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2021-09-26 15:08:52来源:绥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297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结合本县开展精准扶贫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为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遏制违法用地行为的发生,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好耕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宅基地指一家一户的农村居民居住生活的庭院用地。农村宅基地是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享受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农村居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土地属集体所有。宅基地一般包括:住房、厨房、牲畜房、仓库、农机房、厕所等居住生活用地,房前屋后的竹林、林木、花圃等四旁绿化用地,水井、地窖、沼气池等其他生活服务设施用地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农村宅基地的利用和管理。县国土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全县农村宅基地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各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宅基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审核选址是否安全、是否符合建住宅条件,并指导用地申请材料的组织、调查、初审和上报。
第四条 城镇居民不得以任何名义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国土部门不得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手续。
第五条 严格实行农村居民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面积的标准为:人均占地30平方米,每户最多不超过150平方米;不足3人的按3人计算用地标准。占用未利用土地的每户可增加50平方米用地指标。
鼓励集中建设农村新村和旧村改造,积极引导农村居民进入配套设施完善的县城和集镇居住。
第六条 住宅选址必须符合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各镇要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体要求和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避让地质灾害的原则,合理确定新农村居民点建设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沿公路两侧的农村居民点,按照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的标准,划定农村公路控制区,除农村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扩建建(构)筑物。
第七条 住宅占用农用地一律纳入年度计划管理。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应与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积挂钩。县国土部门对新增耕地面积验收核定后,在年度总计划指标中优先分配等量的农用地转用指标用于农村宅基地建设。
第八条 住宅占用农用地计划,由县政府每年一次性向省、市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县国土部门应加强对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年度计划的管理,不得超越当年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批地。
第九条 各镇应根据本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科学制定实施村庄改造,归并村庄整治计划,积极推进农村闲置建设用地复垦整理,提高村镇土地集约利用水平,节约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第二章 审批管理
第十条 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原则;
(二)坚持节约和集约用地的原则;坚持实施城乡规划和土地整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废弃地等非耕地的原则;
(四)坚持对宅基地占用的耕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组织进行补充耕地的原则;
(五)坚持先审批、后用地,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依法用地的原则;
(六)避让地质灾害隐患及避免人为引发地质灾害危险的原则。
第十一条 农村居民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具有农村户口的居民无宅基地和住房的;
(二)因婚姻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三)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确需搬迁的;
(四)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五)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用的;
(六)法律规定可以申请使用农村宅基地的其它情形。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宅基地:
(一)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超过规定面积而又要分户建房的;
(三)原有住房出租、买卖、赠与或改为生产经营场所的;
(四)未到法定结婚年龄且无独立生活条件的;
(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有子女赡养的老年人;
(六)户口虽已合法迁入,但原籍宅基地尚未依法处理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申请使用宅基地的其它情形。
第十三条 村民住宅用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各镇负责对本辖区申请户实地调查后核实拟用地位置是否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属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不得发放《绥江县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申请表》。
第十四条 为了统一规范农村居民宅基地审批和管理工作,宅基地必须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村民建房时应向村民小组、村委会提交书面申请。
(二)村、组在接到申请后及时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研究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后,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及相关事项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三)经核实符合条件的申请户,由村委会签署意见,连同会议记录和公告结果一并报镇人民政府。
(四)镇人民政府受理宅基地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是否存在地质灾害隐患,并组织实地调查后,在《绥江县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若存在地质灾害隐患或挖山削坡人为工程活动风险的,申请户应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报国土部门备案后,方可进入审批程序。
(五)申请人依法取得用地手续后,镇人民政府组织按照批准面积、规划位置等情况,进行放线定界。
(六)村民住宅建成后,镇人民政府组织对照原批准的四界、面积进行实地核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土地登记程序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原宅基地拆除复垦后,报县国土部门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十五条 农村居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应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原有宅基地以及荒坡、废弃地。凡新选址建住宅的,应与镇人民政府签订旧宅基地还耕合同或将旧宅基地交还本集体组织。新住宅建成后3个月内旧宅基地必须拆除并复耕,原土地审批件及集体土地使用证必须同时上交,按程序予以注销。
第十六条 下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由村民委员会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县国土部门审查,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依法收回:
(一)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
(二)为进行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三)农村居民一户一宅之外的宅基地或新住宅建成后旧住宅拒不拆除的;
(四)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五)自依法批准之日起,连续二年未按批准用途使用的宅基地;
(六)应收回宅基地的其他情形。
由前款第(一)、(二)项规定的原因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对使用权人原宅基地上的合法房屋及附着物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章 罚 则
第十七条 原宅基地面积超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标准的,在进行拆旧建新报批时,应按现面积标准执行,多出的宅基地交归集体。
第十八条 农村居民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后,其宅基地上的房屋损坏不能利用的,应当退出宅基地,无偿交归本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九条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国土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构)筑物。超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地论处。
第二十条 擅自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国土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建成新住宅后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拆除旧房交还原宅基地的,由国土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责令拆除旧房,限期交还原宅基地;逾期仍不交还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其它管理规定的,将按照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绥江县违法占地建房处置办法》(绥政办发〔2014〕14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中索贿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和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凡出现乱修乱建、违法行为突出的,对涉及的相关镇和单位主要领导给予问责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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