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2021-08-06 18:11:13来源: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3826
为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加快推进七星关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颁证工作,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贵州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正确开展按时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黔不动产组办发〔2020〕1号)、《中共毕节市七星关区委办公室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七星关区农村宅基地及建房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七星党办字〔2020〕56 号)等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十九届四中全会、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以维护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合法产权为出发点,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的农村产权制度,按照促进城乡统筹发展要求,本着“尊重历史、符合事实、依法登记”的原则,全面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通过确权登记,切实维护农村集体和农户的合法权益。
二、目的和意义
实施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工作决策部署;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的重要体现,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群众产权利益,促进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是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建设美丽乡村的产权基础;是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基本内容;是提高不动产产权保护和管理水平,建立现代不动产管理制度的客观要求,对奠定乡村振兴战略稳步实施基础,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政策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4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自然资源部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0〕84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6号 附件: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贵州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抓紧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贵州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正确开展按时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黔不动产组办发〔2020〕1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意见贵州省加强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65号)、《中共毕节市七星关区委办公室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七星关区农村宅基地及建房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七星党办字〔2020〕56号)。
四、目标任务
以“总登记”的方式,按照“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原则,对全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情况、登记台账、登记档案开展摸底排查和权籍调查;对未确权登记、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进行“房地一体”统一确权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确保2021年年底基本完成“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并将登记成果汇交国家。
五、工作原则
(一)坚持不变不换原则。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前,各历史阶段颁发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继续有效,予以确认登记合法有效,不再换发不动产权证。
(二)统筹兼顾,稳步推进。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和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要求,统筹兼顾,稳步推进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工作计划,科学审慎选择符合实际的调查方法。
(三)尊重历史,结合实际。“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既要根据当时的历史条件和政策,又要充分考虑当前使用的实际情况。
(四)规范调查,依法登记。按照“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原则,依据相关技术规定的要求,查清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每一宗土地和房屋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等,形成完善的地籍和房屋调查成果,为“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提供依据,在此基础上,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依法确权登记。
(五)便民利民,维护稳定。进一步优化职能,建立和完善配套服务平台和办事流程,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在权属调查和纠纷处理工作中,应尽可能考虑各方利益,化解矛盾,解决争议。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机制,切实保护群众合法利益,维护社会稳定。
(六)不重不漏,全部覆盖。“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全区,不重不漏。
六、工作任务
以调查和颁证为工作目标,全面对七星关区辖区内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进行“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及颁证。因地制宜,采用符合实际的调查方法予以实施,坚持“权属合法、产权清晰、界址清楚、面积准确、资料完善”、坚持“依法依规、房地一体”“应登尽登、能发尽发”的原则,实现统一标准、统一调查、统一确权、统一数据入库、统一登记发证。确保2021年底基本完成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并将登记成果汇交国家。
通过前期摸排,全区有约23万宗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需开展权籍调查。
(一)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籍调查。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和《贵州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正确开展按时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黔不动产组办发〔2020〕1号)要求,结合实际,以未登记颁证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为工作重点,调查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状况、位置、界址、用途和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位置、房屋的权利人、产权来源、建筑结构、建成年份、批准用途与实际用途、批准面积等信息,丈量地上房屋边长,量算房屋面积,填写权籍调查表,制作宗地图和房屋平面图,形成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籍调查成果。按照《地籍数据库标准(试行)》,将权籍调查成果纳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立权籍数据库统一管理。
(二)依法依规办理确权登记。在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调查基础上,逐步完成“房地一体”的宅基地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对资料完善、合法合规、产权清晰的房屋进行确权发证。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贵州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正确开展按时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黔不动产组办发〔2020〕1号)要求,依法确权,规范登记。
七、技术路线及工作方法
根据国家、省、市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以总调查的模式整体推进。主要技术路线为:对全区范围内集中居民点进行无人机三维倾斜摄影测量锁定调查现状,结合不动产登记基础数据、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影像(农经权登记成果)等成果?,制作统一工作底图;采取图解法、勘丈法、解析法,勘丈法加图解法一站式成图,“国土调查云”软件结合勘丈法等调查方法开展权籍调查,形成调查数据库。
八、实施步骤
七星关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统一由区人民政府统筹,区自然资源局牵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见附件1)全力配合。各乡镇(街道)具体负责组织镇、村、组干部开展权籍调查及调查结果公示等;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登记颁证工作;测绘作业支撑单位配合各乡镇(街道)和区自然资源局开展调查测绘及颁证工作。
(一)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籍调查及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1.准备阶段(2021年4月20日前)。制定印发《毕节市七星关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开展前期资料收集与分析,制作工作底图,准备工作表册等;进行房屋预编号;落实工作经费,确定作业支撑单位。
2.测绘阶段(2021年5月20日前)。以专业测绘技术人员为主体,对全区范围内集中居民点进行无人机三维倾斜摄影测量锁定调查现状。
3.权籍调查阶段(2021年9月30日前)。以乡镇(街道)、村(社区)、组干部为主体,在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合下,全面推进,完成权籍调查、地籍测量、图件编制、调查结果公示等工作。
4.验收阶段(2021年10月15日前)。
(1)县级自查。作业单位自检自查、质量检查,检查合格后形成自检报告,区自然资源局组织相关部门对作业单位提交的自检合格成果分阶段进行全面核查,将核查情况向领导小组进行汇报,形成初检报告上报市级验收。
(2)市级验收。初检合格后,形成初检报告,并申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验收。
5.登记颁证阶段(2021年12月前)。以村(社区)、组集中申请,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依据,按“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应登尽登、能发尽发”的原则,整村统筹推进登记颁证工作。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权利人发放不动产权证;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司法局等部门要加强政策研判,根据权籍调查成果,对照现行宅基地、农房审批确认相关规定,梳理需解决的政策性问题,提出处理建议报区人民政府研究解决办法。
6.汇总上报阶段(2021年12月前)。做好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资料的归档、管理和应用工作,将登记发证资料分类存档,完成档案的数字化,实现信息化管理。档案整理工作完成后,将验收合格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地籍调查数据库逐级上报。
7.纠纷调处。对开展调查过程中出现的矛盾纠纷,由矛盾纠纷处置小组负责调处,并将调处结果及时告知技术作业单位,便于及时开展权属补充调查。矛盾纠纷处置小组以各乡镇(街道)行政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相关站、所、室、股负责人及村(社区)支书或主任为成员,调处结果需进行公示。
九、确权登记及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原则
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等精神,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解决问题”的原则,按以下条款分类处置。
根据《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我区每户农村村民建住宅的用地限额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镇规划范围内,愿意让出原属田土可以复耕的宅基地,迁到荒山或荒地上建房的,可在规定的用地限额基础上增加60至80平方米宅基地面积。???《中共毕节市七星关区委办公室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七星关区农村宅基地及建房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七星党办字〔2020〕56号),农村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具体为:宅基地用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其中:3人及3人以下的农户80平方米以内;4人及4人以上的农户,按照人均30平方米计算,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最高限额标准。住房建筑层数原则上不超过3层,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户均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240平方米以内,不得超过300平方米。对超出批准面积的部分只备案,不登记发证。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
1.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权属来源材料及证书类。
坚持“不变不换”原则。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前,各历史阶段颁发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继续有效,对有“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需求的,依申请完成地上房屋补充调查后办理登记。
2.有合法宅基地使用权,地上房屋没有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类。
(1)房屋建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2008年1月1日)后,未编制村庄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当事人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时,不需提供房屋符合村庄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手续。按土地审批权属来源确定的宅基地使用面积和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2)房屋建造时,所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已编制村庄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公告1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街道)国土资源管理所、村建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共同出具建房规划意见表后(附件2),予以确权登记。宅基地实际使用面积和房屋实际建筑面积超过权属来源确定和补办规划审批的部分,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3.无宅基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但有房屋产权证类。
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查明土地权属来源和现状(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在其房屋无改(扩)建的情况下,公告15个工作日无异议,出具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附件3),经乡镇(街道)审核后,予以换发不动产权证。
4.超占面积、且无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权属来源材料,地上房屋已竣工并符合规划类。
(1)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翻建的,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出具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附件3),经乡镇(街道)审核后,均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已扩建、翻建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查清扩建、翻建使用权人、时间、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属合法使用的,公告15个工作日无异议,出具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附件3),经乡镇(街道)审核后,予以确权登记。
(2)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时起至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出具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附件3),并公告15个工作日无异议,经乡镇(街道)审核后,按审核确认的宅基地使用面积和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3)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起至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时止,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符合建房资格且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公告1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经乡镇(街道)审核后,宅基地不占用基本农田、不在生态红线及水源保护区范围内,面积不超标准的,予以确权登记;房屋所有权按照实际建筑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宅基地实际使用面积超过审批确认的部分,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4)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后,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建房,符合建房资格且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公告1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经乡镇(街道)审核后,宅基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面积不超过标准的,予以确权登记;对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使用权范围的房屋,未办理房屋规划审批手续的,补办相关审批手续后,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房屋建造时所在乡村未编制村庄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区,不用提供规划审批手续。
5.本村村民通过购买或新建等方式拥有两处或两处以上宅基地暨“一户多宅”类。
按照“一户一宅”要求,“一户多宅”的由权利人选择一处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但其余住房用地面积累计不超过《中共毕节市七星关区委办公室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七星关区农村宅基地及建房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七星党办字〔2020〕56号)规定的予以确权登记;超过规定的只调查备案,不予登记;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公告1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确权登记。
6.曾是本村村民并在本村拥有宅基地,现已转为城镇居民(如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进城就业等)类。
对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和房屋产权,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出具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附件3)并公告无异议,可以按规定登记发证,在《不动产权证书》记事栏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村集体成员”。
7.户主已经逝世类。
由其家属出具死亡证明及继承公证书或其所有子女的放弃继承协议书(加盖村委会公章),可以将原户主的宅基地使用权直接确定给其合法继承人,予以登记发证,并在《不动产权证书》记事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8.夫妻一方为城镇户口,且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类。
可以由农村户口(须在本村民小组)的一方办理登记手续。离异夫妻申请登记的,以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为依据进行登记。
9.非本村农民集体成员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类。
农民集体成员因扶贫搬迁、国家重点工程征地、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情况集中迁建到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在符合迁入地规划的前提下,经迁入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集体土地使用权拥有者同意,迁入农户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提供相应的文件予以确权登记发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只调查备案,不予登记发证。
10.存在矛盾纠纷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类。
由各乡镇(街道)成立矛盾纠纷处置组对矛盾纠纷进行处理,待处理无争议,双方签订《纠纷调解协议》或者按程序出具《确权决定书》后,符合登记条件的,补充开展权属调查后经乡镇(街道)、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各公示1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予以确权登记。
11.空闲或房屋坍塌类。
房屋已拆除或已坍塌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村集体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12.共用宗地类。
一宗地由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共同使用的,可确定为共有土地使用权。共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可以在共有使用人之间分摊。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原则上确权到现使用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在确权、登记、发证中有关问题按下列类别办理:
1.既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又有房屋产权证类。
依据“不变不换”原则,原证书继续有效;对有“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需求的,完成权籍调查后,依申请开展换证登记。
2.集体建设用地无权属来源证明类。
由乡镇(街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合法使用的,由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并公告1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经乡镇(街道)审核,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予以确权登记。
3.集体建设用地权属存在争议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规定或属地管理原则,由乡镇(街道)负责争议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调解工作,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公示1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由乡镇(街道)审核,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予以确权登记。
4.违法集体建设用地类。
违法集体建设用地,根据查处职责由区自然资源或农业农村等部门依法查处后,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相关用地政策的,依法按程序补办用地手续后予以登记。
5.乡村公益事业、公共设施、乡镇(街道)企业等非住宅使用集体土地类。
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使用集体土地兴办乡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经所在乡镇(街道)审核后出具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后予以确权登记;乡镇(街道)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至今仍继续使用的,经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报乡镇(街道)审核后予以确权登记。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乡镇(街道)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街道)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由乡镇(街道)审核,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予以确权登记。
(三)其他
1.以上确权登记及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原则,只为解决已经建成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建(构)筑物,不适用其他任何情形。涉及到基本农田、公路用地、水域、林地和水源保护区等划定区域,由自然资源、交通、水务、林业、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本着“尊重历史、解决问题”的原则,结合相关规定及建筑修建时间、范围红线等,出具登记发证或只调查不发证的建议,交区自然资源局作为登记发证的依据。如:占用基本农田,但房屋建成时间在《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出台(1999年1月1日)前的,在不违背其它基本原则的情况下,由所属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符合建房资格和村民房屋建成年份确认书,并公告1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经乡镇(街道)审核同意后,予以登记;1999年1月1日至2013年1月1日,村民建房占用基本农田的只调查备案,不予登记发证。
2.在实施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收集相关资料后报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专题研究,对于会议研究同意实施的,按照职能职责,由问题所在的乡镇(街道)或相关主管部门牵头,根据会议要求完善资料后由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确权登记,会议研究不同意实施的,由问题所在的乡镇(街道)负责做好矛盾化解和解释工作,区人民政府不再对相关问题是否纳入登记确权另行发文。对问题跨两个及以上的乡镇(街道),为避免推诿扯皮,提高确权登记效率,经领导小组上报区人民政府,由区人民政府指定牵头单位对相关问题进行处置。
3.2013年1月1日以来,农村乱占耕地排查图斑范围内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暂时不纳入确权登记范围,但需完成前期权籍调查工作,待省、市出台相关处置办法后,再行开展。
十、保障措施及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确权登记工作顺利推进,成立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调查及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胡敬斌 区委副书记、区长
副组长:陈 俊 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陈亮欢 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陈翔宇 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成 员:王安民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史开辂 区老年大学校长
梅 菠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成员
黎秀禹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区融媒体中心主任
顾卫华 区自然资源局局长
董玉祥 区司法局局长
肖荣华 区财政局局长
司静频 区民政局局长
陈云峰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王万松 区农业农村局局长
夏 旭 区统计局局长
郭正顶 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刘拥政 区生态环境分局副局长
季 虹 区信访局副局长
王 平 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主任
阎 静 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
各乡镇(街道)行政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自然资源局,由顾卫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阎静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日常工作。同时,组建工作专班(附件1),由顾卫华同志兼任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派1名分管领导和1名业务人员,具体负责推进我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调查及登记颁证工作。
同时,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调查及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也是土地权属争议处置领导小组,负责确权调查登记中权属争议的指导。
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不刻制印章,因工作需要印发相关文件,由区自然资源局代章。确权调查及登记颁证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自然撤销。
(二)明确工作职责。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涉及千家万户的利益,情况复杂,工作量大,且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各部门在区“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协调联动、密切协作,做好本部门应承担的职责工作。按照工作需要和要求,在各职能部门中抽调精通政策、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充实到确权登记发证专项工作中,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开展。各部门具体的工作职责如下: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制定工作方案,经费预算及经费绩效管理工作,负责工作组织实施,业务指导、资料收集整理、配合办理补办用地规划手续,数据汇总建库、督查检查、验收、确权登记颁证、做好登记成果数据汇交,建立成果信息动态更新机制,实现登记发证成果的数字化管理和信息化应用。指导乡镇(街道)、村(社区)组协调处理矛盾纠纷等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配合做好政策宣传,协调融媒体中心、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区公安分局:负责提供户籍资料,户籍人口信息核实和户籍证明出具等工作;及时处理在权属调查工作中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区财政局:负责将工作所需资金纳入财政专项预算并及时拨付,对资金的使用履行监管职责。
区民政局:负责提供七星关区行政区域界线及各乡镇(街道)、村(社区)行政区域界线;负责提供正确的行政区划代码,村(社区)名称、代码及地名。负责查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婚姻状况信息等工作。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提供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地相关资料。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农村房屋建设,农村住房的相关监督管理服务工作。
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协助查询房产档案。
区农业农村局:配合区自然资源局开展调查工作,负责指导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负责农村宅基地监督管理,做好宅基地审批管理与农房建设,违法宅基地的查处;提供农村承包经营权发证的正射影像(1:2000)资料、登记成果等。
区统计局:按照统计相关法律要求,配合区自然资源局统计、分析调查数据,共同发布成果数据。
区司法局:协助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的问题处理进行研判,对涉及法律事项的合法性审核把关。
区信访局:负责做好来访群众的接待工作,指导相关职能部门和属地做好矛盾纠纷和信访问题的化解,妥善处置信访事项。
乡镇(街道):各乡镇(街道)是开展本辖区内权籍调查、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责任主体,应比照成立领导小组,并建立工作组、配备人员队伍,落实工作责任,组织镇、村、组干部实施本辖区内的权籍调查工作(作业支撑单位配合),收集建房户主权属来源资料、身份信息,对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是否具有建房资格、建房时间、宅基地面积、建筑面积等相关信息进行审查认定并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按程序调处土地权属争议;巡查督导工作进度;做好矛盾纠纷和信访问题的化解等工作。同时,各乡镇(街道)要做好宣传动员、政策解释、协调沟通,切实让群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到工作中来,参与权属界线调查的现场指界、确认等,确保工作扎实有效推进。
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结合单位的职能职责切实担起责任,明确1名分管领导和1名业务精干人员进入专班,严格按照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时间要求完成任务。
(三)经费保障。为保障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顺利进行,按照省、市要求,此次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本次权籍调查、登记发证等工作不得向村民收取任何费用。
(四)宣传保障。区融媒体中心要充分利用媒体、报刊、电视、网络等宣传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重要意义。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调动干部的工作主动性和村民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
(五)强化督办督查。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此次调查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统筹谋划,加强调度,乡镇(街道)认真组织镇、村、组干部实施完成本辖区内的权籍调查工作,如期提交调查成果,汇总上报区自然资源局;组织各村(居)委会对辖区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情况进行摸底排查,摸清“家底”。同时,要结合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摸排数据进行比对,保持前后一致性,宁要数据的真实性,不要数据的虚假前后一致性;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专班要加强工作调度,实行周调度、月小结、季通报,定期汇总通报有关情况,督促作业支撑单位和各乡镇(街道)加快推进工作。各乡镇(街道)要加强本辖区确权登记工作的统筹协调,强化村组工作责任,在工作开展过程中要妥善处理农村土地权属纠纷,积极稳妥化解矛盾,避免引发社会矛盾,确保按时完成目标任务。
对摸底排查及调查颁证工作组织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数据不客观真实、违规收费以及土地纠纷处理不当等未能按时保质完成任务的责任单位和人员,严肃追责问责。
本方案印发后新建的农村村民住房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审批后申请确权登记。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如与上级文件规定相冲突,以上级文件为准。
附件:
1.毕节市七星关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专班
2.七星关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规划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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