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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牟县人民政府关于新型农村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2021-07-27 16:27:23来源:中牟县人民政府阅读量:2195

一、背景依据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农村经济产业的转型,必然会带来农村传统生活方式的中大变化。为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社区物业管理工作,规范新型农村社区物业服务活动,深入推进我县新型城镇化建设工作,积极推动物业管理向新型农村社区延伸,加强工作指导,规范服务活动,时限新型农村社区物业管理的整体进步和人居质量的整体跃升。

二、目的意义

《指导意见》加强新型农村社区物业管理工作,规范新型农村社区物业服务活动,有利于推进我区新型城镇化建设工作,改善新型农村社区人居环境,促进社区建设和谐发展。

目标任务

新型农村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组织健全,机制完善,制度有效且运行良好,逐步促进新型农村社区实施不同的物业管理模式。

四、主要内容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确立“属地管理、业主议事、市场推进、行业指导”的原则,积极推动物业管理向新型农村社区延伸,加强工作指导,规范服务活动,实现新型农村社区物业管理的整体进步和人居质量的整体跃升。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全县棚改安置区,农村统规自建和统规统建新型农村社区。

(三)物业管理活动的实施

1、业主大会的成立;对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新型农村社区,在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社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根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达到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两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2、物业管理模式;棚改安置区、统规统建社区应在房屋竣工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管理能力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房屋交付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指导、监督、协调,社区在业主大会召开前也可成立村民议事会具体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日常管理,共同做好新型农村社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3、物业管理用房及公共设施配备;新型农村社区应当按照《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配备物业管理用房。

4、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使用;新型农村社区中房屋维修资金交存、管理、使用、续筹等参照《郑州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6号)相关规定执行。

5、物业服务费用的缴纳;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管理的新型农村社区,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标准和方式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新型农村社区所需物业服务费用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与补贴期限由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社区实际情况确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根据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对生活困难群众的物业服务费用凭中牟县低收入、低保等证明材料可以给予减免,减免部分由乡镇财政予以补贴。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的聘用;新型农村社区物业管理从业岗位应当优先选聘本社区人员,选聘比例不得低于60%。

6、职责分工

县政府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由县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相关政策规划,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组织协调各单位共同做好新型农村社区物业管理工作;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新型农村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研究制定相关规定,参与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新型农村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的目标责任考核;负责业主大会工作的业务指导和业主委员会备案,检查考评物业服务质量,负责物业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新型农村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工作,落实综合协调管理责任,制定本区新型农村社区物业管理相关实施细则;牵头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工作,并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日常运作,做好居民委员会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的协调配合工作,建立矛盾调解、应急管理、联席会议等制度,依法调解辖区内物业管理纠纷,参与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招投标、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检查考评物业服务质量,协调物业管理项目交接等工作。

7、保障措施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立物业管理办公室,应明确1名副职专职负责,配备3名物业专干,明确工作职责,人员、经费、措施保障到位、完善工作制度、实施工作考核。

五、起草依据

(一)《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新型农村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郑政文〔2014〕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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