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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思茅区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的指导意见

2021-10-13 17:25:33来源:思茅区人民政府阅读量:959

各乡(镇)人民政府、思茅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办、局:

为做好思茅区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权属确认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等文件精神和云南省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指导意见,现就思茅区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思茅区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的指导意见-官网截图

一、严格“户”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

(一)宅基地使用权中户的认定,原则上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为准,但多子女家庭已分居立户的,分户后父母身边必须有一个子女,执行人户结合、分户不分宗原则;年满18周岁并已达到分家单独居住生活条件的,村委会出具证明材料并公示30天无异议的,可按一户确权登记。

(二)因婚嫁关系居住在集体经济组织外的,但户口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夫妻双方只能选择其中一处宅基地,按规定申请确权登记。

(三)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继承农村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确权登记,在调查记事栏注明“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四)农村集体成员进城落户(农转城),其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应确权登记。

(五)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可认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六)嫁入或入赘,并已放弃原居住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录用的在编人员除外),可认定本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七)父母双方或一方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子女,符合承包经营条件,但未承包到集体土地的,可认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经过合法程序收养的子女,可认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结合实际处理“一户多宅”问题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二)家庭成员年满18周岁,并达到分家单独居住生活条件,村委会出具证明材料公告30天无异议的,可按一户确权登记。

(三)符合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新建设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公告无异议,可按规定补办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面积没有超过分户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合计的,依法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登记。

(四)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本村村民中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集体成员,购买本村集体成员的宅基地及房屋的,应确权登记。已拥有一处宅基地且达到规定面积标准,购买本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作为住宅的,只确权登记一处宅基地使用权。

(五)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农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按规定登记发证。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三、区分阶段妥善处理农村宅基地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尊重历史,注重现实,妥善处理未履行批准手续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情况,保障农民合理的住房需求,逐步消化历史遗留问题,扩大确权登记发证覆盖范围。

(一)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建房占用宅基地,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二)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止,农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面积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三)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超过面积标准的,按实际批准面积确权登记,超过面积部分在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内注明超过部分面积,待以后依法处理;

(四)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止,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按照批准面积确权登记,超过批准的面积,在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内注明。

(五)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建房没有权属资料的,审核清楚申请人身份、房屋建成时间,登记面积确认及分户认定采取权利人申请填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确认申请审核表》,经组、村委会、乡(镇)“三级确认”方法办理,即申请人申报→村民小组认可(审核认定权利人身份、农户在本组使用宅基地情况、是否有争议、房屋建成年代并签署同意确权意见)→村委会初审(审核权利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认定权属来源及纠纷情况)→乡(镇)审核(审核认定土地权属性质、二调和三调图斑地类是否为建设用地、面积是否符合标准、核定宅基地登记面积、审核认定房屋建成年代、核定登记的房屋面积,并签署意见盖章确认)→经公示30天无异议后确权登记。

(六)没有房屋规划审批手续的,城镇规划区外,属于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办理登记时可不提供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属于《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建设的,经村委会公告15天无异议的,可不提供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城镇规划区内,属于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办理登记时可不提供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属于《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建设的,需要提供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

四、统筹兼顾认真处理确权登记其他相关问题

(一)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经有批准权的机关批准异地建房占用宅基地且无土地权属争议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

(二)非农村集体成员因继承房屋合法取得房屋及宅基地的,应当予以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薄和不动产权利证书的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三)农村集体成员将现有宅基地及房屋适当用于生产经营的,按照原批准的宅基地范围、面积和用途进行确权登记。

(四)维护婚姻关系变化农村集体成员的宅基地分配权益。农村女性或男性一方;因婚姻离开原农村集体,在新家庭所在农村集体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并放弃原农村集体宅基地的,应依法确权登记。离婚、丧偶后继续在本村生产生活的,与其他村民享有同等的宅基地权益,对其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依法确权登记;返回原籍生产生活且放弃原配偶所在地宅基地的,对其在原籍重新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依法确权登记。

(五)农村集体成员进城落户,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确权登记。

五、以下五情形只调查统计不确权登记发证

(一)以兴办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乡镇村企业为名,非法占用(租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建设的;

(二)除继承外,一户村民拥有一宗以上的宅基地且占用面积合计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部分;

(三)小产权房;

(四)土地权属争议未解决的;

(五)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村企业土地违法行为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政府公室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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