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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文成县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即时救助工作实施方案

2021-10-19 11:58:14来源: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667

2012年7月29日,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了《文成县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即时救助工作实施方案》,如果有文成县、乐清市、瓯海区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文成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乐清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瓯海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方案表示,危房改造救助对象包括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户这三类。对经过认定的以上三类对象的危房户、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实施危房改造即时救助。具体如下: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文成县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即时救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9日

文成县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即时救助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危旧房改造问题,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做好全省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救助工作的通知》,根据省住建厅等七部门联合发文的《关于做好农村危房常态化长效治理改造工作的通知》(浙建村〔2020〕28号)和《关于印发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相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浙建村〔2020〕57号)、省住建厅《关于切实做好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浙建村发〔2019〕149号)、市扶贫领导小组《关于加快解决农村困难家庭无房危房问题的指导意见》(温扶组〔2020〕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从2020年起,全面建立农村危房常态化长效治理改造机制,对全县各乡镇符合低收入农户认定标准认定的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困难残疾户、低保边缘户等4类农村家庭危房改造开展即时救助,实现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救助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公开化、常态化,做到发现一户、及时鉴定和治理改造一户,切实保障低收入人群住房安全和基本住房条件。

二、政策措施

(一)救助对象

危房改造救助对象资格认定,以民政部门共享至省公共数据共享平台的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户(困难残疾户已包含在以上三类对象中)信息为准。对经过认定的以上三类对象的危房户、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实施危房改造即时救助。实施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救助,以资格认定时是否符合救助条件为准。

(二)救助方式

根据危房改造对象住房实际状况以及改造对象的意愿,采取新建、翻建、修缮、置换等方式实施改造。或由困难家庭(人员)与无法定赡养、抚养关系的亲戚朋友或爱心人士等接纳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采取支付租金方式实施改造救助。鼓励通过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及幸福大院、修缮加固现有闲置公房、置换或长期租赁村内闲置农房等方式,兜底解决自筹资金和投工投料能力极弱特殊贫困群体的基本住房安全问题。原则上农村危房鉴定确认属于D级和涉及公共安全的C级危房要立即采取腾空防控措施,其他仍有人居住的C级危房要严加监测,一旦出现险情立即撤离人员,经鉴定整栋为D级的危房原则上采取拆除或重建的方式进行改造,局部C级的危房应以修缮加固为主,维修加固的重点是消除安全隐患、适度改善使用功能。

(三)救助标准

1、新建、翻建、置换。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困难残疾户20000元/户;低保边缘户17000元/户;

2、修缮。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困难残疾户10000元/户;低保边缘户8500元/户;

已享受过省低收入农户异地搬迁、地质灾害避让搬迁补助、农村困难群众农房救助的不得重复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与上述补助政策不能同时享受,享受上述补助政策后须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或停止发放货币补贴。困难残疾户进行危房改造,符合条件的可再享受省慈善助残危房改造补助政策。

(四)建房标准

坚持保障居住安全、不盲目攀比的建设原则,引导农户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避免加重农户经济负担。新建、翻建面积以救助对象实际在册人口数计算,原则上每户建筑面积,单人户控制在40平方米以内,两人户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三人以上的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有条件的,可以放宽到控制面积的1.5倍。建设落地房的,提倡不超过3层楼,但联排建设落地房可以按照同幢房审批的建设标准。需修缮的,按现有住房面积修缮。农村危房治理改造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技术导则的通知》(建办村函〔2018〕172号)和《浙江省农村村民自建住宅建造技术指南》要求,区分不同结构类型农房,结合当地实际解决住房不安全问题,切实保证改造后农房正常使用和基本使用功能,严禁采用不解决农房整体安全性问题而单纯进行粉刷、贴面、装饰、铺地等方式实施农村危房治理改造。

三、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应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浙江省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申请表》(详见附件1)《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实施情况表》(详见附件2),并提供户籍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现有住房情况证明、危房鉴定报告、低保证明或持有残联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县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证明以及其他规定必要材料等。

(二)评议。村委会应在收到救助申请5日内,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初定救助对象,并公示5天,广泛听取意见。经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其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村委会公章后连同全部证明材料报乡镇政府。

(三)审查。乡镇政府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对原有住房进行拍照存档,并上报县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村的村委会,并通知申请人,说明原因。审查结果在乡镇政府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四)核准。县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住建、民政、农村农业、残联等部门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复核。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核准其享受住房救助的方式及标准,并报市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村困难家庭危房,且已经完成治理改造、申请材料齐全的,各乡镇可按照规定申请审批程序上报县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核准,要做到发现一户、改造一户、救助一户。

四、实施步骤

(一)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实行动态清单销号式管理。对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的申请、评议、审查、复核、核准工作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及时组织危房鉴定,存在严重危险的疑似危房,应当立即腾空后再鉴定。

(二)农村困难群众的住房,鉴定确认为农村危房的,原则上应在确认危房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治理改造。

(三)县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按工程质量标准验收,对质量不达标或不能及时完成的要督促整改,并要求其说明理由;对验收合格的新建房要拍照存档,做到严格把关,并及时将验收情况报市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资金筹措与管理

(一)资金筹措

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资金由政府、社会、个人多方共同筹集。

(二)资金管理

1. 补助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严格按规定要求使用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及时支付到户。

2. 补助资金按规定渠道由主管部门与县财政部门联合发文下达预算指标给乡镇,各乡镇通过“乡镇公共平台”发放到户,严格执行“一卡通”发放制度。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县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实施本县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各乡镇要切实加强对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到人,制订工作计划,做好农村困难家庭危房常态化长效治理改造工作,实行清单式销号管理,把这项民生实事工程领导好、组织好、落实好;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主动公开农村危房治理改造各方面信息,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切实加强危房源头治理,减少房屋安全隐患,强化新建农房选址和质量安全管理,已确认的农村危房,要及时腾空,设立危房标志,周边区域设立警示标志,实行隔离管理。在实质性解危前,要严格管理,严格防范,严禁返回居住和生产生活,严防发生安全事故。

(二)明确职责。县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乡镇和各成员单位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县住建局要做好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的牵头协调工作,负责具体实施救助工作,做好档案资料的汇总上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做好用地保障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要做好农房救助群众审核、建房规划和审批;县民政局和残联要做好对上报农村困难群众救助对象的审核、复核,建立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需求动态数据库;县财政局要做好保障本级救助资金及时到位,并会同审计部门做好救助资金使用的监督。县发改局、融媒体中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予以监督、配合和支持。

(三)严格监管。县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分阶段开展工程进度与工程质量的督促检查。乡镇政府是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的主体责任单位,要不落一户的开展农村住房困难群众排摸,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发动群众以出钱出物或投工投劳的形式开展互帮互助,确保困难群众住房安全有保障。要严格审查村级上报的救助对象是否符合救助条件。要帮助救助户制定改造方案,督促加快工程进度,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安全,及时进行工程竣工验收。乡镇农村困难住房救助工作领导小组于每月30日之前,将本乡镇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进度上报县农救办(办公室电话0577-59029291)。工程竣工验收后,乡镇政府要填写《文成县农村困难群众危旧房改造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单》(详见附件3)上报。

(四)完善资料。乡镇政府要及时按“一户一档”要求逐户建立纸质档案,移交至县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中保存管理。在此基础上,同步将纸质档案相关信息规范录入全省农村住房信息管理系统形成电子档案。纸质和电子档案实行全过程管理,需归入和录入全过程产生的(发现疑似危房—鉴定确认—治理改造—竣工验收)发现信息、安全鉴定结果、危房确认表格、治理改造工程实施、竣工验收、按要求填写的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对象认定表、困难家庭身份证明文件、相关公示公告、申请补助资金等材料。同时,各乡镇要对当年度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填写《自查情况计分表》(详见附件4),自查工作要在次年的1月10日前完成,以迎接省市政府检查验收组的验收考评。

本实施方案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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