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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鹰潭余江区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实施意见(2020年)

2021-09-28 09:49:34来源:余江区人民政府阅读量:1363

2020年07月07日,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江区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件发布,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开始执行,原《余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余府发〔2015〕4号)同时废止。

余江区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实施意见

余江区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实施意见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我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促进现代农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赣自然资规〔2020〕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严格界定设施农业用地范围

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

(一)作物种植设施用地

1.生产设施用地。指直接用于农作物种植(工厂化栽培)、温室大棚等设施用地。

2.辅助设施用地。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检验检疫、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初加工设施用地,不包括农产品展示、深(精)加工场所用地等。

(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

1.生产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的圈舍、养殖池(工厂化养殖房)、绿化隔离带、场区内通道、进排水渠道等设施用地。

2.辅助设施用地。与养殖生产相配套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看护管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

二、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一)严把“选址关”。

各地要根据空间规划和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积极引导设施农业用地科学合理选址,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原则上不占永久基本农田、公益林、天然保护林。作物种植辅助设施用地、禽畜水产养殖设施用地不得占用土地开发、增减挂复垦、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新增耕地,不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项目选址应符合自然资源、农业、林业、环保等部门要求。

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规模化种植设施和养殖设施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因位置关系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市自然资源局余江分局会同区农业农村粮食局对设施农业项目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和是否破坏耕地耕作层进行认定,经市自然资源局余江分局同意并落实补划,涉及的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应控制在养殖用地总规模的5%以内,原则上不超过5亩,大型规模化生猪养殖用地可适当扩大,但不得超过项目用地总规模的20%,原则上不超过20亩,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方案经省自然资源厅备案后,方可开工建设,涉及占用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保护区的,同样进行补划,确保“两区”数量不减少,产能不降低。

城市规划区、集镇规划区、各工业园区、特色园区内不得审批设施农业用地,余信贵大道两侧500米,高铁、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150米,县道两侧100米范围内原则上不审批设施农业用地。

(二)严把“面积关”。

用地规模根据生产需要,按照农业行业标准合理确定,从严控制辅助设施用地规模,为生产服务的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和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作物种植(工厂化栽培)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设施农业项目用地总规模的5%以内,原则上不超过5亩;规模化畜禽水产养殖辅助设施用地控制在设施农业项目用地总规模的10%以内,原则上不超过10亩,生猪养殖相配套的设施用地可不受用地规模限制;设施农业用地中的看护管理房原则上单层,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

(三)严把“备案关”。

用地协议签订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乡镇人民政府对协议内容的完整性、是否符合设施农业用地范围、是否符合用地规模标准、是否符合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审核把关,备案核实不存在问题的,应及时向社会公开设施农业用地有关信息;存在问题的,应及时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予以纠正。同时,做到选址、放线、验收三到场,切实把好备案审核关,规模化养殖、作物种植(工厂化栽培)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年限不超过10年,其他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年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1日之前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信息汇交至市自然资源局余江分局、区农业农村粮食局。

(四)严把“复垦关”。

设施农业用地涉及建设压占耕地破坏耕作层的,应采取剥离耕地耕作层土壤措施保护耕作层,用于土地复垦或提升土地整治项目新增耕地质量。备案过程中预存土地复垦费至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账户,由乡镇人民政府监督管理,专款专用。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生产经营者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预存土地复垦费,未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土地复垦费收取标准:占用水田(菜地)15元/m2、旱地10元/m2、非耕地5元/m2。生产结束后,经营者按要求进行土地复垦,经验收合格的退回预存土地复垦费,不复垦的或复垦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依法处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农垦场组织复垦,费用从预存土地复垦费中支付。

(五)严把“管理关”。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垦场对设施农业用地负总责,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自然资源和农业的领导为具体责任人。不得随意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范围,不得擅自改变设施农业项目类型或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非农建设。各地应加强日常执法巡查,对不符合规定使用土地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早整改,对不能整改的,及时组织拆除并复垦到位,否则纳入问责范围。

市自然资源局余江分局、区农业农村粮食局加强设施农业用地政策宣传和工作指导,强化督查,分工合作,形成联动工作机制,确保农地农用,对擅自将设施农业用地改为非农建设的,按违法用地查处。

三、其他事项

(一)对于历史遗留尚未办理用地手续、办理续建和扩建手续的设施农业用地,按照本《意见》处理。

(二)对于国有农场的设施农业用地,由经营者与国有农场签订用地协议,向市自然资源局余江分局、区农业农村粮食局备案。青年综合垦殖场业务归口城关自然资源所;青山苗圃、锦江范家捕捞队业务归口锦江自然资源分局;水产场、白塔渠仙塘村业务归口洪湖自然资源所;大桥良种场、锦北水库业务归口画桥自然资源所;张公桥水稻原种场、塘潮源林场业务归口马荃自然资源所。

四、本实施意见由市自然资源局余江分局、区农业农村粮食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开始执行,原《余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余府发〔2015〕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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