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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罗平县“一村一品”专业村(镇)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试行)

2021-09-15 17:44:58来源:罗平县农业农村局阅读量:94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罗平县“一村一品”专业村(镇)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快建设一批主导产业鲜明、竞争力强的 “一村一品”专业村(镇),推进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曲靖市“一村一品”专业村(镇)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结合罗平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罗平县“一村一品”专业村(镇)的申报、认定、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一村一品”专业村(镇),是指主导产业突出、产业规模化组织化水平较高、产品市场竞争力较强、联农带农效果好、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行政村、乡镇(街道)。

第四条 主导产业主要是特色种植业、养殖业、传统手工业、农产品加工业,也可以是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农村电子商务等行业。

第五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乡(镇、街道)负责组织专业村(镇)申报,做好遴选、初审、推荐等工作。

第六条 “一村一品”专业村(镇)的认定每年集中开展一次,坚持公开、公正、公平,优中选好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主导产业突出。专业村主导产业收入占全村农业经济总收入30%以上,从事主导产业的农户占农户总数40%以上。专业镇(乡、街道)主导产业收入占全镇农业经济总收入30%以上,从事主导产业的农户占农户总数25%以上。

第八条 绿色发展方式明显。主导产品产地环境符合农产品生产质量安全的要求,连续3年实现农药、化肥零增长。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中国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认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等的专业村(镇)优先认定。

第九条 联农带农效果好。专业村应注册有农业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1户以上;专业镇(乡、街道)区域内应有经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县级(含县级)以上的农业龙头企业或市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等新型经营主体3户以上;新型经营主体通过土地流转、劳动用工、合同订单、入股分红等方式与农户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专业村(镇)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应分别高于所在镇(乡、街道)、本县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以上。

第十条 组织化程度高。专业村(镇)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入社农户数占专业村、专业镇从业农户数比重分别为30%和 20%以上,并与专业批发市场有效对接,或与龙头企业形成产业化联合发展模式。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遴选申报。县级“一村一品”专业村(镇)由乡(镇、街道)根据申报条件,遴选符合条件的专业村(镇)申报。

第十二条 审核推荐。乡(镇、街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在符合申报条件的情况下,推荐上报县农业农村局。

第十三条 评审发布。县农业农村局根据乡(镇、街道)上报的申报材料,组织开展材料审核和现场实地考核。符合条件的,经公示无异议后,认定为罗平县“一村一品”专业村(镇),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四章 监测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一村一品”专业村(镇)竞争淘汰机制, 县农业农村局对认定的罗平县“一村一品”专业村(镇)实行动态管理、运行监测,监测周期为3年。国家、省、市认定的‘’一村一品“专业村(镇)的运行监测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通过运行监测,对不具备条件的示范村(镇)进行淘汰除名,对具备条件但因行政区划原因发生村(镇)名称或产品品牌名称有变化的专业村(镇)进行信息更新。

第十六条 各乡(镇、街道)应及时全面了解辖区内“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发展新情况新问题,对认定满3年的示范村(镇)在对照申报条件的基础上,按要求填报监测材料,出具监测意见上报县农业农村局,经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后发布运行监测结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罗平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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