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关于做好宅基地审批管理相关衔接工作的通知
2021-08-06 16:09:23来源:乐清市人民政府阅读量:3123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乐清市个人住宅建设管理办法》(乐政发〔2020〕22号)等有关规定,为做好宅基地审批管理相关衔接工作,理顺宅基地审批管理职责,解决历史遗留的宅基地审批、不动产登记等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无权源宅基地确权及简易程序补办用地与不动产登记的衔接工作
不动产登记分中心在登记过程中,调查后发现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出具联系单(附件1)函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街道)办理无权源宅基地确权或按简易程序补办用地审批手续(不需审查用地标准、农户性质、土地性质、村镇规划、处罚等情况)后,不动产登记分中心凭乡镇(街道)出具的《无权源宅基地确权及简易程序补办用地申请审批表》(附件2)办理不动产登记。四种情形如下:
(一)在1982年2月13日—1986年12月31日期间建房,无权源需办理宅基地确权的违规用地;
(二)在1987年1月1日—1998年12月31日期间,已批准建设工程许可证或房产证的违法用地;
(三)在1999年1月1日后批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建设过程中发生四至明显局部移位的(指移位后的房屋部分在原合法土地范围内),已办理房产证或规划核实手续的局部违法用地;
(四)在2015年6月29日前批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土地面积超过原土地登记面积20平方米以下的违法用地。
二、规范“旧房重建扩建”宅基地相关审批与不动产登记的衔接工作
(一)对原拆原建的(旧房拆除后在原土地登记范围内进行重建),住建所(分局)可直接凭土地证(无需换不动产证)或不动产证等材料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后,不动产登记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二)对移位拆建的(旧房拆除后四至局部移位超出原土地登记范围但用地面积不超过原土地登记面积进行重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出具同意重建的意见(无需提供村集体会议记录),乡镇(街道)无需进行资格审查,自然资源和规划所(分局)先办理建设规划用地许可或出具规划初审意见联系单,各单位再办理宅基地重建审批等后续手续。
(三)对扩建的,应按《乐清市个人住宅建设管理办法》(乐政发〔2020〕22)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四)对涉及第(二)、(三)款的,办理规划选址(建设规划用地许可或出具规划初审意见联系单)后续相关审批手续规定如下:
1.旧房全部拆除重建的,建房户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签订收回旧房宅基地使用权协议书(附件3),不动产登记分中心办理旧房不动产注销登记,乡镇(街道)凭不动产注销登记证明等,办理宅基地重建审批手续,并在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备注栏中注记“该宗地为旧房移位拆建(或扩建),收回原土地证号* *宅基地* *平方米(全部土地登记面积),并已办理注销登记”。房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后,不动产登记分中心办理首次登记。
2.旧房部分拆除重建部分保留的,建房户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签订收回旧房宅基地使用权协议书后,乡镇(街道)先办理宅基地重建审批手续,并在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原旧房土地证书上备注栏中注记“该宗地为旧房移位拆建(或扩建),收回原土地证号为**宅基地* *平方米,保留原宅基地* *平方米,待新房竣工验收后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房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后,不动产登记分中心对重建房屋和保留旧房分别办理变更登记。
三、规范“拆旧建新”宅基地审批与原旧房不动产注销登记的衔接工作
对“拆旧建新”宅基地审批(新建的宅基地是另处新建不在原旧房位置建房),需收回旧房宅基地并拆除旧房,旧房拆除由乡镇(街道)严格把关。建房户提供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签订的收回旧房宅基地使用权协议书,乡镇(街道)出具旧房注销登记联系单(附件4),不动产登记分中心办理旧房不动产注销登记,同时在不动产权籍调查系统中进行不动产单元限制。乡镇(街道)凭注销登记证明办理宅基地新建审批手续,并在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备注栏中注记“该宗地为收旧建新,收回原土地证号为**旧房宅基地* *平方米,并已办理注销登记”。
四、规范各单位审批文书附帖宅基地位置图件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批后监管和不动产登记管理,各单位要加强对申请宅基地位置审查,合理组织拟建地块批前测绘(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可将“建筑定位放线到场”一并进行),同时做好测绘成果运用,确保申请建房位置和批准位置的一致性,规划许可位置和宅基地批准位置的一致性。各单位在出具审批文书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初审意见联系单、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须将批准的宅基地位置红线图粘贴在审批文书中,并加盖骑缝章。
五、建立预先联合勘踏工作机制
对农村个人建房申请(含涉及农转用)和农村历史遗留违建住宅补办用地申请,由乡镇(街道)农业农村办公室联合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所预先开展勘踏,对基本符合有关规定的,由申请人委托测绘机构进行勘查定界后向乡镇(街道)农业农村办申请,乡镇(街道)按《乐清市个人住宅建设管理办法》《乐清市农村历史遗留违建住宅处置办法》等规定程序办理。
六、建立分家析产预警机制
对宅基地审批涉及父辈旧房已办理土地登记,因手续不全而无法办理房地不动产登记,分家析产后无法办理过户登记的,在个人建房用地审批系统中,建立以申请人父母为索引的分家析产信息和申请人已批准的宅基地预警信息库。乡镇农业农村办在个人建房审批中,在申请人相关利害人(兄弟等)到场确认分家析产的真实性的情况下,将分家析产等有关资料录入预警信息库,防止申请人相关利害人今后申请宅基地时提供与原已批不一致的分书,达到违规获批的目的。
在实施过程中,各单位要密切沟通、加强联系,规范宅基地审批和登记工作,进一步加强服务、高效便民。
2.无权源宅基地确权及简易程序补办用地申请审批表
3.收回旧房宅基地协议书
4.旧房注销登记联系单
乐清市农业农村局 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乐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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