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统一服务热线
400-6666-737
农交网APP

农交网APP

扫码下载

农场管家APP

农场管家APP

扫码下载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关注有礼

商务合作

农交客服

扫码咨询

内蒙古鄂尔多斯《鄂托克旗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2018-10-19 11:13:15来源:鄂托克旗农牧业局阅读量:1380

鄂托克旗农牧业局中共鄂托克旗委农工部关于印发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农牧发〔201869号)

2018820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探索农村牧区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创新农村牧区集体经济运行机制,保护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牧区社会和谐稳定,调动农牧民发展现代农牧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的积极性,稳步开展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和自治区、市《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精神和要求,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试点工作方案。

一、重大意义

(一)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完善农村牧区基本经营制度的必然要求。农村牧区集体经济是集体成员利用集体所有的资源要素,通过合作与联合实现共同发展的一种经济形态,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形式。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牧区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极大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牧区社会生产力。适应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要求,不断深化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探索农村牧区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盘活农村牧区集体资产,构建集体经济治理体系,形成既体现集体优越性又调动个人积极性的农村牧区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对于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完善农村牧区基本经营制度,增强集体经济发展活力,引领农牧民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具有深远历史意义。

(二)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维护农牧民合法权益、增加农牧民财产性收入的重大举措。农村牧区集体资产包括农牧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牧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这三类资产是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主要财产,是农牧业和农村牧区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适应城乡一体化发展新趋势,分类推进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在继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已有部署抓好集体土地等资源性资产确权登记颁证,建立健全集体公益设施等非经营性资产统一运行管护机制的基础上,针对一些地方集体经营性资产归属不明、经营收益不清、分配不公开、成员的集体收益分配权缺乏保障等突出问题,着力推进经营性资产确权到户和股份合作制改革,对于切实维护农牧民合法权益,增加农牧民财产性收入,让广大农牧民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明晰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归属、维护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为目的,以推进集体经营性资产改革为重点任务,以发展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为导向,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和完善农村牧区基本经营制度,积极探索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不断壮大集体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农牧民的财产性收入;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推动各种生产要素向农牧业集聚,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牧区社会生产力,促进农牧业发展、农牧民富裕、农村牧区繁荣,为推进城乡协调发展、巩固党在农村牧区的执政基础提供重要支撑和保障。

(二)总体思路。深化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以“还权赋能”为核心,实行政经分开,积极开展嘎查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改革,将现行的集体资产共同共有改为成员按份(股)共有,实现“资源变资产、资产变股权、嘎查村民当股东”,组建嘎查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或嘎查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建立现代农村牧区集体经济产权制度,实现资产所有股份化、收益分配股红化、股权流动规范化、监督约束法制化。赋予农牧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转让及抵押、担保、继承权,促进农村牧区资产资源权属明晰化、配置机制市场化、产权要素资本化和管理监督规范化,有效增加农牧民财产性收入,发展壮大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维护农村牧区社会和谐稳定。

(三)基本原则。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点是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推进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有利于维护农村牧区集体组织和成员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城乡要素资源均衡配置和平等交换,有利于激活农村牧区资源要素和激发农村牧区集体经济活力,有利于保护农牧民财产权利,有利于促进农村牧区集体经济发展、有利于增加农牧民财政性收入。

1.坚持集体所有。坚持农牧民集体所有不动摇,农村牧区集体经济属于全体成员所有,具有合作性、区域性和排他性等基本属性,不能把集体经济改弱了、改小了、改垮了,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维护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不能把农牧民的财产权利改虚了、改少了、改没了,防止集体经济被侵占、支配,防止农村牧区集体经济被外部资本吞并控制。

2.坚持因地制宜、风险可控。推进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嘎查村要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坚持分类实施、稳慎开展、有序推进,坚持先行试点、先易后难,不搞齐步走、不搞一刀切;选择经济合作社和经济股份合作社等组织形式,建立组织治理结构。撤制嘎查村原则上不设立集体股,未撤制的嘎查村可设立一定比例的集体股,主要用于本集体区域公益事业等开支。不得设立干部股。同时要控制和化解各种风险,确保农村牧区集体产权改革顺利开展。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改制工作要实行全过程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充分发挥农牧民的主体作用,要尊重群众的选择和创造,坚持民主决策,确保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将公开、公正、公平精神贯穿于改革的始终。确保农牧民群众成为改革的参与者和收益者。

4.坚持以成员股为主。农村牧区集体资金资产是其成员长期劳动积累形成的成果。新型集体经济组织要以成员股为主要依据,确定成员所占集体资产的份额,并以此作为收益分配的主要依据。

5.坚持效益决定分配。年度收益分配要依据当年的经营收益情况,确定合理的分配比例,并建立以丰补歉机制。无效益不分配,严禁举债分配。分配方案经上级农村牧区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并经成员代表会议通过后实施。

6.坚持正确改革方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明确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地位,完善农牧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牧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和农牧民持续增收。

三、目标任务

通过改革,逐步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保护和发展农牧民作为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科学确认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明晰集体所有产权关系,发展新型集体经济;管好用好集体资产,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落实农牧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和对集体经济活动的民主管理权利,形成有效维护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治理体系。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探索推进以股份合作为主要形式,以清产核资、成员身份确认、资产量化、股权配置、股权界定、股权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有序推进嘎查村级集体资产界定,积极开展嘎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加强对嘎查村级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组织治理结构,实行集体资产与财政资金分账管理和使用,为全面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创造有利条件。到20196月底,我旗嘎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应改尽改,确保全面完成,完成改革的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实现集体资产与财政资金的分账管理和使用,完善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组织治理结构,健全集体资产监管体制和运营机制,形成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的发展模式,建立成员财产性收入长效增收机制。

四、实施时间

我旗被自治区列为整旗区试点地区,20196月底前,全面完成整旗试点任务。

五、改革内容

(一)保障农牧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重点是界定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具体办法,建立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机制。

(二)赋予农牧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权。积极开展赋予农牧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权试点工作。

(三)建立农牧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和转让机制,现阶段严格限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转让。

(四)稳妥开展赋予农牧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抵押、担保权试点。探索农牧民以其所持集体资产股份权向金融机构申请抵押、担保贷款的具体办法。

(五)积极发展农牧民股份合作。按照“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现代产权制度要求,进行农村牧区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应该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对于集体资产量化的范围,先行启动经营性资产的量化工作,为今后公益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量化积累经验。待到农村牧区集体经济发展和壮大到一定程度且各种条件相对具备时,可以对三类集体资产实行同步量化,全面盘活农村牧区集体资产。当前,对于经营性资产,重点是明晰集体产权归属,探索发展农牧民股份合作;对于公益性资产,重点是探索集体统一运行管护的有效机制;对于土地草原等资源性资产,重点是抓紧实施土地草原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完善三权分置办法,鼓励苏木镇嘎查村依托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土地草原经营权流转管理等平台,建立符合农村牧区实际需要的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制定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完善运行机制,积极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等形式。农村牧区承包土地草原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草原集体所有性质,不得违反耕地保护制度。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体土地草原,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流转双方提出申请且需经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等发包方同意;采取出租(转包)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经营权的,应报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等发包方书面备案。

(六)理顺嘎查村政经关系。这是推进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保障。完成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改革后,在嘎查村委会和嘎查村(社区)经济股份合作社共存的地区,要形成在嘎查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嘎查村委会自治管理与嘎查村(社区)经济股份合作社自主经营的新格局。

在实行撤制嘎查村的改制地区,原嘎查村委会承担的基本公共事务职能转交相应的居委会,逐步实现相关费用纳入居委会财政支出予以保障。在不撤制嘎查村的改制地区,要创造条件,实行分帐管理。苏木镇经济条件较好的,可依据嘎查村委会主要承担基本公共事务职能的要求,相关费用逐步由财政予以保障;改革后建立的新型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经济职能,主要负责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并按章程提取相应经费用于本嘎查村公益事业支出。嘎查村委会和新型集体经济组织账目要分设,并按相应会计制度加强账务管理。改制后现阶段保障嘎查村级基本运行经费确有困难的苏木镇,应重点加强嘎查村级组织经济账目管理,做到嘎查村委会与嘎查村经济组织账目清晰,不搞混账。要规范财务收支行为,建立相关审批制度,充分遵循民主程序,严格执行财经纪律。

六、工作步骤

(一)准备工作阶段(20186月底)

成立由政府旗长任组长,分管副旗长任副组长,以农村牧区工作部、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农牧业局、水务局、林业局等为成员的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拟订改革实施计划和实施方案,研究部署工作任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牧业局,具体负责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工作,调查研究有关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股权设置、成员确认和股份配置等重大问题;组织召开动员大会,开展业务培训,学习改革文件、政策,统一思想。

各苏木镇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落实改革工作的各项安排。各嘎查村召开嘎查村民(代表)大会研讨改革有关事项,形成决议并经三分之二嘎查村民(代表)通过后,成立由嘎查村党组织、嘎查村民委员会、嘎查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嘎查村民代表等组成的集体经济组织产权改革工作组,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小组,工作组成员名单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张榜公布。同时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宣传单等广泛宣传动员,确保将改革的意义宣传到每一个农牧民,使广大农牧民充分认识到改革对自己切身利益的保护,从而积极主动参与改革。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871日—2019630日)

1.确定改革范围。根据不同苏木镇嘎查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实力,不同地区的区位优势和产业结构,有针对性地探索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发展的途径和方法。重点鼓励嘎查村开展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以赋予农牧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以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转让,以赋予农牧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抵押、担保权为主的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加快发展集体物业经济和农村牧区二三产业;鼓励和支持以农牧业为主、集体资产较少的嘎查村集体,开展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为赋予农牧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为主的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做准备,同时结合本地区的区位优势和资源优势,采取“资源+资本”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开发新的产业项目,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利用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果园、养殖水面等资源,集中开发或者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发展现代农牧业项目;可以利用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等资源发展休闲农牧业和乡村旅游;可以在符合规划前提下,探索利用闲置的各类房产设施、集体建设用地等,以自主开发、合资合作等方式发展相应产业。支持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为农牧户和各类农牧业经营主体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农牧业生产性服务。鼓励整合利用集体积累资金、政府帮扶资金等,通过入股或者参股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村与村合作、村企联手共建、扶贫开发等多种形式进一步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为全面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创造条件。

2.人口排摸。人口排摸截止时间由嘎查村自行确定,报旗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排摸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牧区土地草原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做好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解决成员边界不清的问题。排摸办法以嘎查村历年人口情况登记记录为基础,以户为单位编制人口情况底稿,经核对无误后由户主签字确认。改革试点中,要在群众民主协商基础上确认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具体程序、标准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机制。人口排摸情况经嘎查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旗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嘎查村务公开栏中公布并确认。把握原则:一是对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已明确规定为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股份量化享受对象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其合法权益。贯彻落实妇女权益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股份量化中加以具体体现。提倡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今后的新增人口,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二是实施改革的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保留成员资格的人员都是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股份量化享受对象,遵循实质性和程序性相结合的原则进行。但任何人不能同时在两个以上(含两个)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量化股份。

3.清产核资。这是顺利推进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和前提。要对集体所有的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产核资,摸清集体家底,健全管理制度,防止资产流失。清产核资工作按照《国家农业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教育部、文化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体育总局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711号)规定,依法确定本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种资产,要充分利用“三资”清理登记成果,对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登记造册,妥善处理债权债务,明确集体资产的权属关系。在清产核资中,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查实存量、价值和使用情况,做到账证相符和账实相符。对清查出的没有登记入账或者核算不准确的,要经核对公示后登记入账或者调整账目;对长期借出或者未按规定手续租赁转让的,要清理收回或者补办手续;对侵占集体资金和资产的,要如数退赔,涉及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清产核资结果要向全体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并经成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确认。清产核资结束后,要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制度,实行台账管理。本次农村牧区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量化的资产一般为经营性净资产,资源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根据不同地区改革发展需要也可以量化。

4.拟定方案。嘎查村组成的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小组,按“资产量化、股权固化、分配细化、操作易化”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拟定股权享受对象、股种设置等改革实施方案和纠纷调解处置预案,并组织实施。实施方案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力求做到公平公正。实施方案提交旗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后交嘎查村民(代表)大会表决,经三分之二嘎查村民(代表)通过后张榜公布。

5.配置股权。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经嘎查村民大会或嘎查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合理确定改制的基准日,冻结经营资金,明确改制人员数量;合理设置股权,确定折股量化的计算办法;集体资产折股后,不论年龄大小,全部分配到统一时点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时向成员发放股权证,并建立登记制度。股权设置把握原则:一是股权设置类型分为集体股和个人股,各地区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集体股与个人股之间比例。原则上不设立集体股。二是设立集体股的由社员代表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集体行使股权,集体股收益主要用于处理遗留问题、缴纳有关费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社会保障支出和必要的社区公益事业支出。三是个人股一般由人员股和农龄股构成,各地区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人员股和农龄股(贡献股)比例。原则是以成员股为主。为体现不同成员对集体经济的贡献和按劳分配的原则,应合理设定入社时候在册成员股份份额,应合理设定1958年至1978年参加过集体劳动的成员的股份份额,应合理设定1978年以后通过改革开放、产业结构调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实施建设等形成的资产成员股份份额,还应该尊重历史、照顾现实、人人有份的原则设定一般人员股份份额。股份量化应以嘎查村在册成员为综合计算依据,充分考虑户籍不在册的现役义务兵、初级士官、在读大中专学生、服刑人员以及符合法规、政策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利益。量化股权可以人口、土地、劳力等为基本要素,区分社员类别,确定合理的计算比例,界定各户股权,设置股份数量。四是股份量化享受对象按人员股和农龄股分别计算其享有的农村牧区集体资产量化份额,并记录在股权证上。可实行“生不增,死不减”静态管理。人员股以明确具有成员资格和保留社员资格的人员为主要对象,人均一份,其他人员依法经过民主程序可酌情享受。农龄股按从事集体经济组织各行业劳动生产的年限确定。五是考虑到改革过程中存在着不可预计因素,可量化资产不得同时全部分光或配置完,可提取村嘎查集体净资产总额10%左右比例作为改制风险金,用于妥善解决改革中不可预计的问题和改革后的遗留问题,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完毕,改制风险金如有剩余,按原定量化方案全部量化。

6.设立嘎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人的股权、股份明细确定后,召开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选举产生董事会、监事会,宣告成立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大会由改制后的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持股人组成,坚持同股、同权、同利的原则,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股东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为限,依法承担有限责任。股东大会是改制后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股东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决策机构,监事会是股东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股份经济合作社填制股东股权证,向全体股东发放股权证书。股权可以继承、转让和赠与,但不得退股提现。要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注册。要以组织证明书成立主体的,由旗人民政府向集体经济组织颁发组织证明书,办理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和刻印制章。

7.收益分配。这是推进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改革后组建的新型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成员的收益分配机制,形成成员财产性收入的长效增收机制,促进农牧民可支配收入持续增长。

在坚持效益决定分配的前提下,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可遵照章程规定向全体成员按份额进行年度收益分配。要依据可纳入当年分配的各项经营收入扣除各项经营成本、弥补亏损后,按规定提取公积公益金和福利费,剩余部分再确定合理的比例对成员进行分配。农村牧区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在制定年度收益分配方案时,应先预留一定比例的后续发展资金,根据分配单位的资产负债情况来确定收益分配比例,并建立还贷和以丰补歉机制。

8.制定集体股权转让、退出、继承办法。村嘎查集体股份合作社成员,已取得的“股权”按照本社《章程》的有关规定转让,现阶段允许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的,对受让方占有的集体资产股权设置合理的比重,在合理比重范围内可以有偿转让,不得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或单位。嘎查村集体股份合作社成员要退出,自愿提出申请,并按本合作社《章程》规定的有关退出办法和程序办理手续。对于继承权,尊重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愿的基础上制定具体办法,原则上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符合继承条件的继承权人继承。

9.探索集体资产股份权向金融机构申请抵押、担保贷款的途径。选择有条件的苏木镇与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监会派出机构,在保护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产权结构的前提下,积极寻找集体资产股份向金融机构申请抵押、担保贷款的办法和经验,支持持有集体经济股份权人的资金需求。

10.建章立制,加强监管。加强农村牧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加强苏木镇农村牧区经营管理体系建设。修订完善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和资产管理、收益分配、股权管理、经济责任等制度,年度财务预决算、股权收益分配方案等须经社员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加快农村牧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建设,推动农村牧区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要发挥监事会的监督管理作用,保障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保障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行使知情权、监督权、管理权和决策权。加强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监督,做好日常财务收支等定期审计,继续开展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等专项审计,建立问题移交、定期通报和责任追究查处制度,防止侵占集体资产。稳定农村牧区财会队伍,落实民主理财,规范财务公开,切实维护集体成员的监督管理权。对改制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件、决议、人口排摸、清查核资等报表、实施方案、章程、股东名册等重要资料进行全面整理归档,总结工作经验。

七、保障措施

(一)强化领导,精心组织。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管长远、管根本、管全局的重大制度安排,是具有“四梁八柱”性质的改革工作。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是改革的责任主体,要担负起改革的历史重任,充分认识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各苏木镇党委书记要亲自挂帅,承担领导责任。苏木镇、嘎查村(组)具体落实,部门协调推进的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和指导产权制度改革各项工作。

(二)完善政策,明确责任。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切实履职尽责,形成合力。协调解决资产改制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和困难,交流和通报情况,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等。要加强对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折股量化等重要环节的督查,防止利用改革之机虚报损失、低价变卖、转移财产、挥霍浪费等造成集体资产流失的现象。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经费和工作经费,为推进改革提供经费保障。要建立股份制经济实体的注册登记“绿色通道”,优质高效做好登记服务工作。要研究制定支持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税收政策。在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免征因权利人名称变更登记、资产产权变更登记涉及的契税,免征签订产权转移数据涉及的印花税,免收确权变更中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登记费。进一步完善财政引导、多元化投入共同扶持集体经济发展机制。对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归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可以量化为集体成员持有的股份。逐步增加政府对农村牧区的公共服务支出,减少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应负担。完善金融机构对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的融资、担保等政策,健全风险防范分担机制。统筹安排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所需用地。要加快股份合作社发展的信贷支持政策。各苏木镇要充分发挥责任主体作用,明确改革方向,确定工作重点,落实工作责任,明确专人负责,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组驻村蹲点,做好宣传发动、改制申请和方案的审批、实施等工作。做好嘎查村民代表会议的组织,方案的讨论实施,资产的清理评估,股权的合理配置,股东身份的确定,经济组织的建立等方面工作。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发挥各种宣传媒介的作用,采取张贴标语、悬挂横幅、入户动员、发放政策问答和召开党员会、嘎查村民代表大会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大力宣传改革的重要意义及相关政策和举措,要把农村牧区产权制度改革政策宣传到嘎查村、到户,做到家喻户晓。要通过深入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充分凝聚改革共识,努力营造“引导改、自愿改、自主改、自治改”的良好改革氛围。

(四)严肃纪律,维护稳定。推进改革过程中,必须做到于法相融,于事简便,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保障农牧民群众合法权益。要建立产权制度改革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严肃工作纪律,规范操作程序,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准借机抽逃资金、隐匿资产、低价处置集体资产。对借改革之机制造事端、设置障碍、损害集体和农牧民群众利益,干扰改革工作正常进行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确保全旗产权制度改革稳步推进。依法维护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权益,保证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认真做好农村牧区产权纠纷调解仲裁和司法救济工作。

注:鄂托克旗,旧称鄂尔多斯右翼中旗,隶属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位于鄂尔多斯市西部,东接乌审旗,南接鄂托克前旗,西接乌海市、阿拉善盟、宁夏回族自治区,北接杭锦旗。辖4个镇2个苏木:乌兰镇、棋盘井镇、蒙西镇、木凯淖尔镇、苏米图苏木、阿尔巴斯苏木。总面积20064平方公里,人口95955人(2008年)。

鄂托克旗被誉为鄂尔多斯“西大门”,201712月,当选中国工业百强县。气候属于典型的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河流有黄河、都斯图河、赤老图河。官方语言是晋语鄂尔多斯方言、蒙古语鄂尔多斯土语。旅游景点有鄂尔多斯草原。阿尔巴斯白山羊绒被誉为“纤维宝石”、“软黄金”。

>>如有鄂托克旗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鄂托克旗农村产权交易

本网站所有注明来源:“农交网”的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于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原创(独家)所有,非经授权,任何媒体、网站或者个人不得转载,授权转载时须注明“来源:农交网”。

本网所有转载文章系出于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且明确注明来源和作者,不希望被转载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立即进行删除处理。

如需转载本网非原创(独家)文章,同样建议注明该文章的出处和作者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