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的实施意见(试行)
2021-09-17 11:33:25来源:武义县人民政府阅读量:3142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推进城乡融合发展,优化城乡建设用地资源配置,引导和促进农村宅基地有序退出,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中办发〔2015〕49号)《浙江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3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我县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探索农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坚持“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增加农民群众改革发展获得感,进一步优化城乡用地结构,促进城乡融合发展。
二、退出原则
(一)依法自愿,合理补偿的原则。尊重法律赋予农民集体和农民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保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使用权人自愿前提下开展工作。对自愿退出农村宅基地且不再申请新宅基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确保退出农民利益不受损。
(二)统筹规划,合理利用的原则。坚持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为纲领,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与土地整治、新农村建设、扶贫攻坚等工作相结合,通过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等再开发利用方式,优化城乡建设用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三)循序渐进,量力而行的原则。根据县财政可承受能力,量力而行,稳妥有序地推进宅基地退出工作,并及时总结经验。优先实施地质灾害受灾户宅基地、可实施土地综合整治宅基地及经县政府批准同意退出宅基地的退出。
三、退出适用范围
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将其名下全部的合法宅基地退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以户为单位自动放弃再申请宅基地的权益,由政府给予相应补偿的行为。宅基地有偿退出适用范围如下:
(一)县国土局确定需搬迁避让的地质灾害受灾户宅基地;
(二)县农办确定的整村(包括自然村)下山脱贫、异地搬迁宅基地;
(三)整村(包括自然村)实施退出的宅基地;
(四)源口、清溪口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
(五)经县国土局、乡镇(街道)确定可实施土地综合整治的宅基地(土地综合整治面积按退出人口数计算,原则上不得少于60㎡/人);
(六)其他经县政府批准同意退出的宅基地。
四、退出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
退出户可选择以下二种安置方式中的一种:
(一)货币补偿安置。
货币补偿由退出宅基地面积补偿费用和退出人口补偿费用组成。其中退出宅基地面积补偿费用按确权登记土地面积525元/㎡(35万元/亩)的标准进行计算;退出人口补偿费用按退出户在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社员或保留社员资格的人员)人口数计算,补偿标准为4万元/人。对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退出户,仅进行退出宅基地面积补偿。实施货币补偿安置的,在货币补偿总额的基础上再行奖励10%。
整个行政村(包括自然村)宅基地全部退出涉及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建设用地的,给予确权登记土地面积525元/㎡的退出补偿。
(二)国有划拨公寓式住房安置。
按“进镇入园到区”原则,公寓式安置小区原则上选址在中心镇、园区乡镇、集镇等可以充分就业的地方。公寓式住宅用地实行国有划拨方式进行供地,可补办出让。
1.住房申购标准:对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安置房建筑面积按1人户建筑面积80㎡,2人及2人以上户每人60㎡的标准进行申购;对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退出户,按1人户标准进行申购。超标准申购的,最高不得超过标准面积的50%,附属用房(柴房、车库)不计入申购限额标准。实施公寓式住房安置的,由退出户与退出所在乡镇(街道)签订《公寓式住房安置协议》。
对整个行政村实施宅基地退出的,可根据退出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口数配备一定标准的产业用房和公建用房。产业用房、公建用房原则上按1:1比例进行配备,总计最高不得超过4㎡/人。
2.公寓安置房价格核定:申购标准范围内的安置房价格按建安成本价(即建筑造价)进行结算。超标准申购的安置房建筑面积价格按市场评估价(市场评估价等于国有出让土地条件下的房屋市场评估价减去国有划拨土地补办出让价格)进行结算。退出补偿资金与安置房申购资金实行多退少补。
整个行政村退出配备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产业用房和公建用房按建安成本价结算。因房屋结构、规划间数等原因,超出标准部分的建筑面积价格按市场评估价结算。
(三)补偿兑现。
1.货币补偿兑现:房屋拆除、不动产权证收回注销,并通过验收后,一次性支付补偿费用。
2.公寓式住房安置补偿兑现:房屋拆除、不动产权证收回注销,并通过验收后,由退出户与退出所在乡镇(街道)签订《公寓式住房安置协议》,退出补偿资金与安置房申购资金实行多找少补。
3.产业和公建公房兑现:整个行政村退出的宅基地,在退出宅基地完成土地综合整治并通过验收后,由安置小区所在乡镇(街道)兑现交付产业用房和公建用房。
4.其他:对经批准保留退出宅基地上房屋用于再开发利用或其他利用方式的退出户,在完成房屋腾空、不动产权证变更登记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依法完成征收后予以兑现。
五、退出程序及申报材料
(一)程序。
1.申请。农户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退出申请,填写《武义县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簿》,明确退出户、退出人口(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退出面积、申请补偿方式等内容。
2.核实。乡镇(街道)对退出情况进行核实,并就退出宅基地的利用方式提出初步意见。
3.审核。县农办负责对是否属于下山脱贫村内农户、是否已享受下山脱贫政策进行审核;县水务局负责对是否属于源口、清溪口饮用水源保护区进行审核;县国土局负责对是否属于地灾受灾户、宅基地退出面积、退出范围进行审核,并对退出宅基地的利用方式提出意见。
4.批准。相关部门审核后,县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年度资金安排及退出时序安排,批准宅基地退出。
(二)申报材料。
《武义县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簿》(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
六、退出宅基地利用方式
(一)实施土地综合整治。对退出的宅基地应优先实施土地综合整治,由当地村集体经济组织申报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进行复垦,并尽量复垦为水田,享受县土地综合整治资金补助政策。
(二)保留地上房屋再开发。对文物保护对象或根据县政府相关政策、规划,需保留退出宅基地上房屋再开发利用的,经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县政府依法办理征收手续后进行再开发利用或保留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再开发利用。
(三)其他利用方式。对规划为建设用地的退出宅基地,在拆除地上房屋后,可由县政府依法征收后按规划进行开发利用;对已编制完成村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其村内退出的宅基地可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宜林则林、宜农则农”的原则拆除房屋后进行再利用。
七、鼓励开展异地搬迁集聚区建设
对山区边远地区农村整村或部分不愿实施宅基地有偿退出的农户实施异地搬迁,不享受宅基地有偿退出政策。县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在中心镇、城郊边缘等统筹安排建设若干个农房集聚小区,集聚小区内按非公寓式住宅进行规划布局,以国有划拨方式进行供地,按异地搬迁(下山脱贫)用地进行管理,按“一户一宅、先拆后搬”原则落实到户。
农房集聚小区一般按集聚人口80㎡每人的用地标准(包括公建设施用地)进行规划建设。集聚小区由所在乡镇(街道)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地基建设、统一安排,地基费用由集聚小区所在乡镇(街道)确定。
八、资金筹集与拨付
(一)资金筹集。宅基地有偿退出补偿资金整合地质灾害异地搬迁补助奖励,县饮用水源保护补偿专项资金及其他由省市补助、县级财政配套的补助组成,不足部分由县财政保障。
(二)补偿资金拨付。补偿资金由退出户所在村集体向当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经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审核后拨付到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拨付到宅基地退出户。
九、工作职责
(一)部门职责:县农办负责下山脱贫村及村内下山脱贫农户是否已享受下山脱贫政策的确认工作;县国土局负责确认地质灾害避让搬迁户,所有退出宅基地面积,以及安置小区用地指标落实工作;县水务局负责保护区内宅基地退出确认及指导工作;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负责确定安置村行政归属管理;县教育局负责安置小区学区安排;县公安局负责安置户户口登记、注销、迁移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安置区资金安排、拨付及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县建设局负责安置小区规划选址、规划许可落实,建设方案、工程质量和房屋验收监管,并指导安置房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县农业局负责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工作。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县农办、财政、国土、水务、农业、所在乡镇(街道)等相关部门单位进行退出验收工作。
(二)乡镇(街道)职责:乡镇(街道)为退出实施责任主体和安置小区的建设业主。退出乡镇(街道)负责指导申报,核定退出人口、退出面积、补偿方式,进行补偿资金核对拨付,牵头实施宅基地复垦及再利用,督促旧房拆除、协助村集体做好退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等各项工作;安置小区所在乡镇(街道)负责安置小区规划、征地、报批、用地政策处理,安置房申购分配选房,不动产权证办理等工作。其中,安置房申购分配选房工作应安排在安置小区启动后,由安置小区所在乡镇(街道)制定实施细则,报县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领导小组批准后公布。
(三)安置小区建设单位职责:负责“三通一平”、安置房建设、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工作,协助做好土地征收、报批工作。
(四)村委会(经济合作社)职责:负责退出协议签订,退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口认定,协助做好退出面积核定,实施旧房拆除,进行退出宅基地复垦等再开发利用等工作。
十、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成立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乡镇(街道)和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领导小组,负责农村宅基地退出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督查和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农村宅基地退出日常事务管理、协调工作。
(二)强化指导。县农办、财政、国土、建设、水务、农业等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农村宅基地退出补偿工作要求,切实加强业务指导,积极探索、勇于实践,及时总结经验、完善做法,认真研究解决农村宅基地退出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阳光操作。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工作应坚持依法办事,做到公平、公开、公正,对办事程序、退出方案、安置政策、安置房源、财务收支等要进行公开,财务要单独建账列支,接受县纪委(县监委)、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监督。对假借他人之名或欺骗手段取得退出补偿的人员,由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依法从严处理。
十一、附则
(一)本意见自2018年10月20日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止。
(二)如已享受下山脱贫、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库区移民等政策的,不再享受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政策。
十二、其他事项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符合《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人员。
(二)退出的宅基地是指退出户成员名下所有已登记确权,取得不动产权利证书的宅基地。
(三)退出户中的“户”是指以宅基地使用权人为基础,由父母、夫妻、子女构成的家庭成员户,其中父母、达到法定婚龄子女的可视为单独一户,由其决定是否退出。
武义县人民政府
2018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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