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关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9-03 09:14:32来源: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742
各涉农街道办事处、中原高新区管委会、柏庄镇政府,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北关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9年2月1日
北关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运行管理,规范工程供水经营活动,促进农村饮水安全供水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河南省水利厅关于转发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北关区境内全部或者部分利用国家资金所修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集中供水工程,单村或联村的集中供水工程。
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在区政府领导下,各部门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制定优惠政策和措施,依法保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主体及用水受益户的合法权益。
区农林水牧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区财政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的资金监管,每年安排一定的财政预算资金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管护的资金扶持。
区疾控中心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的水质监测。
区环保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源的水体监测和水源地的环境监管。
区发改委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价的核定和监管。
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制定相应管理细则,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其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有偿供水,受益单位和个人应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自觉遵守并依据本《办法》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义务,对故意破坏、损害工程设施和浪费水的行为,人人有权制止,并向管理单位举报,以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发挥效益,更好地服务受益群众。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六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根据投资渠道和投资规模,明晰产权归属,成立管理单位或管理组织,明确管理职责,并实行专业化管理和各涉农街道办事处(园区、镇)、用水户协会参与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一)中原高新区管委会(柏庄镇)集中供水工程产权由区农林水牧局移交给中原高新区管委会(柏庄镇)管理,产权归中原高新区管委会(柏庄镇)。
(二)跨行政村或单村的集中供水工程的产权归受益村集体所有。
第七条对国家投资或以国家为主参与投资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不得拍卖、转让其产权。使用权由产权所有单位按市场经济方式采取租赁、承包等方式进行经营管理。租赁、承包等回收资金,均由产权所有单位收回作为农村饮水工程发展基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继续用于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区农林水牧局及时向产权单位办理工程移交手续。产权单位要及时确定供水管理组织或个人,制定管理办法,进行工程运行管理,负责对其工程资产保护、供水安全、工程运行及维护。
第三章供水管理
第九条各涉农街道办事处(中原高新区管委会、柏庄镇)要明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指导和监督。负责水厂运行管理人员的培训,确保工程良性运行。并代表各涉农街道办事处(中原高新区管委会、柏庄镇)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国有资产行使管理权,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保值。每个工程都要落实专门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设备操作规程、定期维修保养制度等各项管理制度,保障供水工程设施安全运行。
第十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工程运行中的水质监测记录、地下水位动态变化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等,供水单位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生产区域内要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水厂厂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加强日常巡查,确保水厂安全。
第十二条供水管理人员要加强对供水设施、设备、管网的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安全可靠,运行正常。
第十三条供水单位要严格按照农村饮水安全卫生标准要求,进行水质消毒等方面的处理,保证供水质量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区疾控中心要按有关要求定期进行水质检测,对水质检测不合格的,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供水单位限期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供水单位逾期未处理到位的,供水工程的管理主体应按照合同规定收回工程运营权。
第十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单位为公益性服务单位,享受政策优惠。
第十五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优先保证工程设计范围内居民的生活用水需要,有条件的可兼顾工业和第三产业等生产用水。
第十六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管网的维护以用户水表为界,入户表以上部分由供水单位负责,入户表及以下部分由用户负责。
第十七条新增用水户应向供水单位提出申请,由供水单位安排人员负责勘察、设计和施工安装,用户应向供水单位交纳相应的工程费用。严禁擅自改动、拆除供水设施和私接管道取水。用户有维护入户的水表、表井清洁和安全的责任。
第四章水费管理
第十八条为确保供水工程的管护到位及长期正常运行,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必须实行有偿供水。用水户均应安装计量水表,按时交纳水费。逾期未交纳水费的,可停止供水。
第十九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应按照确保水厂或供水站能长期正常运转保本微利的原则进行核定。集中供水工程供水价格由区发改委核定。单村工程可根据该工程特点依法由发改部门或所在村委会采取“四议两公开”办法确定。
第二十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单位要建立“明白栏”,水量、水价、收费公开,严格履行财务有关规定,接受用水户的监督。
第五章工程保护
第二十一条各涉农街道办事处(中原高新区管委会、柏庄镇)要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及水源地的保护,划定好保护范围,设置明显标志。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构筑物3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生活区和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不得修建污水渠道。在供水主管线两侧3米范围内严禁取土、植树和建设永久性建筑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供水主管线上修建建筑物。特殊情况,确需供水管道迁移或改道的,需报区农林水牧局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所需全部费用由需要迁移或改道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为加强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的维修管护,以涉农街道办事处(中原高新区管委会、柏庄镇)为单位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管护专项资金”专户,维修养护专项资金由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并用于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的维修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各涉农街道办事处(中原高新区管委会、柏庄镇)作为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的管理主体,应加强供水工程的日常管理监督工作。因管理不到位造成供水工程损毁或废弃的,由管理主体自行筹资进行修复,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私自拆迁、毁坏供水设施及私自接水、窃水或破坏水源、污染水质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供水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违章操作,造成经济损失、出现水质污染、造成人员伤亡等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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