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日喀则《谢通门县村级医务人员交通补贴实施方案(试行)》全文
2021-10-19 10:46:44来源:谢通门县人民政府阅读量:1017
2019年10月21日,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谢通门县人民政府印发了《谢通门县村级医务人员交通补贴实施方案(试行)》。如有谢通门县、仁布县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谢通门县农村产权交易所、仁布县农村产权交易所。对于辖区内各行政村在岗村医,明确规定了村级医务人员交通补贴标准及发放条件、方法。
谢通门县村级医务人员交通补贴的实施方案(试行)
为加强我县农牧区医疗服务队伍建设,充分调动村医在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的积极性,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落实村级医务人员交通补贴的实施办法如下:
一、工作目标
村级医务人员交通补贴主要用于村级医务人员在开展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项目中产生的交通费用,旨在保障《日喀则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医管理工作的意见》(日卫发〔2016〕26号)和《谢通门县村医管理工作若干规定(试行)》(谢卫发〔2018〕43号)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保障村医巡诊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有效开展,保障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11项村医清单任务的扎实履行,满足群众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和超出诊疗范围患者转诊需求,切实发挥健康“守门员”作用。
二、补贴范围及标准
(一)补贴范围。我县辖区内各行政村在岗村医。
(二)补贴标准。结合农区、牧区、半农半牧区行政村在人口、服务半径、集居、路况等情况存在的差异,村级医务人员交通补贴标准为农区村级医务人员每人每天4元,每季度全勤360元;牧区村级医务人员每人每天6元,每季度全勤540元;半农半牧区村级医务人员每人每天5元,每季度全勤450元。
三、补贴发放条件及方法
(一)补贴发放条件
1.补贴范围内的村医必须严格落实11项村医任务清单要求,执行坐诊和巡诊工作机制,完成好每月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2.村级医务人员按照“村室院管”、“五统一”要求,必须服从乡(镇)卫生院工作安排;
3.村医无正当理由脱岗、漏岗或旷工的,扣发相应天数的村级医务人员交通补贴;
4.村级医务人员请事(病、休、产)假的,不享受村级医务人员交通补助;
5.其他情况参照《谢通门县村医管理工作若干规定(试行)》执行。
(二)补贴发放方法
乡(镇)卫生院集中收集村医工资卡号、身份证信息以及村卫生室村医考勤情况,每季度将村卫生室村医考勤情况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卫健委,县卫健委结合村卫生室村医考勤情况计算发放金额,以财政代发的形式拨付村级医务人员交通补贴。
四、经费来源
补贴资金从年度村卫生室能力建设经费中列支。
五、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卫生院务必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村室院管”“五统一”要求加强对村级医护人员的管理工作。“村室院管”即村卫生室办公设备、药械、业务均由乡(镇)卫生院实行一体化管理;“五统一”即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统一设置管理、统一人员管理、统一业务管理、统一药械管理、统一收费管理。
(二)加强工作制度落实。各村级医护人员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执行《谢通门县村医管理工作若干规定(试行)》和11项村医任务清单,切实把提高基本医疗水平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质量作为首要任务。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能,加强对卫生院、村卫生室医护人员履职情况监督检查,特别是要加强对村医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落实情况监督和指导,同时要确保村医考勤准确无误,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本实施方案自2019年8月1日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