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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成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统一登记发证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8-06 16:16:42来源:文成县人民政府阅读量:912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文成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统一登记办证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成县人民政府

2018年8月22日

文成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统一登记发证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统一登记行为,方便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73号)《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43号)《温州市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办法》,结合《文成县个人建房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政发﹝2017﹞55号)、《文成县违法建筑认定标准及分类处置办法》(文政发﹝2017﹞158号)等,立足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文成县行政区域内所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确权发证工作。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以下简称宅基地)是指依法取得用于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所有权及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村民只有使用权。

本办法所指的确权、登记统一指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确权、登记。

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应以户为基本申请单位进行登记,相关权利人为户共有人,可由户主持证或权利人共同持证。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城市居民非法购买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的,一律不予确权登记。

第二章   原  则

第三条 依法登记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必须依法进行登记。

第四条 依申请登记原则。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申请人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登记材料。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不动产登记。

第五条 房地权利一致原则。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权利人及土地使用权权利人一致原则。宅基地使用权办理首次登记时,其地上建筑物同时办理。建筑物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合法审批后的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一并办理。

第六条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工作,要坚持“尊重历史、权属合法、界址清楚、一户一宅、法定面积”的原则,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前提下,予以分类处置,妥善处理农村村民建房管理中存在少批多建、未批先建等历史遗留问题,切实维护农民权益。

第三章    权 属 确 认

第七条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和户口簿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

(二)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或三改一拆政策到位证明材料;

(三)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

(四)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分户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五)民政、镇(街)等相关单位出具地址证明;

(六)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条 本次登记委托代理采用书面形式,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申请的,受托人、委托人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可提供经村委会盖章确认的委托书申请确权登记;但处分不动产的应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委托书或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

第九条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可分不同时间阶段进行权属确认:

(一)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或翻建的,由当事人申请,由村镇(乡)出具权属来源证明,并经公示无异议的,可按现有实际占用土地使用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和按现有实际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

(二)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93年11月1 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发生变化的,由村镇(乡)出具权属来源证明,并经公示无异议的,根据浙政办发〔2014〕73号文件的规定,符合宅基地使用权确权范围内的房屋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超过已确定的宅基地使用权面积范围的房屋建筑面积不予确定房屋所有权。

(三)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后至2014年3月2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出台前,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建房的,在浙政办发〔2014〕73号文件关于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对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房屋或农村村民占用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建房,但未办理村镇(乡)规划审批手续的,补办村镇(乡)规划审批手续后,按村镇(乡)规划补办批准的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

农村村民建房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如建房者符合建房条件、所占宅基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乡)规划、符合《温州市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办法》关于“一户一宅”规定的,由户主提供相关执法部门对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建房情况处理到位的证明材料,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和公示后无异议的,由所在乡镇和相关部门补办用地、规划手续,以乡镇批准的宅基地和建筑面积进行确权。

(四)2014年3月2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实行后,农民违法占用宅基地或违反村镇(乡)规划建房的,一律按现行政策处理。

第十条 为妥善处理我县农村村民建房规划管理中存在临时建筑、没收建筑等历史遗留问题,切实维护农村村民权益。登记房屋中存有临时建筑、没收建筑的,应先由相关执法部门处置,再补办相关审批手续后,凭相关文件或证明予以确权。对不符合补办审批手续但又确实无法拆除的,经当地政府同相关执法部门认定,可以暂时保留违法超占超建的宅基地及房屋,不动产登记时能够区分超占位置的应当在宗地图和房屋楼层平面图中用虚线标明超占位置和面积,不能够区分超占位置的应当注明超占面积。违法超占超建面积不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只在登记簿和证书附记栏中注明。不属规划范围的,房屋建筑面积可按实测面积给予确权。

第十一条 房屋闲置或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权利人提出申请,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权利人不申请的,可由登记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职权予以注销。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建筑物应满足以下条件:1、具有上顶盖;2、应有围护结构;3、结构牢固,属永久性的建筑物;4、结构层高2.20m以上;5、可作为人们生产或生活的场所。

第十二条 父母将自己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住房以赠与或析产方式转移给子女的,属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前取得的不动产,可直接以析产或赠与方式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属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后的,子女在本县域内必须符合一户一宅,并按税务部门规定完税后,予以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严格把握政策界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本县范围内(县城规划区除外)农村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跨村、(乡)镇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转移)登记:

(一)无房户,且符合《温州市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办法》和《文成县个人建房审批管理办法》可以批准异地建房的;

(二)政府实施道路拆迁户、地质灾害隐患点搬迁户、地震等自然灾害受灾户、D级危房户、人均拥有住房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原宅基地及房屋按政策已经处理完毕的。

第十四条 对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不动产权证》附记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因合法继承,导致拥有多处住宅的,不认定为多宅。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发生变化的,由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经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登记,在《不动产权证》附记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回乡定居的华侨、台湾和港澳同胞由县侨务部门出具回乡定居的证明材料后,可参照农村村民的标准给予登记发证。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登记发证:

(一)原经合法审批的宅基地及房屋,提供合法审批资料按审批面积进行确权;

(二)因依法继承的;

(三)对已经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因房屋使用权人转移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未经拆建、扩建、翻建的,且现房屋使用者符合“一户一宅”等建房条件的,经宅基地所在村民委员会同意,报税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按现在房屋使用人进行确权。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确认权属:

(一)土地权属及房屋产权有争议的;

(二)土地及房屋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的;

(三)违法违规取得农村宅基地的;

(四)因依法查封、冻结等原因限制土地房屋权利的;

(五)已批准取得新宅基地,原宅基地应注销而未注销的;

(六)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七)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第十七条 鉴于实际认定工作的复杂性,对情况特殊的个例,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公示后无异议的,报宅基地及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城建办(村建办)汇总,由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和属地镇人民政府联审确认。历史遗留宅基地认定原则上以村庄为单位统一上报。

第四章   权籍成果确认

第十八条 因地制宜开展房地一体的农村权籍调查,将农房等宅基地上的定着物纳入工作范围。对已完成农村地籍调查的宅基地,应进一步核实并完善地籍调查成果,补充开展房屋调查,形成满足登记要求的权籍调查成果。对于尚未开展农村地籍调查的宅基地,应采用总调查的模式,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农村权籍调查不得收费,不得增加农民负担。

第十九条 规范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宅基地和房屋等定着物应一并划定不动产单元,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应以宗地为基础,补充房屋等定着物信息,形成不动产单元代码。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应当按照不动产单元进行登记。以宅基地上独立建筑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若房屋建筑面积无法按现行测量规范独立成套的,则由权利人按幢申请登记;若宗地合并、分割,房屋成套,则按共用宗和套登记。一户村民有两处或两处以上合法宅基地但总占地面积未超过本市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根据《温州市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办法》中关于使用其它土地的面积标准计算,按一户予以确权。

本细则实施前,原已按层、套、间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的房屋,可维持现状,今后办理转移登记时,仍可按层、套、间进行登记。

第二十条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面积测算统一根据国土部《地籍调查规程》和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已发土地证或房屋产权证的宅基地及房屋,四至界线未发生变化,但实测面积与原登记面积不一致的,以现在的实测面积为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权属调查成果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开展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宅基地房屋的权属调查结果送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要求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上说明,同时以张贴公告等形式公示权属调查结果。

第五章   登记发证

第二十二条 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文成县国土资源局为我县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具体承办我县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第二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分为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本办法主要是指首次登记和转移登记,其他相关登记按不动产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严格规范登记行为。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制定登记发证程序:

(一)测绘与权属调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在登记发证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其土地和房屋进行测绘,形成完整的宅基地及房屋不动产登记材料权籍调查成果,做到一户一档。

(二)申请。农户持权籍调查成果和图形成果,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等材料向属地国土所提出登记发证申请。

(三)受理。经国土所初步审查,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受理。

(四)联审。若需要联审,由乡镇(街道)组织国土、住建、行政综合执法中队等相关部门进行联审。联审结果在村务公告栏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五)审核。国土所根据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要求,对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进行审核,审核后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登记事项进行公告,公告期15个工作日,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由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登簿、缮证。

(六)发证。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制证后,不动产权利人可在不动产所在地国土所或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领取证书。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执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申请办理的,按其执行通知书办理。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乡镇(街道)可根据《文成县个人建房审批管理办法》和本办法制定农村村民建房简易补办村镇规划审批和用地审批相关规定。有序开展调查摸底、村民身份确认、房屋安全认定、审批补办、村民争议调处等工作,切实规范我县农村村民建房的审批、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第二十七条 单位或个人以伪造户口、隐瞒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等方式帮助城镇居民或不符合登记条件的村民骗取登记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依然有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涉及的违法建筑起算时间具体参照《文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成县违法建筑认定标准及分类处置办法的通知》(文政发〔2017〕158号)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相关工作人员予以容错免责。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若上级有新规定,则从其规定。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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