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兴县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21-08-11 16:24:35来源:长兴县农业农村局 阅读量:738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规范化交易,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确保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保值增值,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特制定《长兴县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兴县农业农村局 长兴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2020年11月11日
长兴县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实施细则(试行)
为了切实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提高资产资源的保值增值能力,规范我县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行为,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湖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盘活利用工作的行动方案》(湖乡振组〔2019〕4号)、《长兴县乡镇(街道、园区)公共资源交易规范管理办法》(长政办发〔2015〕14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一章 交易对象及范围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长兴县行政区划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及村办集体企业的资产资源(以下统称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交易另行规定。
第二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乡镇(街道、园区)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是全县集中进行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的有形市场。
第三条 下列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可依法进行发包、租赁、转让: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房屋、大型农业设施、机械装备等经营性集体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面、林地、园地、耕地、“四荒”地、林木等经营性集体资源的使用权;
(三)城乡一体新社区中区域位置优越的宅基地有偿选位权;
(四)其他依法可以交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资源、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
第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交易:
(一)直接影响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的公益性资产;
(二)产权关系不清晰的;
(三)处置权限有争议的;
(四)合同、契约约定期限内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拍卖;
(二)公开竞价;
(三)公开招标;
(四)协议;
(五)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应当设置交易起始价。交易起始价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讨论通过后确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要求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机构确定应当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评估结果应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
第七条 具备交易条件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原则上采用拍卖、公开竞价或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交易;采用协议方式交易的,其交易方式和协议价格应分别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乡镇(街道、园区)同意后方可实施。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采取拍卖方式交易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采取公开竞价交易的,有2个及以上受让申请单位(人)的,采用“不低于起始价、价高者得”原则进行竞价,若应标价格与条件相同的,按照《交易文件》规定或抽签的方式确定最终竞得人。只有1个受让申请单位(人)的,以不低于起始价成交。采用网络公开竞价的,参照《长兴县国有资产处置网络竞价实施细则(试行)》规定,通过“长兴县公共资产网络竞价平台”交易。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采取公开招标方式交易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到场参加竞投的受让申请单位(人)不足3家的,重新组织交易。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因招商引资、捆绑项目及企业配套建设项目等特殊情况,需采用协议方式交易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有关协议方式交易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实行分级交易。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转让、处置类项目单项起始价在5万元以下的,可由村集体自行组织公开交易,交易前5个工作日,上报相关交易申请资料,经乡镇(街道、园区)审批后,方可组织交易;单项起始价在5万元(含5万元)-50万元以下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项目,纳入乡镇(街道、园区)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统一交易;单项起始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纳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交易。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经营、租赁类项目交易场所的确定,应计算单项承租年限累计金额并按照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转让、处置项目规定的区间进行划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交易项目化整为零或者其他任何方式规避交易。
第九条 县、乡两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立集体资产资源交易信息管理库;各村(居)建立健全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台账,详细记录基本情况和交易情况。
第十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超过5年的必须设立价格浮动机制,超过5年承包、租赁期限的必须由乡镇(街道、园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最长期限不得超过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第二章 交易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交易。申请交易方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申请交易前向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方案及成员(股东)代表会议通过的决议;
(二)申请交易方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产权证明;
(三)《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申请表(转让方)》;
(四)交易标的如涉及相关权利人优先权的,需提供相关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的有效书面文件;
审核通过后,除上述资料外还须向交易中心提供招标(拍卖)公告、招标(拍卖)竞价文件等资料。
按照民主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方案需经乡镇(街道、园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提交成员(股东)代表会议投票表决通过。交易方案应包括交易标的物情况说明、交易起始价、交易期限、交易用途等内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须经乡镇(街道、园区)对标的物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须经县农业农村局复核。
非首次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发包或租赁项目,申请交易方须在原交易合同到期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原承租单位(人)后,方可提出交易申请。
第十二条 审查受理。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交易方提交的申请交易资料进行审查,并自收到全部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交易的答复。
第十三条 发布信息。申请交易方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服务机构通过长兴县公共资源网站统一发布交易信息,同时在村务公开栏和标的物实地公开交易信息。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转让、处置类项目信息公告期限:单项起始价低于100万元的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单项起始价100万元-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单项起始价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20个工作日。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租赁、承包类项目信息公告期限:年租赁、承包单项起始价低于50万元的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年租赁、承包单项起始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在交易信息发布期限内,未经各级主管部门同意,申请交易方不得终止交易;需要变更交易信息的,须在交易日前3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各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交易信息变更后,信息发布起止日重新计算。
第十四条 受理报名。受让申请单位(人)按照交易公告要求向申请交易方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服务机构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一)《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申请表(受让方)》;
(二)《受让方交易资格审查表》
(三)公告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受让申请单位(人)资格审核通过后,应按公告要求缴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标的额的5%(视具体项目情况可作适当调整),不得挪用。在确定成交后,未成交单位(人)的交易保证金在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成交单位(人)在缴纳履约保证金或者支付首笔支付款后退还交易保证金。
第十五条 组织交易。申请交易方或其委托的中介服务机构具体组织现场交易。所在乡镇(街道、园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人员现场监督交易行为。
申请交易方或其委托的中介服务机构按照《交易文件》规定的竞价时间和成交原则组织实施交易活动,确定最高有效报价为成交价。
交易标的涉及相关权利人优先权的,按《交易文件》规定的办法处理。
首次交易未成交的标的,再次交易起始价由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经乡镇(街道、园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原则上可下调10%以内。再次交易改变交易方式或起始价的,应重新填报《长兴县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申请表》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交易确认。交易成功后,交易双方在交易现场签订《长兴县农村产权交易确认书》,交易结果需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栏、村务公开栏等信息平台和场所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签订合同。公示结果无异议后的,交易双方按规定签订合同,并到所在乡镇(街道、园区)办理合同备案等手续。交易合同不得改变交易文件实质性条款。
《长兴县农村产权交易确认书》发出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拒签合同的,向成交单位(人)退还双倍的交易保证金。
《长兴县农村产权交易确认书》发出后,成交单位(人)拒签合同的,其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成交单位(人)承担赔偿责任,并承担重新组织招标所需的费用。
第十八条 资金结算。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价款,以人民币结算。交易资金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交单位按合同约定结算。
交易中心免收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采用公开拍卖、公开招标方式需要委托中介机构的,由申请交易方与中介机构以合同形式约定或参照国有产权交易有关标准。
第十九条 资料归档。合同签订后,实施交易方整理资料归档,并交农业农村办和交易中心各一份。
第三章 交易管理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合同等范本通过县交易中心网站统一发布。
交易合同由乡镇(街道、园区)鉴证,需要公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时,乡镇(街道、园区)、交易村各安排不少于2人在场见证监督,街道人员可以由纪委、农业农村办、交易中心人员等组成;交易村人员可以由村干部代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社员(股东)代表等组成。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交易方的村民均有到场监督交易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县、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章 行为规范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在同等条件下,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交易:
(一)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
(二)出让方或与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在交易过程中发现有权属争议的;
(四)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认为有必要中止交易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交易:
(一)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
(二)出让方或与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提出终止交易的书面申请,并经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司法机关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交易的。
第二十七条 在交易结果公示前,各方工作人员对受让申请单位(人)的相关申报资料,负有保密责任,如有发现泄密现象,将依照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第二十八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进行私下交易的,应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报送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处理。对其所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造成国家、集体或者村民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调解请求,也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所称的申请交易方,指长兴县行政区划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及村办集体企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以外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及村办集体企业交易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长兴县农业农村局、长兴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长兴县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实施细则(试行)》(长农发〔2015〕40号)文件废止。
>>如有长兴县、吴兴区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长兴县农村产权交易所、吴兴区农村产权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