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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华市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现代农业绿色高效发展的若干意见

2021-09-17 11:40:20来源: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794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江南山水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整合各类要素资源,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永康农业向“安全、生态、优质、高效”的绿色农业转变,促进农业产业向高质量、高水平、高效能发展,提升农业生产综合能力、市场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经市十七届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原则

(一)守牢安全底线。牢牢守住主粮生产能力不降低的粮食安全底线,贯彻落实“米袋子”“菜篮子”行政首长负责制,深入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全面完成粮食生产任务,争取将猪肉自给率提高到30%,蔬菜自给率提高到40%。牢牢守住不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质量安全底线,进一步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合格率98%以上。

(二)守牢用途红线。牢牢守住农业用地、农业资金“姓农、为农、务农”底线,严禁农用地、农业设施用地非农化,遏制粮食生产功能区“非粮”化,严禁挪用农业专项资金。

(三)提升业主体量。坚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引导农业生产主体向市场要收益、向规模要效益,逐步降低生产规模小、产业分散、产品竞争力弱的生产经营主体扶持力度,引导低小散农业主体有序退出,整合各类资源向地方特色优势产业、农业产业聚集区、特色农业强镇等生产经营主体倾斜。

(四)提升产业能级。鼓励工商资本投资农业产业,鼓励有条件的美丽乡村向美丽田园、美丽经济扩展,着力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实现“三美”融合发展。引导、扶持、规范农产品销售市场,营造农产品优质优价的良好环境,从市场侧推动农产品品种、技术和管理提升。

二、主要内容

(一)推进农村土地流转。

根据自然资源禀赋、产业特点和发展潜力,引导土地向现代经营主体集聚。健全土地流转服务体系,扩大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发证与抵押担保范围和额度,推广土地入股“保底分红”流转模式,引导、支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资本、资产等入股收益有保障的现代农业项目,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完善市、镇两级土地流转交易平台建设,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地”改革。通过土地流转交易平台,按照农业“标准地”项目管理方式,集中连片流转土地面积50亩以上,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非主粮种植项目,一次性给予村级组织每亩200元的奖励。“标准地”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制定。

(二)稳定主粮生产规模。

根据上级关于主粮生产意见和我市实际,对稻、麦、旱粮和油菜的生产、服务主体和经济合作社实施补贴:

1.对全年稻麦复种50亩以上,一季旱粮种植(或“三园”地间作套种同一旱粮作物面积比例达50%以上)面积50亩以上,或油菜种植20亩以上的大户、家庭农场等粮食规模化生产经营主体进行补助。

2.对粮食、植保或农机专业生产合作社为散户提供社会化服务并达到一定规模的,给予补助。

3.注重主粮种植“良种、良法”配套,鼓励探索主粮种植新技术。对经认定的主粮品种试验示范基地、种植技术试验、改良项目等新技术探索进行补助。

4.实施普惠制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保护耕地资源和耕地地力,提升粮食生产潜力。

补助标准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制定,在每年3月底前公布。

(三)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

大力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对适度规模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下称农业项目)根据投资内容进行补助,并实行项目化管理。按照控制总量、集中力量、透明公开的要求,对规模以上农业产业项目按公益类、准公益类及竞争类分类,市级以上财政按不超过工程总支出(包括工程咨询费、工程直接费、工程规费等)的80%、65%、50%的比例进行补助。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基本农田质量提升工程、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等基础设施工程,市财政按工程总支出的80%进行补助。对连栋大棚、玻璃温室等上级有补助的农业项目,市财政配套补助自付部分的30%,但总体补助额度不超过工程总支出的50%。

其他上级有具体规定的项目,按上级规定执行。

工程总支出以项目审计(价)为准,单一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项目实施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确实需延长的需经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同意。

下列工程优先立项补助:

1.粮食、蔬菜、生猪养殖等基本食品保障类项目;

2.特色优势产业聚集区的主导产业项目;

3.“标准地”或“三美”融合等重点推广项目;

4.农村集体增收类项目;

5.经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优势项目。

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在每年12月底前完成农业项目的收集、整理、初审工作,在春节前提交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讨论。

(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

对不适宜项目化管理的先进适用技术应用项目或新技术、新装备,采取总量控制、定额补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农业机械化。对列入国家、省补贴目录且适合我市重点推广的农业机械,市财政在上级购置补贴基础上实行追加补贴,补贴标准为购机总价减去上级补贴金额后购机者需自付部分的50%(单机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未列入补贴目录但符合我市重点推广的农业生产环节和初加工环节农业机械装备予以补贴,补贴标准为购机额的50%(单机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生产设施化。鼓励规模经营主体利用非耕地、低产耕地、“四荒地”等发展设施农业。对达不到上级补助要求,或上级不予补助的规模经营主体建设的钢架大棚、连栋大棚、玻璃温室等农业设施进行补助,其中,钢架大棚、连栋大棚根据遮阳设施等配套情况每平方米补助3—40元,玻璃温室每平方米补助260—300元,总体补助额度不超过工程总支出的40%。

3.产业标准化。建立健全标准化体系,将标准化涵盖到农产品生产、加工、贮藏、运输、销售全过程,推进按标生产、按标上市、按标流通。鼓励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合作社等农业主体开展标准认证,对取得ISO(标准化认证)、GAP(良好农业规范)、HACCP(食品安全控制体系)、绿色食品等认证的,给予2—5万元奖励;对起草或参与起草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经相应标准主管部门批准并推广实施的,给予10—40万元奖励(如同一项标准有多个单位共同参与起草的,奖金平均分配)。积极开展示范工程建设,获得省级以上示范基地(企业)称号的,给予5—10万元奖励。

4.环境友好化。推行化学投入品限量化,实施农药购买实名制,推广生物农药、商品有机肥、缓控释肥等绿色投入品应用,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绿色防控、间作套种、稻渔生态高效种养等节地、节水、节肥、节能和循环农业技术。推行畜禽养殖排泄物等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循环利用,推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实施“秸秆换肥”政策,回收处置农用地膜、农药包装物等农业投入品废弃物。推进渔业健康养殖,鼓励建设标准化养殖尾水处理系统。加强苗木花卉、林下经济、新品种造林等绿色林业产业发展。

先进适用技术补助实行目录化管理。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每年补助情况进行评估,在12月提出下一年度推广目录,经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当年1月份发布。

(五)强化农业品牌打造。

1.鼓励各类农业主体走出去。积极组织各类农业主体参加各级政府、部门主办的综合性农业展会,对参展费用实行补助,单次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鼓励经营主体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评比,获省级、国家级金奖的分别奖励3万元、5万元,部门评定或获非金奖的降一档次奖励。

2.支持举办各类农业节庆活动,市政府每年牵头主办农展会、农民丰收节和红富士葡萄节,各镇(街道、区)可以根据当地特色优势农产品发展现状,举办特色农业节庆。各镇(街道、区)要将次年农业节庆举办计划在每年11月报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汇总,经市政府审定后举办。

3.促进农产品交易规范化。推广农产品区域品牌,强化农村电商的引导和推广;积极发挥农合联、农产品经纪人协会等作用,构建永康农产品线上、线下展销、订购平台,推进农产品分级、分类销售,扶持农产品销售平台建设。支持各镇(街道、区)农产品质量检测室建设,扶持农贸市场等农产品交易场所农产品质量检测室建设。

4.加强农业主体培育。大力实施农民素质提升计划,鼓励大学生从事农业,培育新型农业主体,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主体进行扶持。鼓励开展各级农业龙头企业规范创建,对创建成功的农业主体,奖励10—50万元;鼓励开展省级、国家级家庭农(林)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范创建,对创建成功的农业主体,奖励7—10万元。实施完善农业贷款专项贴息政策,贷款贴息限额2—8万元。

5.引导扶持“农业+”工程。加快推进优质的种养资源与精深加工、休闲观光等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因地制宜发展休闲观光农业、健康养生农业与乡村旅游,进一步推进农业与旅游、文化、养生、健康等深度融合。对创建成功省级、国家级三产融合类示范镇、示范点、示范企业(园区)的,给予5—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以上补助,由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根据上级要求和我市实际制定细则。

(六)发挥政策保险作用。

进一步发挥农业保险在农业生产中的托底保障作用,推动农业保险覆盖扩面。根据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目录和我市农业生产实际,我市共保经营的产品目录为“5+X”,5为水稻、小麦、公益林、能繁母猪、生猪等,为必保品种,其中水稻、小麦、公益林实行全市统保;“X”为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协调小组根据我市农业生产实际认定的可保品种。能繁母猪、生猪和可保品种参保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和养殖户,鼓励农业龙头企业为自建基地或与农户紧密联结的生产基地实行统一投保,鼓励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为社员统一投保,鼓励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以村为单位联户投保。

市财政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实行补贴,补贴标准由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上级要求和实际需要,适时调整公布。支持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扩大涉农保险种类和参保范围,对市委市政府重点推广的工作纳入政策性保险的,市财政进行补助。

三、工作要求

(一)农业产业是基础性产业,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业产业发展,根据集中财力办大事原则,聚焦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产业导向,整合各类资源,相互配合,集中投入,不断推动全市产业发展提升。根据机构改革方案和工作实际,对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调整,由市政府分管农业副市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市府办分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的副主任,市农业农村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发改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永康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供销社、市供电公司、人行永康支行分管领导任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由农业农村局主要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副主任。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与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

(二)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市委市政府决策要求,及时调整奖励补助目录、项目申报指南等,并公布实施;要坚持“扶大扶强扶优”,逐步提高项目补助起点,逐步退出对未获得食品安全(SC)认证的食品加工项目,未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种养植基地项目等未获得基本安全认证,以及规模过小、产业层次偏低、损害特色优势产业聚集发展的项目的补助;对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项目,3年内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生产主体,不予补助;要根据公开透明原则,建立健全农业补助申报、审核、公开等制度,确保涉农补助切实推进农业发展。

(三)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完善涉农资金绩效评价体系和全过程管理运行机制,确保专款专用;市财政局要加强资金监管,开展专项政策评价。要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把评价结果作为支农政策取消、调整、存续的重要依据。

五、其他事项

本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实行期3年。

本意见实施后,《永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永政〔2011〕2号)、《关于扶持现代农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永政发〔2015〕138号)、《永康市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永政办发〔2011〕74号)、《关于统筹推进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的意见》(永政办发〔2011〕45号)、《关于抓好2016年全市粮食生产工作的通知》(永政办发〔2016〕6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永政办发〔2015〕182号)、《永康市农业三项补贴政策改革实施方案》(永财农〔2015〕119号)等文件停止执行。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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