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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遂昌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遂昌县农业农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8-19 17:41:14来源:遂昌县农业农村局阅读量:718

各乡镇(街道),局属各单位

为规范农业农村项目管理行为,提高农业农村项目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202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遂昌县农业农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遂昌县农业农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农村项目管理行为,提高农业农村项目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央、省、市、县财政设立,归口县农业农村局管理,具有特定目标和专门用途,实行项目化管理的各类专项资金。

第三条 农业农村项目管理包括项目储备、资金分配、立项申报、项目实施、竣工验收、资金使用的管理。

第四条 农业农村项目投向应符合我县乡村振兴战略整体布局,注重产业集聚、融合发展,为实现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总要求提供有力支撑。

第五条 以奖代补、个人补助、教育培训、营销宣传、展示示范、农产品检测等无法纳入项目化管理的资金不适用此办法。

第六条 高标农田建设项目资金、扶贫项目资金、美丽乡村建设项目资金项目储备、立项申报、项目实施、竣工验收、资金使用等环节暂按原程序要求执行,同时项目储备、项目建设计划下达相关信息应同步向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以下简称项目办)。

第二章 项目储备

第七条 项目储备程序

(一)信息发布。项目办下达项目储备通知,并在遂昌县政府网上公开,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储备项目。

(二)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相关申报资料,并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储备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1.储备项目申报表;2.项目实施单位基本情况表;3.必要的附件(营业执照、土地来源证明、设施农用地备案资料、现状照片等)。

(三)乡镇初核。各乡镇(街道)对申报储备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进行审核,并对项目申报单位主体资质、项目实施基础条件、技术可行性、用地等前置条件以及重复申报等情况进行重点审核,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局业务科室。

(四)部门审核。局业务科室对申报储备项目进行复核,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项目办

(五)公示入库。项目办定期将通过审核的申报储备项目在中国遂昌政府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后分类列入项目储备库。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八条 资金分配程序

(一)项目办根据上级专项资金下达情况,通知局业务科室申报使用需求。

(二)局业务科室根据上级专项资金的政策导向、绩效目标、支持重点、任务要求申报使用需求,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项目办

(三)项目办提出专项资金使用分配方案建议,局党组研究同意后下达。

第四章 立项申报

第九条 项目立项程序

(一)局业务科室根据专项资金使用分配方案从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选择储备项目,指导申请立项的项目实施单位完善立项评审材料后报项目办

申请立项的项目实施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并装订成册:1.实施方案(附简表);2.项目预算编制;3.承诺书;4.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二)项目办组织专家对拟立项项目进行现场勘察及综合论证评审,项目评审结论分为项目可行和项目不可行,项目评审结论为不可行的项目不予立项。

(三)评审通过的项目经局党组研究同意后,在中国遂昌政府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后,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联合下达项目建设计划(项目办负责统一发文)。

(四)项目立项申报工作原则上应在上级资金和工作任务(任务清单)下达后4个月内完成。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必须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建设计划组织实施,项目建设自筹资金必须按计划落实到位,财政补助资金必须用于规定建设内容。项目实施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期限,确需变更的项目,经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由乡镇(街道)书面上报项目变更请示,经县农业农村局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聘任专(兼)职会计,严格执行财政部门的财务管理规定和各级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实行专账或专项核算管理,专款专用。资金核算要真实反映项目建设的情况,做到票证合法、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计划下达后,3个月内未启动项目实施的(因不可抗力除外),取消该项目立项资格。未在规定期限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的,终止项目。

第十三条 局和各乡镇(街道)业务科室应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检查指导,督促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建设计划完成项目建设。

第六章 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程序

(一)项目实施单位完成项目建设计划后,应在1个月内向局业务科室申请竣工验收,并提交以下材料(项目预算编制单位、项目结算书编制单位、项目结算审核单位须互不相同):1.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2.项目实施总结;3.项目下达计划文件;4.项目预算编制;5.项目招投标资料;6.项目实施各类合同;7.会计资料(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收支票据、税务发票、银行对账单);8.项目结算书(工程类)9.项目结算审核报告(工程类)10.专项审计报告;11.项目实施前后照片;12.其他需要的相关材料。

(二)局业务科室对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根据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牵头组织5人以上(单数)验收组,原则上在30天内组织竣工验收。暂不能通过验收的项目,由验收组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后仍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终止项目。

(三)验收组由局分管领导、业务科室人员,乡镇(街道)分管领导、业务科室人员,工艺技术、工程技术、基建财会等方面专家组成。项目实施单位、使用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配合验收工作。

第十五条 竣工验收内容

(一)项目是否按建设计划完成。

(二)项目资金是否实行专账或专项核算管理、专款专用,是否做到票证合法、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三)项目档案资料是否齐全并归档。

(四)项目效益是否达到预期效果。

(五)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验收不予通过:1.弄虚作假或多头申报,套取资金的;2.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或投资规模,造成重大影响的;3.严重违反财政资金使用规定的;4.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七章 资金使用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货物采购费用、服务采购费用(不含政策处理费),原则上不得直接对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服务采购费用进行配套补助。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拨付

(一)项目实施单位完成竣工验收后进行资金拨付。

(二)政府投资项目可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资金拨付。

第八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51起施行,未尽事宜参照上级有关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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