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景谷县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发展农村劳务合作社的实施意见
2021-10-14 10:08:43来源:景谷县人民政府阅读量:1479
各乡(镇)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自治县直各单位:
为深化统筹城乡就业,帮助农村闲置劳动力尤其是全县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和灵活就业,促进社会充分就业,增加农村居民收入,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普政发〔2018〕13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关于支持和发展农村劳务合作社的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农村劳务合作社的重要意义
农村劳务合作社是由农村居民、经济合作社或社会团体作为成立发起人,主要吸纳易地扶贫搬迁农民、被征地农民和有劳动能力但难以寻找到合适就业岗位的农村闲置劳动力参加,自愿联合,对外提供劳务,承接绿化、道路养护和社区物业管理、农业生产技术服务等,对内实行民主管理、自我服务、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一种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劳务合作社把农村闲置劳动力组织起来,通过开展技能培训,提高社员的就业技能和生产技术,有利于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增加农村居民收入;通过整合农村劳动力资源,开展劳务服务,为现代农业发展提供人力资源保障,有利于促进农业规模化经营;通过农村劳动力就业方式的转变,引导农村居民改变传统的生产和生活方式,有利于推进农民的市民化和农村的城镇化;通过引导农村居民、经济合作社和社会团体的加入,提高农村居民的组织化程度,维护社员的劳动权益,有利于推动农村社会管理创新,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各乡(镇)、各部门要从统筹城乡改革发展的战略和全局高度,充分认识发展劳务合作社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要求,落实工作责任,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支持和促进农村劳务合作社发展。
二、正确把握发展农村劳务合作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部署安排,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基本方略,以实现农村劳动力尤其是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的稳定就业、持续增收为目标,以农村居民自愿为前提,加强政策扶持、优化配套服务,加强社员自治、创新发展模式,加强管理监督、完善运行机制,推动农村劳务合作社健康发展,促进农村闲散劳动力资源高效整合,解决劳务组织化程度低的问题。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社会化原则。农村劳务合作社由本地户籍的农村居民、经济合作社或社会团体作为成立发起人,主要吸纳本地农村闲置劳动力为成员,也可适当引进少量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
2.坚持合作制原则。在自愿的前提下,农村居民、经济合作社以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合作成立农村劳务合作社。鼓励农民在入社时携资金、生产设备入股,进一步优化股权结构。实行“民办、民管、民受益”,建立健全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要规范收益分配,确保让入社农民真正受益。
3.坚持多样化原则。根据农村劳动力资源的状况和市场劳务服务需求,因地制宜地组建农村劳务合作社。可以村为单位组建,也可以乡(镇)为单位组建农村劳务合作总社。条件成熟的,可以组建农村劳务合作联社,提升相关资质,增强竞争能力。
4.坚持市场化原则。农村劳务合作社是市场经营主体,要开展市场化运作,积极参与市场竞争,不断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提高经济效益,促进良性发展。
5.坚持公益性原则。农村劳务合作社应突出公益性,重点要解决本地农村劳动力就业问题,满足社会公共管理服务需求。同时,要强化对社员的培训学习,提升综合素质。
(三)目标任务
威远镇、永平镇、景谷镇、半坡乡、勐班乡、碧安乡等乡(镇)要率先建立农村劳务合作社,要求于2019年1月20日前完成农村劳务合作社搭建工作。2019年上半年,有远迁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的乡(镇)必须建立1个以上农村劳务合作社,力争用2年时间,基本实现农村劳务合作社服务群体的全覆盖,使农村劳务合作社成为农村居民学习培训、就业创业、自我管理的重要平台。
三、规范发展农村劳务合作社
(一)规范农村劳务合作社的设立。农村劳务合作社必须有5名及以上的成员(农民占80%以上)作为成立发起人,由本乡(镇)、村范围内的常住居民自愿加入,并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经济性质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范围含本社成员提供劳务咨询服务、受委托从事普通劳务服务。
(二)规范农村劳务合作社的管理。优化股权结构,规范农村劳务合作社章程,完善农村劳务合作社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实现民主管理。同时,加强劳务合作社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劳务管理、财务管理、收入分配管理、培训管理等制度,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三)规范农村劳务合作社与社员的关系。农村劳务合作社要与社员形成紧密的利益共同体,明确责任和义务,执行合作社劳务服务标准。农村劳务合作社必须为社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鼓励劳动年龄段内的社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劳务合作社与社员应签订劳务服务协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农村劳务合作社与社员之间因劳务服务引起的民事纠纷,应根据农村劳务合作社章程等规定,以协商为主解决。
(四)规范农村劳务合作社的服务行为。农村劳务合作社应加强与用工单位、业主等的联系,积极收集相关劳务信息,向社员提供劳务信息,并组织社员参加劳务服务活动,建立社员劳务台账。农村劳务合作社与劳务受用单位应签订劳务服务协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农村劳务合作社与劳务受用单位之间因劳务服务引起的纠纷,按照民事纠纷处理的有关办法执行。
(五)规范农村劳务合作社的收入分配。农村劳务合作社的经济收益由全体社员共享,按照按劳分配原则,社员除按其提供的劳务量获得劳动收入外,还可视农村劳务合作社的收益状况,按其提供的劳务量和持股比例进行二次分配。农村劳务合作社要及时、足额将劳务费用发放给社员,确保社员的利益。
四、大力扶持农村劳务合作社发展
(一)鼓励设立农村劳务合作社。各乡(镇)要根据现有劳动力状况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布置情况,积极组织成立农村劳务合作社。县财政要加大对农村劳务合作社建设的补助力度,对新设立的农村劳务合作社给予享受一次性开办补贴政策,其中:乡(镇)级农村劳务合作社每个补助5万元(每个乡镇限补1个),在37个远迁安置点设立的村级农村劳务合作分社每个补助2万元。
(二)鼓励劳务合作社积极吸纳劳动力入社。对于农村劳务合作社吸纳易地扶贫搬迁贫困户劳动力和随迁户闲置劳动力入社的给予一次性补助奖励,其中:吸纳易地扶贫搬迁贫困户劳动力和随迁户闲置劳动力社员达到50—150人(含150人)的,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吸纳易地扶贫搬迁贫困户劳动力和随迁户闲置劳动力社员150人以上的,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补助政策不得重复享受。对于吸纳5名以上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劳务合作社,经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治县财政局、自治县扶贫办等部门共同认定,给予享受就业扶贫相关补助政策。
(三)鼓励农村劳务合作社促进社员就业增收。劳务合作社吸纳建档立卡劳动力入社,签订劳务协议并提供劳务的,按社员实际收入给予劳务合作社用工补贴。其中:社员月收入在1000元—1500元(含1500元)的奖补合作社100元/人,收入在1500以上—2000元的奖补合作社150元/人,收入2100元以上的奖补合作社200元/人,每个合作社一年内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鼓励农村劳务合作社为社员购买有关商业保险。农村劳务合作社为社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的,两年内由县财政给予每年200元/人的保费补贴。
(五)鼓励农村劳务合作社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围绕提升农村劳动者综合素质,支持农村劳务合作社组织社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专项职业能力培训和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对按规范要求开展的培训的劳务合作社,要按有关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农村劳动力培训补贴。
(六)支持农村劳务合作社拓展劳务活动。对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实施的绿化养护、卫生保洁、道路养护保洁、河道保洁等劳务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给农村劳务合作社承接。
(七)鼓励农村劳务合作社开展外出转移就业。对劳务合作社动员和有建制组织社员到县外、省外务工的,按规定享受相关转移就业扶贫政策。
以上补助政策执行时间为2年,自2019年1月1日到2020年12月31日止。
五、加强农村劳务合作社发展的组织协调
(一)建立协调机制。建立由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自治县发改局、自治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自治县财政局、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治县交通运输局、自治县农业科技局、自治县林业局、自治县水务局、自治县市场监管局、自治县审计局、自治县扶贫办等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处理农村劳务合作社建设和发展中的相关问题,推动农村劳务合作社健康发展。
(二)强化部门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把发展农村劳务合作社作为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促进农村充分就业,增加农村居民收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落实各自职责,合力推进农村劳务合作社发展。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加强统筹协调,牵头制订相关政策措施,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协调各项工作落实;自治县发改局要牵头制订合作社发展规划,指导各乡(镇)合理进行布局。自治县市场监管局要为农村劳务合作社登记注册提供指导和审批服务,并合理核定经营范围;自治县扶贫办、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自治县交通运输局、自治县水务局、自治县林业局等部门要为农村劳务合作社承接公共服务项目提供扶持;自治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要引导县内工矿企业支持和帮助农村劳务合作社发展;自治县农业科技局要为劳务合作社提供农业技术培训的咨询和指导,引导农业企业和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支持农村劳务合作社发展,并加强指导、管理和服务。
(三)落实扶持资金。自治县财政局要加大对农村劳务合作社发展的扶持力度,加强经费保障。同时,要牵头制订扶持资金管理和考核办法,各项扶持政策所需资金要严格进行考核,确保财政资金高效安全使用。自治县审计局要对扶持政策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弄虚作假、骗取政策资金的,除追回相关扶持政策资金外,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发展农村劳务合作社的重要意义,引导具有经营能力、奉献精神且被群众拥护认可的带头人积极创办农村劳务合作社。同时要及时总结和宣传农村劳务合作社在规范化建设方面的先进经验,积极培育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提高农村劳务合作社发展整体水平。
(五)加强工作考核。要把发展农村劳务合作社工作纳入全县综合目标的考核内容,对各乡(镇)、各有关单位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确保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和目标任务的完成。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9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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