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巨野县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8-16 15:39:23来源:巨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833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巨野县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巨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13日
巨野县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部署和《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农村房屋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菏政办字〔2020〕45号)要求,消除农村房屋安全隐患,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汲取相关事故教训,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以农村生产经营用房、人员聚集房屋为重点,有序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全面摸底,问题排查到位;齐抓共管,依法整治到位;建立机制,长效监管到位。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健全法规、规章、政策和相关标准,建立常态化的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制度。
二、排查范围
县行政区域内各行政村(含镇驻地行政村、街道办事处下辖行政村)内的所有房屋。区分为农村自建房和非自建房两种类型,全面摸清房屋基本情况,包括建造年代、结构类型、建造方式等,建立农村房屋档案和房屋综合信息管理平台。
(一)农村自建房
主要包括:
1.自住农村自建房。主要用于自住的农村自建房,包括闲置的农村自建房。
2.用作生产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将原有自建住房改变用途,用作生产、经营用途的房屋。
(二)非自建房
主要包括:
1.公共管理和服务用房。指农村集体所有或租用的用于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房屋,以及相关部门、行业系统、企事业单位所有或租用的用于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房屋。
2.生产经营的非自建房。非农村自建房屋所有权人建设的用作出租和其他生产、经营用途的房屋。
3.统建的农民安置房。指在农村范围内由政府、部门、有关机构、村集体等统一组织建设的农民安置房等。
三、工作任务与时间安排
按照全面摸底、分类排查、重点整治、压茬推进的原则,有序推进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排查过程中发现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农村房屋,应立即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严防发生安全事故。
(一)摸底排查阶段(2021年1月12日—2021年6月20日)。区分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和其它农村房屋两类,交叉推进,全面覆盖。
1.重点排查。对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开展摸底排查,排查重点为使用预制板建设的房屋、经过改建扩建的房屋、人员聚集使用的房屋、临时搭建房屋等。2021年1月30日完成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屋排查档案信息采集工作。
2.全面排查。在重点排查的同时,对其他农村房屋开展全面摸底排查,排查内容主要包括房屋结构安全、使用安全、地质和周边环境安全等,排查时要对各类房屋安全隐患作出初步判断。各镇、街道包村干部、行政村书记或主任为本村域内的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初判人员,对本村域内的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负全责(初判表上签字),并做好相关督促整治工作;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各农村学校、幼儿园等教育设施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医院、卫生所等医疗卫生设施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民政部门负责敬老院、养老院等养老设施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文旅部门负责文化室、图书馆、阅览室、礼堂等文化设施及游客中心等旅游服务设施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民宗局负责祠堂、寺庙、教堂等宗教场所房屋安全隐患排查;镇、街道负责本机关用房安全隐患排查;交通、税务、法院、供销、粮食、供电、弱电、邮政、金融、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负责下属机关用房安全隐患排查。各单位要明确两名以上初判人员,对职责管理范围内的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负全责(初判表上签字),并做好相关督促整治工作。初判人员要提高业务素质和责任心,熟悉电脑、熟练智能手机操作,通过微信扫码登录“农村房屋安全信息采集助手”,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房屋用途,按要求逐户填写完整基本信息,上传房屋正立面全景照,确保初判情况符合实际。2021年6月20日前完成其他农村房屋档案信息采集工作。各镇、街道,各相关部门要对初步判定的档案信息按照是否有安全隐患分类处置,对没有安全隐患的房屋初判表本单位存档;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档案信息进行整理并建立问题台账,根据安全隐患程度分类处置,同时将初判表和问题台账一份报县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一份本单位留存,每周周一上报。(附件2.农村房屋安全信息采集表)
(二)重点整治阶段(2021年2月1日—2021年6月20日)。各镇、街道,各相关部门要对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房屋开展整治,把用作经营的房屋作为整治重点,整治到位前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2021年3月30日前完成用作经营的房屋安全性评估或鉴定,6月20日前完成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整治工作。
1.方案制定。各镇、街道,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情况,制定重点整治方案,明确整治重点、技术路线、力量组织、工作经费、时限要求等。
2.安全性评估或鉴定。对初步判断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性农村房屋,特别是人员聚集场所,各镇、街道,各相关部门要及时组织进行房屋安全性评估或鉴定,确有安全隐患的要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措施、整治时限和相应责任,限期整改到位。有条件的镇、街道或相关主管部门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安全性评估或鉴定,完成安全性评估或鉴定后,及时将评估鉴定台账报县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责任分工。落实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产权人要及时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整治。各镇、街道,各相关部门督导问题整治进度,落实问题整治实效;包村干部、村两委成员包安全隐患点整治。
4.台账建立。县、镇、街道及相关单位、村三级均要建立重点整治台账,明确整改目标、责任和措施,督促产权人、使用者限期整改,实行销号管理,完成一户、销号一户,确保安全问题清零。
(三)全面整治阶段(2021年2月1日—2023年9月20日)。
1.制定整治计划。坚持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落实属地和行业管理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未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和非自建房制定整治计划。
2.完善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逐步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充分发挥其对乡村建设工程的监管作用。加强农村房屋设计、施工和建设队伍管理,提高农村房屋建设管理水平。
3.建立长效机制。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推动完善相关法规规章体系,健全农村房屋建设标准规范,建立农村房屋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施工、经营、改扩建和用途变更等全过程管理制度。2022年前各镇、街道,相关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属地管理和行业责任,建立完善的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制度。2023年9月前形成常态化的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制度。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推进机制,县里成立以分管副县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负责整个排查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及督导调度。各镇、街道,各相关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配齐配强人员,形成层层传导压力、层层狠抓落实的工作合力。2021年1月至2023年12月期间,每个月的12日、27日,各镇、街道,各相关部门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县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附1.巨野县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二)细化部门分工。住建部门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牵头组织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建立健全农村房屋建设管理长效机制;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部门负责指导农村人员密集场所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指导农村依法依规用地,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灾害风险排查;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组织指导农村人居环境和村庄整治;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农村经营场所涉及的营业执照;审批部门负责指导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学校、幼儿园房屋安全管理;民宗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公安部门负责指导农村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养老院、幸福院等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安全管理;法院、司法等行政部门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制度完善,强化法律保障,制定、下达农村房屋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指导农村文化和旅游场所安全管理;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医疗场所安全管理。
(三)加强综合保障。积极组织动员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专业机构和技术人员广泛参与排查整治工作;加强对各镇、街道及各相关单位分管负责人及初判人员的系统培训及实战操作,强化技术保障。有条件的镇、街道和有关单位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排查整治。法院、司法等行政部门要加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中的法律咨询、司法调解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将农村房屋安全管理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保障经费到位。
(四)强化督促指导。加强排查整治工作的督促指导,建立旬调度、月通报制度,对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要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要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对工作中失职失责、不作为、乱作为的干部,要严肃问责。县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各镇、街道、各相关单位排查整治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五)做好宣传引导。各镇、街道、各相关单位要采用微信推送、发放宣传页等方式广泛宣传引导,使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农村房屋安全的重要性,提高排查整治房屋安全隐患的积极性、主动性。及时了解农村干部群众思想动态,有效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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