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宣威市落实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实施方案
2021-09-16 18:09:51来源:宣威市人民政府阅读量:1603
为落实好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稳定农村教师队伍,提高乡村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教育均衡发展,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云政办发〔2015〕110号)、《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落实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的通知》(云教〔2016〕5号)和《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贯彻云南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的通知》(曲政办发〔2016〕66号)精神,结合我市乡村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为加强对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宣威市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周云锋 市人民政府市长
副组长:李姝烨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成 员:何 魁 市教育局局长
杨守邦 市财政局局长
吕世宏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张正龙 市监察局局长
邱光先 市审计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教育局,负责日常工作,何魁兼任办公室主任。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审核审批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教育局负责,生活补助款拨付发放由市财政局和市教育局负责。
二、实施原则
坚持“以岗定补,在岗享受,离岗取消,分档发放,公开透明”的原则。
三、实施时间及补助对象
(一)实施时间:2016年1月1日起。
(二)补助对象:除学校所在地为居委会的全市在职在编在岗教职工和在职在岗特岗教师。
四、区域分类和补助标准
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的标准分区域、档次核发,区域和档次划分情况详见附表。
五、发放及管理办法
(一)分类分档发放。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标准综合考虑教师任教学校所在地艰苦程度,分不同档次进行补助,向条件艰苦地区和村级小学、教学点倾斜,不吃大锅饭、不搞平均主义。
(二)动态管理。严格落实“以岗定补,在岗享受,离岗取消”的补助原则,教师在岗时享有,离开农村教师岗位(包括退休)后自然取消。学校布局调整或教师变动,从调整(变动)后的次月起取消相应补助,按新学校补助标准执行,今后如有新增乡村学校,参照本乡(镇、街道)最近学校确定补助标准。乡村教师补助按岗位兑现,在职不在岗人员不得享受补助。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享受补助:
(1)一个月内旷工超过1个工作日的;
(2)一个月内请病假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或请事假累计超过3个工作日的;
(3)支教人员享受政策补贴超过乡村教师补助的。
2.有下列情形者可同等享受补助:
(1)经市教育局批准派到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支教的城区教师,按政策补助低于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的;
(2)因工(公)致伤(残)在治疗期间的;
(3)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含公休假、产假、婚丧假),在规定假期内的。
(三)审核权限。补助发放以学校为单位,首次发放时由各学校统一填写有关表册,并在校内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经中心学校校长或中学校长签字(签章),市教育局审核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批,随教师工资按月直接发放到教师个人账户,不进入工资档案,不列入工资统发。
(四)实名管理。对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对象、补助人数、补助标准和发放等情况进行实名管理。
六、资金来源
按照“地方自主实施、中央综合奖补”的原则,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宣威市级财政承担,省财政统筹安排资金,对落实差别化补助的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予以综合奖补。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严格落实。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是一项稳定乡村教师队伍的民生工程,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乡村教师的关怀,各有关部门、学校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严格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
(二)认真审核,规范操作。各学校是申报、发放乡村教师补助的主体,要实事求是、规范操作,对补助人员、补助标准进行公示;市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要严格审核,防止和杜绝弄虚作假、虚报瞒报。
(三)强化督查,严肃责任。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市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监察局等部门要组成督查组,对乡村教师补助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督查,对虚报瞒报、违规操作和落实不力的单位或个人,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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