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
2021-07-27 16:15:43来源: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阅读量:929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的实施意见》(豫发〔2018〕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二)基本原则。按照“党政同责、严保严管、节约优先、统筹协调、改革创新”的原则,强化耕地保护责任,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提高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提升耕地质量,进一步推动保护资源和保障发展政策创新,促进耕地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的协调统一。
(三)总体目标。牢牢守住耕地红线,确保实有耕地数量基本稳定、质量有提升。严格落实上级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指标。
二、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
(四)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管控和用途管制。统筹各类空间性规划,合理划定城镇、农业、生态三类空间,健全国土空间管制制度。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管控作用,从严控制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优质耕地。
(五)严格永久基本农田约束性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强化永久基本农田对各类建设布局的硬约束,将不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作为项目选址的重要条件,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对占用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方案的可行性进行严格论证,按程序报批。
(六)深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缓解建设占用耕地压力。实施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逐级落实建设用地总量和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占用建设用地面积下降的目标任务。大力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促进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有效利用,加快推进“僵尸企业”土地处置,引导产能过剩行业转型升级,不断优化用地结构,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完善土地使用标准体系,规范建设项目节地评价,推广应用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
三、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
(七)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责任。完善耕地占补平衡责任落实机制,严格落实“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先补后占”要求。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履行补充耕地义务,无法自行补充数量、质量相当耕地的,应当按规定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缴费标准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
(八)有效转变补充耕地方式。依据上级下达的建设任务,整合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等各类涉农资金,确保落实本地年度补充耕地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
(九)多途径落实补充耕地任务。统筹实施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千亿斤粮食工程、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工程、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和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耕等项目,新增耕地经核定后可用于落实补充耕地任务。鼓励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投资或参与土地整治项目,多渠道落实补充耕地任务。
(十)严格补充耕地检查验收。加强对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全程管理,规范项目规划设计,强化项目日常监管和施工监理。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严格新增耕地数量认定,依据相关技术规程,科学评定新增耕地质量。经验收合格的新增耕地,要及时在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中进行地类变更。
四、推进耕地质量提升与保护
(十一)大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根据上级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的安排,各相关单位要明确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合理安排资金预算,统一建设标准,统一上图入库和统一监管考核。
(十二)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全面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各相关部门要切实督促建设单位落实责任,将相关费用列入建设项目投资预算。加强新增耕地后期培肥改良,综合采取工程、生物、农艺等措施,开展退化耕地综合治理、污染耕地阻控修复等,加速土壤熟化提质,有效提高耕地产能。
(十三)探索推进耕地休养生息。积极稳妥推进耕地轮作休耕试点,加强轮作休耕耕地管理,不得减少或破坏耕地,不得改变耕地地类,不得削弱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十四)加强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监测。建立健全耕地质量和耕地产能评价制度,完善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定期对全区耕地质量和耕地产能水平进行全面评价并发布评价结果。
五、健全耕地保护补偿机制
(十五)加强对耕地保护责任主体的补偿激励。积极推进各级涉农资金整合,综合考虑耕地保护面积、耕地质量状况、粮食播种面积、粮食产量和粮食商品率,以及耕地保护任务量等因素,统筹安排资金,按照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加大耕地保护补偿力度。
六、强化保障措施和监管考核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共同责任机制。各镇办、管委会是耕地保护的共同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占补平衡、土地整治及高标准农田建设等耕地保护各项任务负总责,各镇办、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职尽责,落实好耕地保护共同责任。
(十七)严格监督检查。健全土地执法联动协作机制,严肃查处违法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行为。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对管理秩序混乱、违法占用耕地情况严重的镇办、管委会政府进行约谈、问责。
(十八)完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加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将耕地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情况、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补充耕地任务完成情况、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纳入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并将耕地保护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实绩考核、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没有完成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将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2019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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