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宁洱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关于超过使用年限拖拉机强制报废的通告
2021-10-14 10:10:40来源: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阅读量:890
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63号),《拖拉机登记规定》(农业部第43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禁用与报废》(GB/T16877-2008号)标准和《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入推进变型拖拉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南省农业厅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变型拖拉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南省农业厅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变型拖拉机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牌证管理拖拉机报废年限为小型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0年,大中型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5年,履带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2年,自走式联合收割机报废年限为12年,悬挂式玉米联合收割机报废年限为10年,变型拖拉机“参照低速载货汽车9年最低报废标准”予以报废。
经过清理核实,下列1391台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和66台变型拖拉机已达报废年限,现公告注销。请机主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将拖拉机送交合法、有资质的报废回收企业报废,并到县农机安全监理站办理报废拖拉机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按相关规定予以强制注销。原核发的拖拉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等作废。通告期间,严禁投入使用,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机主自行承担。
特此通告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
2021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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