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政〔2021〕4号汤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汤阴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9-02 15:16:57来源:汤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749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现将《汤阴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年6月22日
汤阴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对县级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保护农民利益,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储备粮在粮食市场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河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是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县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它突发事件的粮食。
第二条从事和参与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储备粮的规模按《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规定,我县按保持人口3个月的基本口粮确定。
第四条县级储备粮应当严格管理、严格制度、严格责任,确保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
汤阴县县级储备粮的粮权属于县人民政府。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确保县级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第五条县级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县发展改革部门、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财政部门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根据宏观调控需要提出,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工作,依法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县财政部门负责按照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县级储备粮规模和利息费用补贴标准安排县级储备粮购入资金贷款利息和保管费用。贷款利息按照农发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利率如实补贴,储备粮保管费用及轮换费用补贴参照省级储备粮费用补贴标准执行,地方储备粮补贴全部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足额拨付利息及保管费用,每季度拨付一次。轮换价差和动用价差亏损部分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和县财政局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据实弥补。
第八条县农业发展银行负责按照国家储备信贷管理政策及规定,安排县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县级储备粮贷款、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银行资金和财政补贴。不得以县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和清偿债务。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县级储备粮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等有关部门举报。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其他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县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建议,县发展改革委员会同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财政局、县农业发展银行联合下达给承储县级储备粮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具体实施。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县级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应根据粮食入库时间、粮食品质、仓储条件、市场情况,按照县级储备粮出入库的要求,提出年度轮换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承储企业应按照当年的轮换计划和先入先出的原则,根据县级储备粮的品质和入库年限,提出年度轮换申请,报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批准并抄送有关部门后,实施储备粮轮换。轮换期为三到六个月,超过六个月的应向县发展改革委、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财政局报告。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负责对轮出、轮入时间、数量、质量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县级储备粮在规定的轮换期间,贷款利息、承储费用照常拨付。
第三章储存管理
第十五条县级储备粮的承储企业应达到以下条件:
(一)仓库容量达到县级以上地方储备粮承储资格的容量规定,仓储条件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和储粮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食方式、粮食品种、粮食储备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粮食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有检测储备粮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的条件;
(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无违法经营记录;
(六)符合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条件,并相应达到信用等级标准。
第十六条依照本办法取得县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的企业应当与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签订县级储备粮承储合同。承储合同应当载明承储品种、数量、质量、期限、承储费用,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合同变更和解除条件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十七条正常情况下,储备粮储存周期为4年,承储企业对县级储备粮必须实行仓式保管,不得露天存放。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十八条承储企业必须保证县级储备粮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十九条承储企业对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粮油储藏技术规范》(GB/T29890-2013)、《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5号令),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第二十条承储企业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储备粮的轮换补库任务。承储单位销售货款应当及时存入在农发行汤阴县支行开设的存款帐户上。逾期未完成轮换补库任务的,视为储备粮数量不实,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除追回储备补贴外,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承储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县有关储备粮管理的法规、政策、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各项管理制度,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并在当地农业发展银行开设基本存款专户;
(二)建立、健全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三)对县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必须及时报告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
(四)按照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农业发展银行有关统计制度要求,定期统计、分析储备粮的储存情况,并将统计、分析情况报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农业发展银行。
第二十二条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瞒报县级储备粮的数量,在县级储备粮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擅自串换县级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县级储备粮的储存地点;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县级储备粮陈化、霉变;
(二)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县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三)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以县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对外清偿债务。
第二十三条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破产或出现其他情况,不宜承储县级储备粮的,其储存的县级储备粮应当及时调整到其他承储企业。
第四章县级储备粮的动用
第二十四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县级储备粮:
(一)全县或部分地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
(三)县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动用县级储备粮,由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县财政部门、县农业发展银行提出动用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县财政部门、县农业发展银行,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由承储企业具体实施。紧急情况下,县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县级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五章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县发展改革委、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承储单位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政策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承储单位检查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县级储备粮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定期或根据需要对承储单位进行财务审计,了解其财务、经营状况;
(五)对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在县级储备粮管理工作中,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承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成承储企业立即予以纠正或者处理。发现储备粮承储单位不再具备承储条件的,由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成该承储企业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组织实施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
(二)入库的县级储备粮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要求,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和以旧顶新的;
(三)对县级储备粮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账账不符、账实不符、虚报瞒报县级储备粮数量的;
(四)发现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五)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擅自串换县级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县级储备粮储存地点和仓号的;
(六)以县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抵押或者清偿债务的;
(七)承储单位违反储备粮管理规定、因管理不善或其他原因构成县级储备粮潜在风险的;
(八)县级储备粮承储单位将县级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造成县级储备粮损失的;
(九)对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造成影响的其它行为;
(十)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县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保管费用等财政补贴的;
(十一)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汤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汤阴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汤政[2011]43号)同时废止。
汤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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