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口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的政策解读
2021-08-10 10:38:26来源:江口县人民政府门户网阅读量:700
一、出台背景
我县已于2017年11月出台了《江口县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分方案》,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文件,贵州省生态环境厅、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工作的通知》(黔环通〔2019〕169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我县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更加合理优化畜禽养殖场的空间布局和结构布局,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持续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全面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对方案进行了修订。
修订方案适用于我县所辖行政区划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二、目标任务
根据《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划分主要集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区域为重点,兼顾江河源头区、重要河流岸带、重要湖库周边等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区域。结合江口县实际情况,将对以上区域进行全县域识别,最终划分出畜禽养殖禁养区,涉及生态环境敏感区域选址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三、主要措施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江口县前共有15个1000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并获得了贵州省政府批复。
2、水源地保护区内畜禽养殖禁养区的确定
本方案将江口县15个1000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一级保护区划定为禁养区。
根据《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规定:“饮水水源保护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3、自然保护区
截至目前,江口县设立梵净山自然保护区1个。贵州梵净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位于贵州省东北部的江口、印江、松桃三县交界处,是武陵山脉的主峰,长江重要支流乌江和沅江的分水岭,保护区总面积43411公顷,其中涉及江口县面积26323公顷,印江县面积14188.4公顷,松桃县面积2899.6公顷。为切实保护自然保护区资源,维护江口良好生态环境,本方案将梵净山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范围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养区。
4、风景名胜区
4.1太平河风景名胜区(包括梵净山佛教文化苑、太平河沿岸风光、云舍土家族民俗村、神龙潭、双龙洞、河口瀑布、转塘风光、碧水丛林、寨沙滩、三跌滩、黄龙滩、三角岩、斗笠塘、白岩瀑布、铜鼓塘等15处景点)周边500米范围,面积35.0km2;
4.2鱼粮溪景区(包括地缝天坑、鱼粮溪峡谷、鬼门关、双笋峰、合掌石、万丈岩等6处景点)周边500米,面积11km2;
4.3黄牯山景区(包括黄牯山、夫妻岩、石师庙、细颈岩、地落水库等5处景点)周边500米范围,面积21km2;
4.4德旺独立景群(包括坝梅寺、朝阳寺、三角庄红号军起义根据地遗址3处景点)周边500米范围,面积2.0km2;
4.5凯里沟大峡谷独立景点周边500米范围,面积1.0km2;
4.6河口石拱桥独立景点周边500米范围,面积800m2。
根据《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之规定:“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禁止建设养殖场,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本方案将江口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划为禁养区。
5、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根据《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之规定:“根据城镇现行总体规划,动物防疫条件、卫生防护和环境保护要求等,因地制宜,兼顾城镇发展,科学设置边界范围。边界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为加快城市发展,努力提高城镇化率,保护人口居住集中区的环境质量状况等因素,本方案将江口县城及各乡镇规划建成区、贵州省铜仁地区麻风病医院等医疗卫生单位500米以内区域划为畜禽养殖禁养区。
6、重要地表水体功能区
根据2015年由省水利厅、环保厅联合发布的《贵州省水功能区划报告》(黔府函〔2015〕30号),江口县境内水功能区划分详见表表3-4。
《铜仁市锦江流域保护条例》中规定的一般保护区河流(河段)水域范围及其50米内的陆域划定为禁养区。
7、重要交通干线
全县国、省道通车总里程264.67公里。其中已建成高速公路里程76.3公里(杭瑞高速63.9公里,江翁高速12.4公里),G354国道53.05公里,省道121.29公里(S305省道64.36公里,S201省道56.93公里);渝怀铁路(江口境)14.03公里(详见图3-30)。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2010年第7号令)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距离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故本方案将江口县境内的国省干道、高速公路、铁路、旅游干道等两侧500米以内划为畜禽养殖禁养区。
8、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面积
江口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中,禁养区(重叠后)346.188km2,占全县国土面积的18.45%
9、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分布
根据《贵州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黔环通〔2017〕189号)规定,生猪养殖场、养殖小区年出栏量1000头及以上,肉牛养殖场、养殖小区年出栏量100头及以上,奶牛养殖场、养殖小区年存栏量100头及以上,肉鸡养殖场、养殖小区年栏50000羽及以上,蛋鸡养殖场、养殖小区存栏10000羽及以上的定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
根据以上标准,江口县现有43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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