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南昌市农村建房最新政策:10月1日起施行,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2021-08-30 17:41:50来源:农交网阅读量:12690
2020年12月10日,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了《南昌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从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那么2021南昌市农村建房最新政策是怎样的?农交网小编整理如下:
2021南昌市农村建房最新政策
一、农村建房应满足哪些条件?
根据《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住房建设:
1.无自有住房或者现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三十平方米的;
2.住房依法被征收的;
3.因灾害、政策性移民等,需要搬迁安置的;
4.退出原有农村宅基地向中心村、集镇或者农村村民集中建房点集聚的;
5.现有住房经鉴定属于危房需要拆除的;
6.为改善居住条件等需要拆旧建新的;
7.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住房建设的其他情形。
小编提示:农村村民申请住房建设因规划实施、古建筑保护、文物保护等不能原址重建的,原有住房和农村宅基地经依法处置后,可以申请新的农村宅基地建房。
二、房屋应当满足哪些要求?
根据《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村民住房建设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确需占用耕地的,每户农村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占用原有农村宅基地或者空闲地的,每户农村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80平方米;因地形条件限制、居住分散而占用荒山、荒坡的每户农村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240平方米。
农村村民每户住房建设房基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建筑面积(含附属用房)不得超过350平方米,住房层数不得超过3层,住房檐口高度不得超过11米。
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额内制定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用地标准。
三、哪些情况不能批准建房?
根据《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用地申请不予批准:
1.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的;
2.一户多宅的;
3.现有农村宅基地面积能够满足分户后面积标准的;
4.申请的住房建设用地存在权属争议的;
5.原有住房被征收后已经补偿安置的;
6.申请人出卖、出租、赠与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其住房的;
7.申请人将现有住房改作非生活居住用房的;
8.申请人有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未处理结案的;
9.申请人属于政府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的;
10.申请人离婚,对农村宅基地及其住房权益未处置完毕的;
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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