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意见
2021-09-26 11:56:17来源:仙居县农业农村局 阅读量:627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仙居县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仙居县农业农村局 仙居县财政局
2021年8月26日
仙居县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意见
为切实做好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农机发〔2021〕3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仙居县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意见》,意见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满足农民对机械化生产需要为目标,以稳定实施补贴政策、最大程度发挥政策效益为主线,推动农机购置补贴领域数字化改革。全力保障粮油、生猪等重要农产品机具需求,实现应补尽补,进一步强化风险监测和预警分析,切实提高农民群众获得感、保护资金使用安全。提升畜牧、渔业、菌果蔬茶等主导产业机械化、设施化水平,坚持创新导向,强化对新技术、新机具的推广力度,加大无人驾驶、自动感知、智能终端等数字化装备和丘陵山区小型化、轻量化农机具的应用推广力度,为高质量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建设农业农村现代化赋能助力。
二、补贴对象与补贴范围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统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范围。中央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共设14大类40小类142品目(详见附件1),省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共设1大类1小类10品目(详见附件2)。
三、补贴标准与补贴限额
(一)补贴标准。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对购置同一档次的机具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50%的,将组织调查,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
对水稻插秧机、谷物烘干机、秧苗移栽机、打(压)捆机等实行累加定额补贴,资金由省与县共同承担,其中由省财政承担60%,县财政承担40%。
(二)补贴限额。购机者年度内可享受补贴资金实行总额限制:其中中央资金个人不超过3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超过80万元,省级以上示范性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不超过100万元;省级资金个人不超过15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超过50万元。
四、操作程序
统一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的操作方式。购机者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购买行为、购机发票价格等信息真实性进行承诺并承担相应责任。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负责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机购机,与农机产销企业按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鼓励通过签订买卖合同方式共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二)提交申请。购机者在购机行为完成后,凭购机发票(应包含购机者名称、机具名称、生产企业、经销企业、型号、出厂编号等信息,有发动机的还应包括发动机号)、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身份证,组织凭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一卡通或银行卡(折)以及其他相关申请资料提出补贴申请,鼓励使用带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浙里办”移动端在线提交补贴申请。
购置需现场安装的补贴产品,在完成安装后方可提出补贴申请;购置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在提交申请时一并提供相应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对安全风险较高的补贴机具,可在应用一段时期后兑付补贴资金。对参与违规行为的购机者,给予3年内不得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处理。我县户籍人员在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申请中央补贴资金单台超过5000元的补贴机具或年度申请超5台补贴机具的,需提供其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关证明材料并经县农业农村局人员赴现场核查后方可申请补贴。
(三)审核与公示。县农业农村局对购机者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单台超过5000元的补贴机具进行现场实物核验(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完成相关核验后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完成公示后将结算意见报县财政部门。
(四)结算兑付。县农业农村局在完成公示后会同县财政下达补贴文件,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购机者,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原因导致当年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
(五)归档。县农业农村局在完成资金拨付后将补贴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五、补贴参与方主体责任义务
农机生产企业、经销企业、购机者要按照“谁生产、谁负责,谁经销、谁负责,谁购机、谁负责”的原则要求,共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农机购置补贴有关政策规定,积极配合和协助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开展补贴产品抽查核验等工作。
农机生产企业应对产品质量、配置参数、铭牌内容、经销商授权、售后服务、产品归档申报材料及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产品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实施过程中,如发现产品存在补贴比例过高等异常情况,应主动向县农业农村局报告。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补贴产品经销企业,并对经销企业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对实行牌证管理的补贴机具,农机生产企业应及时向浙江省农机主管部门提供技术参数。
农机经销企业应对销售补贴产品的行为、机具发票、售后服务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实施过程中,如发现产品存在补贴比例过高等异常情况,应主动向县农业农村局报告。农机经销企业每月底前应向县农业农村局备案已销售补贴产品的情况。
购机者自主选机购机,按照权责一致原则,对自主购机行为、购买机具及未享受财政其它项目补贴的真实性负责。
存在股权等关联关系的农机生产企业、农机经销企业、购机者之间发生交易的,应及时向县农业农村局报备。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县农业农村局具体组织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做好县级补贴方案制定、补贴资金需求摸底、补贴申领受理审核、补贴机具抽查核验、违规行为调查处理等工作。县财政局要做好补贴资金兑付和补贴资金监管工作。
(二)优化服务效能。全面运用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浙里办移动端、北斗智能终端等数字化技术手段,切实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抽查核验、受益对象公示等工作。
(三)加强监督管理。根据国家和省农机购置补贴相关规定,认真落实风险防控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制度,加强对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人连年购置同类机具、区域适应性差的机具购置等异常情形的核验。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认真受理、核查、处理群众举报投诉。严格信用管理和购机者、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加大违规行为查处力度,严处失信违规主体。
(四)落实信息公开。县农业农村局要定期公示公布补贴相关信息,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投诉,及时在县农业农村局官方网站中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全面公开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投诉咨询方式、资金使用进度和享受补贴购机者信息等实时公布,确保信息公开。
本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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