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嵊州市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及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09-08 17:35:01来源:嵊州市人民政府阅读量:653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嵊州市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及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25日
嵊州市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及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实施藏粮于地战略以及省委《关于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扎实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的通知》(浙委办〔2012〕55号)和《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3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保护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54号)、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通知》(浙土资发〔2016〕5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浙财农〔2015〕149号)等有关规定,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障粮食生产安全,建立耕地保护激励长效机制,深入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切实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保护耕地的主动性、积极性,结合我市省级耕地保护补偿机制试点县市的工作经验及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耕地保护补偿机制按照“谁保护、谁受益”、“分级负责,突出重点”的要求,对耕地保护全面进行经济补偿。缩小农田保护与建设用地利益差距,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保护耕地,特别是保护永久基本农田的积极性,保障粮食安全和农业环境,维护生态环境,促进我市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耕地保护补偿对象分为承担耕地保护任务和责任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承担耕地保护任务和责任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对承担耕地保护,尤其是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并依法签订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承担耕地保护任务和责任的农户是指对承担耕地地力保护、不破坏耕地的承包农户。
第四条 耕地保护补偿范围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和其它一般耕地。
下列耕地不纳入补偿范围:已作为畜牧(水产)养殖使用的耕地,发展林果业的耕地,成片粮田用于设施农用地的耕地(简易大棚设施蔬菜用地除外),被征(占)用进行非农业建设等已改变土地用途的耕地,常年抛荒的耕地,以及耕地占补平衡中补充耕地的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
第五条 耕地保护补偿资金标准分两块,即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护耕地的以奖代补实行的耕地补偿和对承包农户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保护补偿(以奖代补)标准为60元/亩(面积为本行政村范围内符合上述第四条要求的耕地面积)。
承包农户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根据统计面积核定,并严格掌握补贴政策界限(面积为所拥有承包权范围内的耕地并符合上述第四条要求的耕地面积)。
耕地保护补偿资金每年支付一次。补偿标准可根据我市社会经济水平及物价上涨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六条 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和省的财政转移支付及市本级安排的资金。
第七条 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发放程序。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保护补偿(以奖代补)资金的发放程序。
1.准备工作:每年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和其它一般耕地,结合规划数据库年度更新成果,提供上一年度或本年度各行政村区域范围的耕地面积和图纸等资料。
2.审查核实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调查、审核、认定、公示、统计等工作。各村的耕地保护补偿必须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期不少于7天,如有异议,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复核,并进行修改;若无异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上报市国土资源局。
3.发放补偿资金: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汇总,与市财政局和市农林局联合行文发放年度村级耕地保护补偿(以奖代补)资金。由市财政局下拨资金至乡(镇、街道),由乡镇级财政划入各村,由各村负责管理、分配和使用。
(二)承包农户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程序。
1.基础调查工作:每年由各行政村填写《嵊州市中央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申报表》。
2.审查核实工作: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认定、统计汇总,认真填写嵊州市中央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汇总表,经公示7天无异议后,上报市农林局。
3.发放补偿资金:经市农林局审核汇总后抄告市财政局和市国土资源局。由市财政局直接通过邮政银行的“一卡通”发放给承包农户。
第八条 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使用。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保护补偿(以奖代补)资金主要用于农田基础设施修缮、地力培育、耕地保护管理等,在确保完成耕地保护任务并符合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也可用于发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等。资金实行“村账乡镇代理”,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和民主议事规则,制定资金使用方案,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后,按规定使用。
对承包农户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主要用于承担相应的耕地保护责任,做到耕地不被非法占用、不撂荒、地力不下降。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级工作经费核定。为有效开展该项工作,核定工作管理经费为5元/亩·年,面积以最终村级耕地补偿面积相一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级总经费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拨付,超过2万元的按实核拨。该项经费主要用于永久基本农田日常保护设施管护维修和村级镇级调查经费补贴等。
第十条 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的发放与补偿对象区域内是否发生违法用地或其他破坏耕地行为相挂钩。
(一)没有发生上述违规行为的,全额发放当年补偿资金。
(二)存在上述违规行为,并自行整改到位的,全额发放当年补偿资金。
(三)存在上述违规行为,由乡(镇、街道)及以上组织强制整改的,减半发放所涉及行政村当年补偿资金,其中违法用地涉及农户的,则全额扣发该农户的耕地保护补偿资金。
(四)存在上述违规行为,未整改到位的,取消所涉及行政村当年补偿资金发放,其中违法用地涉及农户的,则全额扣发该农户的耕地保护补偿资金。
第十一条 违法用地及其他破坏耕地的行为可通过卫片遥感检查、群众举报、日常巡查、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等方式发现。上述类型最终以市国土资源局认定提供为准。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耕地保护,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责任主体。耕地保护补偿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市财政局负责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筹措、拨付和监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和其它一般耕地地块和面积的核定及违法用地的认定,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保护补偿(以奖代补)资金申报程序的合规性负责;市农林局负责对破坏承包耕地耕作情况的认定,并对承包农户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申报程序的合规性负责。
第十三条 市政府建立市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耕地保护补偿工作,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市长任副组长,市府办、监察、财政、国土、农林、审计、统计、城管执法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主要负责协调和指导督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组织落实等工作。市各相关部分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同时各乡(镇、街道)相应成立耕地保护补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区域范围内的耕地保护补偿工作。
第十四条 每年市人民政府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状,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与承担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有关单位签订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明确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地块、面积、期限和保护责任等相关事项。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农林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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