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东南州雷山县畜禽养殖禁养区优化调整划定方案
2021-08-20 16:20:52来源:雷山县人民政府阅读量:1013
根据《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753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工作的通知》(黔环通〔2019〕169号)等文件要求,为全面落实国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推动农业污染源减排和区域环境质量改善,优化畜禽养殖业结构,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充分结合我县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全域旅游示范区建设和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的要求,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实现畜禽养殖业的分区管理,进一步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促进我县畜禽养殖业生产与生态环境保护调发展。
二、划定原则
(一)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发展相协调原则。
(二)坚持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三)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相一致原则。
(四)坚持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原则。
(五)坚持依法监管原则。
(六)坚持畜牧养殖业发展现状与发展规划相结合的原则。
(七)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三、划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四、术语定义与规定
(一)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指达到《贵州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以下简称养殖场)。
(二)禁养区。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已划定禁养区禁止建设养殖场的范围内,禁止存在任何养殖场。已划定禁养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范围内,禁止新建、改建或扩建养殖场,现有养殖场应消除环境污染,实现粪污全量资源化不排放污染。对禁养区内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养殖场要逐步迁出或关闭。
(三)非禁养区。除禁养区以外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非禁养区。在畜禽养殖非禁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防治措施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五、禁养区划定
雷山县畜禽养殖禁养区总面积为309.96km2(详见附件),其中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禁养区面积为16.6km2;禁止建设养殖场的禁养区面积为293.36km2。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禁养区积共20.96Km2;其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4.40Km2,二级保护区16.56Km2,一级保护区属于禁止建设养殖场区域,二级保护区属于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二)自然保护区。雷公山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雷山县境内共206.25Km2,均属禁止建设养殖场区域。
(三)风景名胜区。西江千户苗寨景区0.4715km2、郎德上寨古建筑群1km2,共1.4715km2,均属禁止建设养殖场区域。
(四)城镇居民区。县城、乡(镇)规划禁止建设区域以及建成区共13.22Km2,均属禁止建设养殖场区域。
(五)交通干线防疫区。黎炉路:黎平-炉山(雷山段)、凯雷高速公路、雷榕高速公路(建设中)等道路两侧外延500米范围共74.01Km2,均属禁止建设养殖场区域。
六、工作要求
(一)禁养区禁止建设养殖场的范围内,禁止存在任何养殖场。已划定禁养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范围内,禁止新建、改建或扩建养殖场,现有养殖场应消除环境污染,实现粪污全量资源化不排放污染。对禁养区内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养殖场要逐步迁出或关闭。
(二)在禁养区内的原住居民,进行的养殖活动达不到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的可以保留。
(三)禁养区划定完成后,县农业农村局、州生态环境局雷山分局等部门要按照县人民政府统一部署,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协助做好禁养区内确需关闭或搬迁的已有养殖场关闭或搬迁工作。
(四)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在受理和办理畜禽养殖项目环评、规划、用地、备案、资金补助时,应严格执行本方案,切实推进畜禽养殖可持续健康发展。
(五)禁养区划定后原则上5年内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调整方案报经州生态环境局、州农业农村局技术审核后,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七、保障措施
(一)广泛宣传,公众监督。各乡(镇)和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特别是要大力加强面向农村的宣传,及时报道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畜禽养殖污染事件和治污典型,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声势。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是保护和改善我县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依据,县人民政府将根据划分要求,把任务指标作为目标责任制,落实到各乡(镇)和相关部门进行考核,做到任务具体,责任到位。各乡(镇)和相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尽快制订关停、搬迁和整治方案,做到统一规划,逐个落实,使畜禽养殖业尽快步入良性循环。
(三)完善法规,严格执法。州生态环境局雷山分局要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养殖场要依法严厉查处,要督促各类畜禽养殖场依法完善环保审批手续并进行排污申报登记,经审核批准后发放《排污许可证》。同时要求各类畜禽养殖场按照《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排放总量排放污染物,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环保税。
(四)树立典型,稳步推广。州生态环境局雷山分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要加强对畜禽养殖业的指导和管理,采取切实措施,大力推广干湿分离、沼气化处理、有机复合肥加工、养殖—沼气—种植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用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进一步加大畜禽粪尿综合利用力度,促进畜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八、附则
本方案适用于雷山县所辖行政区域内养殖场的养殖污染防治。本方案由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雷山分局负责解释。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7年12月26日公布的《县人民政府关于雷山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公告》(雷府告〔2017〕34号)同时废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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