村级组织为运行维护管理的落实主体,各级主体层层负责,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一)区级部门职责。区住建局作为主管部门,负责全区行政村的生活污水治理长效运行维护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工作;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基础信息库管理工作;对各行政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总体情况实行每季度抽查,抽查采用明察暗访相结合的形式进行,每季度督查的行政村数量不少于全区已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行政村10%。区住建局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负责按照《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0年度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浙建村〔2020〕47号)规定的频次对进入运行维护阶段的终端进行进出水水质采样检测。区农业农村局协助做好日常考核工作;配合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长效运维的其他相关工作。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协助做好日常考核工作;配合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长效运维的其他相关工作。区财政局:统筹落实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长效运维工作的资金保障,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协助做好日常考核工作;配合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长效运维的其他相关工作。区卫健局:负责指导、监督农村改厕工作,对污水管网卫生防疫、病虫害消杀等提供专业指导;协助做好日常考核工作;配合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长效运维的其他相关工作。

(二)各乡镇职责。各乡镇要明确分管领导、部门、专职管理人员,设立投诉电话并有专人负责受理、记录,指导各行政村完善“站长制”制度。同时制定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日常工作制度和对村级组织、第三方运维服务公司的考核制度,规范设施档案管理,开展定期指导、监管和考核,每月对辖区内的已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巡查不少于1次,巡查全覆盖并做好运维检查记录,指导、督促村级组织、农户开展日常运行维护管理,筹措落实好运行经费。每年对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终端进出水水质进行检测, 检测的频次按照浙建村〔2020〕47号文件要求,对水质不符合要求的,责令第三方运维服务公司限期进行整改,确保出水水质达到要求。督促第三方运维服务公司完成20吨及以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标准化运维,做好标准化运维复核工作。

(三)村级组织职责。村级组织要在各乡镇指导下,落实专人负责设施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加强对设施运行日常巡查,负责或参与对具体运维服务单位和人员的监督考核,配合具体运维服务单位开展检测、维修和设备更换等;把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引导、监督新建农房污水顺利接入,组织村民自觉管理房前屋后污水管网、出户井、清扫井及周边环境卫生等。

第三章  管理内容

第六条  污水收集管网运行维护管理内容。运维服务单位或各乡镇、村级组织定期对污水收集管网及各类检查井、出户井、清扫井、化粪池等相关构筑物进行全面巡视检查。每月对格栅、各类户外检查井淤积物进行全面清理;对管网中出现的漏、坏、堵、溢等异常现象,及时处理和修复;对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可能影响排水系统正常运行的问题(如路面沉降、路面拓宽等),及时进行抢修并上报各乡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办公室。

第七条  终端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内容。运维服务单位定期对终端进出水水质、水量进行观察记录,并定期对进出水水质进行监测,发现异常应及时排查检修;调节池(集水池)每半年至少清淤一次,防止泥沙淤积造成水泵堵塞;在安全保障前提下,每年对厌氧池进行一次人工清渣,并对废渣进行无害化处理;每三年对分散式生态池(厌氧+人工湿地)进行填料的微生物菌类培养;定期检查回流泵、提升泵、潜水泵、风机运行情况,按要求进行日常维护;出现故障时,应及时维修或更换;定期检查电气设备、电力电缆运行情况,保障运行安全;经常检查各类井盖的完整性、安全性;定期检查人工湿地植物生长状况,开展病虫害防治,及时补种,及时清理杂草、垃圾,冬季对植物及时进行收割;定期检查过滤系统是否堵塞,若遇堵塞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疏通。

第八条  建立运行维护管理记录制度。各乡镇应督促运维服务单位做好相关记录,主要包括: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记录(包括巡查时间、范围、点位、设施运行及处理情况);重大故障、严重问题报告及处理结果记录;水质、水量观察记录;年度检修测试记录。

第九条  建立运行维护管理情况上报制度。运维服务单位应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积极开展自查监督工作,及时完成故障报警及维修,定期或及时向各镇政府上报有关情况,主要包括:定期上报运行维护报表(包括处理水量、耗电量、巡查记录、设备完好率、设备养护记录等);及时报告重大故障、严重问题(如污水收集管网严重漏损需采取工程措施修复,终端出水水质、水量出现异常,设施设备严重故障需大中修等);因自然、人为因素可能影响污水处理系统正常运行急需业主单位协调解决的事项。各乡镇要积极开展自查监督工作,每月对辖区内的所有已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巡查不少于1次,并将运行维护管理情况每月上报吴兴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  建立运行维护管理人员培训制度。区级相关部门、各镇政府要通过组织设计单位(设备供应商)交底培训、委托技术单位专业培训、督促专业公司加强内部培训等途径,对运行维护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确保治污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  运维服务单位应在终端位置配备工程现场标识牌和运维管理公示牌,对设施运维范围、工艺、标准、巡检时间、工作人员及联系电话、运维单位及责任主体监督电话等内容进行明示,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做好标识牌和公示牌的维护和更换工作。

第十二条  高新区、各乡镇要有序改造更新设施设备,制定年度设备大修计划,根据设备运行实际情况,逐步对工艺提标、设施开裂下沉,扩容改造、撤销合并等点位情况,科学有序改造更新,更好保证设施设备安全运行。运维服务单位应健全运维平台建设,确保运维平台数据和区级监管平台数据有效传输;研究农污终端污泥处置解决方案,以更好保证终端污泥的及时清理和妥善处理,防止发生污泥二次污染。

第四章  资金保障

第十三条  区财政设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专项资金。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我区农村生活污水运维费用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出水水质定期进行检测费用。

(一)区财政按照治理受益农户120元/户/年的标准安排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经费,每半年拨付一次;市财政对我区运行维护管理按照100元/户/年进行补助。补助资金结合市区对乡镇考核拨付。

(二)农村生活污水检测经费(具体经费按照运维终端总数、检测项目和频次测算为准)。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十四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情况纳入区对高新区、乡镇(街道)年度综合考核内容。

第十五条  考核采取日常督查和年终考核方式对全区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乡镇进行督查考核。年终考核由区住建局牵头,区农业农村局、区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参加,按照《吴兴区农村生活污水设施管理考核评分细则》(见附件1)并结合《吴兴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管理考核办法》组织对各乡镇进行年度综合考评。

第十六条  运维管理工作实行逐级考核制,区负责对高新区、各乡镇运维管理工作的考核评估,考核工作由区住建局负责,区财政、区农业农村局、区卫健局和区生态环境分局结合各自职责做好配合。

高新区、各乡镇负责对本行政区内具体运行维护单位、行政村和人员的监督考核。

第十七条  建立第三方运维服务公司诚信评价机制,并将诚信评价结果作为运维管理招标及续签合同的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实效。其中:

1.污水收集管网、格栅井、调节池、厌氧池、人工湿地等的日常维护情况;

2.处理终端内的泵、鼓风机等机电设备的维护情况;

3.处理终端出水水质达标情况;

4.处理终端内的环境卫生、绿化等的维护情况;

5.污泥规范处置情况;

6.污水治理设施的安生管理情况,包括检查井盖、防护栏、警示标识、铭牌公示情况;

7.运行维护资金落实和使用情况;

8.维护人员、设备到位情况;

9.故障响应,修复时限到位情况;

10.日常维护记录档案情况。

(二)参照《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标准化运维评价导则》,全区标准化运维处理设施完成情况。

(三)建设改造任务完成情况。

第六章  考核结果应用

第十九条  考核结果与补助奖励相挂钩,考核得分将作为区级运维奖补资金计算下达的依据。以各乡镇考核得分乘以0.01作为补助系数按每户120元标准及各乡镇补助系数计算各乡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区级运维奖补资金金额。资金直接下达各乡镇,第三方运维单位的运维费用由各乡镇负责核定支付。

第二十条  各乡镇要健全对第三方运维服务公司的考评机制,对督查中发现的因日常运维管理不到位而导致的设施运行问题及安全隐患,要及时督促运维服务单位抓好整改,整改不落实的要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对因日常运维管理不到位对全区运维工作造成负面影响的,依法由相关部门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区住建局应将监督考核结果定期予以统计、分析、总结,并进行通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的有关具体规定和专业内容,由区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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