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推进“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
2021-08-06 18:12:45来源:大方县人民政府网阅读量:307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19〕6号)、《贵州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正确开展按时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黔不动产组办发〔2020〕1号)等要求和规定,为规范我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指导,坚持“调查是手段、权属是核心、发证是目的、改革是关键”的指导思想,形成政府主导,业务部门具体负责,各有关职能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加快推进全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附属设施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为推进农村综合改革,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支撑城乡统筹发展,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奠定基础。
二、目标任务
为维护农民土地、房产权益提供有效保障,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对全县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附属设施所有权进行统一确权,对符合登记条件的进行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对预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暂不予确权登记;对纳入棚改范围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只备案不登记,确保2021年底完成“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三、申请主体
(一)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附属设施所有权申请登记发证的主体。原则上为本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是户主或经全体家庭成员同意的家庭成员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经该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认定,可按规定申请登记发证。
1.本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或房屋、附属设施所有权,因婚姻、就业、投靠等原因将户口迁出的。
2.非本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易地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建房的。
3.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本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
4.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申请登记发证的主体。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兴办乡(镇、街道)、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兴办各类工商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等)的主体;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兴办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主体;国家相关试点改革政策批准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主体。
四、确权登记原则
(一)符合规划原则。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符合乡(镇)、村(社区)规划的条件下,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附属设施所有权进行确权登记;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符合乡(镇)、村(社区)规划的,只备案,不予登记。未编制乡(镇)村(社区)规划的,以村(社区)出具的审查意见为登记依据。
(二)一户一宅原则。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
(三)尊重现实原则。对已颁发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证,经核查其主体、权属、面积、用途等未发生变化的,应予以确认登记合法有效。
(四)息纷止争原则。切实抓好土地权属争议排查化解工作,以先行调解为手段,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的积极作用,特别是在权属调查、纠纷调处等方面增强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维权意识。
五、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措施及方法
(一)历史遗留宅基地问题
1.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附属设施所有权来源材料情况。依据不变不换原则,原证书继续有效,完成权籍补充调查后,依申请开展换证登记。
2.有合法宅基地使用权地上房屋没有规划或建设相关材料的情况。
(1)乡(镇、街道)、村(社区)规划未覆盖房屋建造的乡村,占用宅基地建房(房屋基底未超出用地界线)且至今未扩建,当事人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附属设施所有权登记时,不需提供房屋符合村镇规划的审批手续。按权属来源确定的宅基地使用面积和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予以登记。
(2)乡(镇、街道)、村(社区)规划已覆盖房屋建造的乡村,由村(社区)公告15天无异议后,经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出具建房规划意见表后,按照审核结果办理登记。
3.没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但有房屋所有权证情况。以村(社区)为单位,查明土地权属来源,在其房屋无改(扩)建的情况下,由村(社区)出具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公告15天无异议后,予以登记。
4.无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来源材料和房屋所有权证情况,按以下原则办理
(1)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占用宅基地建房合法使用且至今未扩建,经村(社区)同意(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及房屋建成年代等)并公示30日且无异议的,并出具证明,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同意后,予以确权登记。
(2)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未经批准用地建房,对符合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镇村规划)以及有关用地政策的,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依法补办用地批准手续或者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出具批准文件后,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只备案,不予登记。
5.本村村民拥有两处或两处以上宅基地的问题。根据“一户一宅”要求,由权利人选择一处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其余的只调查备案,不予登记;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本方案的规定,予以确权登记。
6.超面积的问题。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至今未扩大的,无论是否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符合规划但超过当地面积标准的,在完善相关用地手续后,依法对标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占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7.关于有矛盾纠纷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登记问题。由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成立矛盾纠纷处置组对矛盾纠纷进行处理,待处理无争议后达到不动产登记条件的,补充开展权属调查后经村(社区)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两级公示30天后无异议的,予以确权登记。
(二)历史遗留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问题。
1.乡(镇、街道)、村(社区)办企业和个人依法使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
(1)1987年1月1日前,使用集体土地兴办乡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后,可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2)1987年1月1日后,村(社区)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街道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2.对没有土地权属来源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依法依规分类处理,严禁通过不动产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土地利用现状变更为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经所在村(社区)同意并公示30天无异议,并出具证明,经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予以登记。
(三)其它未尽事宜。在实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附属设施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中遇到新问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收集资料后报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或另行出台解决方案。2020年7月3日后新建农村村民的住房,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审批后申请确权登记。
六、工作步骤
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附属设施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以一至两个乡(镇、街道)作为一个标段,由县属国有企业通过项目公开招投标的方式,委托具有乙级以上(含乙级)不动产测绘资质的测绘公司和选择具有甲级不动产测绘资质的测绘公司作为监理公司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附属设施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前期准备阶段(2021年4月)。落实工作经费,组织开展第三方资质单位招投标前期准备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1年5月-2021年6月)。开展外业测绘,发布登记通告,明确登记的范围、内容、时限等。确定调查作业队伍,开展宣传培训。按照技术指南要求全面开展权籍调查工作。在农村地籍调查、不动产登记数据等成果的基础上,开展农村房屋调查和补充土地调查,全面查清农村土地及房屋的位置、面积以及权属等基本情况,形成满足“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要求的权籍调查成果,建立权籍调查成果数据库,对权籍调查成果进行检查、验收,完成数据汇交。
(三)登记发证阶段(2021年7月-2021年11月)
1.调查成果初步形成后,由村(社区)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对是否属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否符合分配宅基地资格、是否符合“一户一宅”、是否符合建房面积标准及房屋现状认定情况等进行初审并出具登记资格审查意见,通过审核后,如需补办手续即补办手续,形成人、房、地一一对应的调查表册,并进行公示。
2.村(社区)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认定符合登记原则且已公示无异议的房地,对不动产权利人信息、权籍调查成果、登记事项等内容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告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公告无异议的,根据调查成果制作并输出宗地图、房屋平面图等,连同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等材料一并交由权利人进行签章。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审核,对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附属设施所有权予以确权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四)总结验收阶段(2021年12月)。在现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中办理“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做好登记成果数据汇交,建立成果信息动态更新机制,实现登记发证成果的数字化管理和信息化应用。做好与已有历史调查、确权档案资料的衔接利用、建立“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与集体建设用地调查档案管理制度。工作结束后,按统一规格和要求,对成果资料进行整理、立卷、组卷、编目和归档等。对“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成果资料进行整理、检查及汇总,并对本项工作组织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困难和解决办法进行梳理,形成工作总结。配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确权及房屋的颁证成果资料开展检查和验收,并按要求汇交成果。
七、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附属设施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游劲松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敖登雪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成 员:龙盛学 大方经开区管委会副主任、住建局局长
王升富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督查考核办主任
邱 林 县政府办主任
陈 巍 县信访局局长
段清府 县政府办督查专员
杨 旭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刘开崇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赵才勋 县财政局局长
王 毅 县司法局局长
张 梦 县民政局局长
龙兴建 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韦会举 县公安局党委委员
胡 明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李绍刚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
肖道龙 县城投集团董事长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然资源局,由杨旭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胡明、李绍刚两位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二)强化工作保障
1.强化经费保障。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要求及《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精神,将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工作开展。
2.强化宣传保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根据工作需要,充分利用媒体、报刊等宣传载体宣传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附属设施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重要意义,并适时组织开展处置政策、确权登记、权籍调查、权属争议调处等业务培训,让有关人员掌握法律政策和技术规范。
3.强化协同保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认真履职尽责、密切沟通协调,按照相关部署和要求,选派业务精、能力强的同志参与农村集体土地农房调查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主要工作部门及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职责如下:
督查考核办:负责对“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行跟踪督导。
公安局:负责提供门牌号码与户籍资料,核实户籍状况;及时处理在权属调查工作中发生的违法治安管理行为。
住建局:负责指导农村房屋建设,配合指导完善该项工作。
财政局:负责保障落实“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所需工作经费,按规定对专项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司法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的问题处理进行研判,对涉及法律事项的合法性审核把关。
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负责提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情况。
信访局:负责做好上访群众的接待工作,妥善处理上访案件。
民政局:负责提供大方县行政区域界线及各乡(镇、街道)行政区域界线;负责做好村级基层组织建设和村规民约的审核。
应急管理局:负责做好突发事件的统筹协调。
县城投集团:负责组织开展好招投标,选择第三方测绘单位和监理单位。
自然资源局: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好业务指导、资料审查、检查验收等工作。负责对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房地资料进行审核,在现有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中办理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附属设施所有权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做好登记成果数据汇交,建立成果信息动态更新机制,实现登记发证成果的数字化管理和信息化应用。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切实履行好属地管理职责,对符合农村宅基地使用条件的完善手续,对需审核、审批资料进行审核、审批,负责做好材料收集、入户调查、权属纠纷协调处理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等相关工作,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具体协调调度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
各村(社区):具体负责协助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搞好房地权属纠纷调处,配合协助外业调查、测量以及收集各农户的确权登记资料,逐户逐栋明确权属界址,做到界址清晰、产权明确,出具相关证明、公示公告。对长期在外的农户提前通知联系到位,对确实不能回家办理的,可委托办理。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参照县的做法成立领导小组,并建立工作组开展督促指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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