鄢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鄢陵县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办法的通知
2021-09-07 10:26:52来源:鄢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1069
各镇人民政府,产业集聚区、花木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直各相关单位:
《鄢陵县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2020年9月4日
鄢陵县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高标准农田是农业、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为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果,改变“重建轻管”的现状,确保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正常运行,使其持续发挥效益,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打造全国重要粮食生产核心区的实施意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河南省高标准粮田保护条例》《河南省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理顺农业灌溉用电设施管理体制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高标准农田是指土地平整、集中连片、设施完善、农电配套、土壤肥沃、生态良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旱涝保收、高产稳产,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工程建后管护是指对工程设施进行管理、维修和养护,确保工程原设计功能运行正常。管护主体应对工程设施开展必要的日常维护、局部整修和岁修。日常维护是对工程进行经常保养和防护;局部整修是及时处理工程局部或表面轻微的缺陷和损坏,保持工程的完整、安全与正常运行;岁修是指每年(或周期性)进行的、对经常养护所不能解决的工程损坏的修复。维修养护不包括工程设施的扩建、续建、改造等。
第三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按照“谁受益、谁管护”原则进行工程建后管护。坚持建管并重,注重源头预防,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农户、专业管护人员、用水协会以及合作组织等共同参与的管护体系和“县督导、镇监管、村为主体”的建后管理机制,层层压实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责任,实现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有主体、有人员、有资金、有标准、有考核,确保农田工程设施定期有维护,确保发挥工程的长期效益。
第二章产权归属与移交
第四条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设完工后,县政府要组织对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县农业农村局要对项目工程做好分类编号、登记造册,建立工程档案。
第五条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档造册后,县农业农村局应将项目的所有权、经营权、管理权及时移交给项目所在地的镇政府,并办理移交手续。工程设施移交后,本着属地管理的原则,产权和管护责任随即交由项目所在地的镇政府负责。
第六条做好基础设施移交工作,项目移交内容主要有:高标准农田各类工程设施、材料设备、有关资料及电力低压部分交由镇村管护;电力高压部分由电业部门负责接收、管护。工程设施移交应填制工程移交清册,内容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内容等。移交时,要有移交方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人、股室负责人签字盖章,接收方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签字盖章。
第三章管护范围及标准
第七条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范围:
(一)按照《关于印发<河南省已建高标准农田重点设施普查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豫农文〔2020〕56号)要求,“十二五”以来建设的农田重点设施,由县级政府研究安排进行整改,对毁坏的农田设施,制定维修计划,筹措专项资金进行维修,恢复设施功能后纳入管护范围;2019年及以后建成的高标准农田经验收合格后,全部纳入管护范围。
(二)建成后的高标准农田经省、市、县级验收合格后,由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办理移交手续,纳入管护范围,开展管护工作。一年内(保修期),发现工程设施因质量缺陷导致的损坏由施工单位负责整改和修缮。
第八条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标准:
(一)灌溉与排水工程、农田输变电工程管护标准:水井、井台、水泵、管道、出水口、桥、涵、输电线路、配电设施及相关配套工程设施完好,正常使用;排水沟渠无杂物、堵坝、排水顺畅。
(二)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管护标准:路面环境维持整洁,路肩与路面平整无杂草、杂物,通行顺畅。农田林网和道路两侧树木三年保存率达到85%以上,确保农田防护和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四章管护组织与职责
第九条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是国家和集体投入兴建的惠民工程,是保证农业粮食稳产高产的重要保障,必须依法进行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变更,不准随意损坏和改变用途。
第十条县政府对工程设施建后管护负总责,县农业农村局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监督指导和检查考核工作。
第十一条工程所在地的镇政府作为农田基础设施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要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农田基础设施管护组织和管护队伍,承担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职责,负责监督、检查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理维护的落实。各村民委员会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理维护的主体,具体负责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第十二条各镇根据实际情况及项目工程特点,因地制宜,探索不同的管护模式,发挥合作社、家庭农场、用水协会作用,形成管理者、使用者、质量监督者三者合一的工程设施建后管护机制。
第十三条各类管护模式均要安排专职的管护人员。根据管护任务,鼓励村干部兼职管理,管护人员纳入村公益岗位开发,补助应从村集体经济中开支;管护人员,专(兼)职管护员应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踏实肯干、责任心强且有劳动能力。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建档立卡贫困户,也可以个人申请、群众推荐、公开竞争产生。
第十四条专(兼)职管护员要熟悉管护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布局和现状,认真做好管护工作,保证管护工程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五条各管护主体要认真落实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工作,宣传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积极引导村民珍惜爱护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所有村民都有维护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损坏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行为。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责令损坏者予以修复或缴纳维修费用,并立即向村民委员会报告情况,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向镇政府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十六条在已经流转的高标准农田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和服从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的监督,不得损坏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不得擅自变更高准农田工程设施的用途和服务范围,并承担对工程设施的检查、维修和养护义务。
第五章管护经费来源及使用
第十七条建立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经费保障机制,多渠道筹措管护经费,主要用于管护人员的工资及工程维修费用。专项管护资金主要来源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结转结余资金、新增耕地指标交易资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结余资金优先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管护,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结余资金不足时,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打造全国重要粮食生产核心区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0〕14号)规定,安排一定比例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及新增耕地指标交易资金,用于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同时,鼓励吸收社会捐助、自筹等多种形式,拓宽筹资渠道。
第十八条管护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使用情况必须公开,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每年对管护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奖励与惩罚
第十九条对在高标准农田管护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同时优先安排管护资金及涉农项目;对破坏农田基础设施及配套设备的人员给予严厉惩罚。
第二十条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破坏高标准农田建设设施行为进行举报或主动阻止破坏行为,为保护高标准农田设施作出突出贡献,经查证后情况属实的个人或集体,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并为举报者严格保密。
第二十一条因管护人员失职失责,造成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不能正常发挥效益,甚至损毁严重的,将严格追究管护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有意损坏项目工程或不听管护人员劝阻,寻衅闹事者,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每半年对各镇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维护工作进行检查评比,对维护好的镇,在资金、项目上给予倾斜;对维护不到位的镇,取消相关项目并通报批评,因工作失职失责造成高标准农田工程损毁严重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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