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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安顺紫云自治县加强农村住房规划建设暂行办法

2021-08-05 17:55:33来源:紫云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1628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协调空间布局,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统筹推进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城乡统筹协调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村庄规划加强农民建房和宅基地管理促进新农村建设的意见》(黔府发〔2017〕2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意见贵州省加强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6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66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紫云自治县加强农村住房规划建设暂行办法-官网截图

第二条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的规划、选址、用地管理、审批、服务和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住房建设是指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自用住房的行为。

农村村民是指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农业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生产、生活的人。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的组织管理和日常监管工作。应成立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乡(镇、街道)农业、自然资源、村镇建设等相关机构人员为成员的农村住房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具体负责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监管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起草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政策,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不动产登记发证和农村集中建房点、安置点、村民住宅的农转用报批工作,并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

公安、司法、交通运输、文体广旅、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水务、林业、综合行政执法、供电、公路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村支两委应积极宣传有关土地、规划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加强对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监管;加强巡查,发现违法违规建房苗头,应立即劝导,做好化解工作;发现违法违规建房行为,应立即制止,并向当地政府(办事处)报告。每个行政村明确不少于一名信息员,负责本村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信息相关工作。

第五条 农村住房建设选址应符合村庄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低丘缓坡。鼓励农村村民向中心村、集镇、建制镇集聚;鼓励多户依法依规合建或联建住房。

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拆迁安置选址必须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

第六条 严禁在以下区域内建房:

1.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

2.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

3.重要河流、水库管控区域;

4.高压供电走廊、国防电缆禁止区域;

5.公路两侧控制范围内(以用地公路外边缘起向外延伸距离:高速公路不低于30米、国道不低于20米、省道不低于15米、县道不低于10米、乡道不低于5米);新建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及市政道路两侧一律禁止沿路新建房屋;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禁止建房的区域;

7.乡镇(街道)认为需要确定为禁止建房的区域,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协调相关部门按程序划定。

第七条 严格建设标准:

1.在原宅基地上改建的,原则上不得超过原宅基地面积;

2.房屋层数不超过3层,底层层高不超过3.6米,标准层层高不超过3.3米,每户建筑面积控制在240平方米以内;

3.间距、抗震等需符合贵州省农村住房规划建设技术规范要求。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建房:

1.有合法的宅基地批准手续;

2.现有房屋属旧房、危房需拆除重建的;

3.因国家、集体建设和实施城乡规划、遭受自然灾害等需要迁建、重建的;

4.常住人口中已领取结婚证书,且已分户需建房的;

5.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

6.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建房:

1.无法提供宅基地合法审批手续的;

2.未满18周岁的;

3.属政府扶养照顾的孤寡老人、五保户的;

4.不符合村庄建设规划的;

4.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

5.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第十条 农村村民建房申请须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紫云自治县农村村民建房审批表》;

2.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出示原件);

3.婚姻状况材料;

4.宅基地合法使用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建房程序

1.申请。村民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紫云自治县农村村民建房审批表》。

2.公示。村委会应及时对申请资料进行核实,并在村民小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建房位置、建房理由、土地权属证件及证号、建筑结构、建房面积、建筑层数等。

3.上报。对符合申请农村住房建设条件并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村委会在《紫云自治县农村村民建房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窗口。

4.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在受理农村村民建房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之内由乡(镇、街道)联系或包片领导提交农村住房规划建设领导小组联合审查,经审核符合要求的,10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建设。村民应在房屋开工前向乡(镇、街道)农村住房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放线并经验线后方可开工建设。建房现场实行挂牌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建房位置、建房理由、占地面积、建房面积、建筑结构、建房层数、批建证号、批准时间、监督单位及电话),广大村民相互监督。村委会要按照村庄建设规划对建房过程实行全程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检查监管工作。

6.验收。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自接到建房户竣工核实申请10个工作日内,乡(镇、街道)联系村班子成员或包村干部组织乡(镇)国土所、村建站、村(居)委会、承建人、建房人现场验收,核实建房是否超标,填写工程竣工验收记录表。

第十二条 农村住房建设审批手续自批准之日起2年内有效。因故不能在2年内动工的,应当在期满30日前向核发机关申请延续,经批准后可延期一次,延续期限不得超过2年。逾期未申请延续或申请未获得批准的,需重新申请建房。

第十三条 凡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组织拆除。

第十四条 未经批准或者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宅基地非法占地建房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所建房屋。

超过批准宅基地面积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委“两委”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制止和拆除违法建房的过程中妨碍、抗拒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殴打、辱骂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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